① 我國金融機構的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問題: (1)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比例失衡,專抑制了金融機構機構之屬間的平等競爭。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主導地位,制約了金融機構間的平等競爭,新型商業銀行難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平等競爭。 (2)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仍比較突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差距過大,證券業保險業整體規模偏小。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發展緩慢,導致證券也發展規模明顯偏小。與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比,初總股本外總資產及管理總規模仍然過小。 (3)證券業的市場集中度不足,市場份額過於分散。這種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難與國際化全能化投行相競爭。
②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回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答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③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3)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落實最新監管政策
銀行落實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合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的內部控制活動,它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因銀行業經營風險的特點,在吸取大量銀行案件的教訓後,銀行業合規問題日益引起監管者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合規管理作為專門的銀行風險管理技術也日益得到全球銀行業的普遍認同。2005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銀行的合規與合規管理部門》指導性文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以敦促並指導銀行業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推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合規建設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銀行主動識別合規風險,持續修訂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避免違規事件發生,持續管理合規風險的動態過程。加強合規建設,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對於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首先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文化建設全過程。合規是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
二、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長期以來,銀行一直未將合規作為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來管理,更沒有將合規風險管理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銀行在合規風險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金融各級往往把目光局限於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
二是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郵儲銀行往往偏重於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這是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共同的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人員才有引發可能
⑤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三)近兩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具備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外,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完成改制;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以縣聯社為單位;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已按市場化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時,其總行應當是同業拆借市場成員。
第四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五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對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授權書和授權拆借限額;
(三)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信貸收支表;
(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五)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八條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條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總行和法人機構設在境外的外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一條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文件;
(五)章程;
(六)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七)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且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四條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六條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年度發債計劃;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政策性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
第二十一條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同業拆借市場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⑥ 銀保監會上半年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達798家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布消息稱,上半年該機構共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798家、罰沒14.3億元;處罰責任人962人,取消其中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銀行業從業及高管任職資格。
在高壓監管下,中國金融業回歸本源態勢持續鞏固。官方數據顯示,截至5月末,銀行業在保持12%以上信貸增速的同時,總資產規模少增20多萬億元;同業資產和非債券投資分別同比下降2.6%和7%,同業理財在上年減少3.4萬億元的基礎上,繼續縮減1.2萬億元,已累計削減三分之二以上。
與此同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低效、無效使用的信貸資金被持續擠出。5月末,產能過剩行業中長期貸款下降2.1%,低效融資需求受到明顯遏制。同期,小微企業、涉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領域和薄弱環節貸款分別同比增長14.2%、和7.6%、和45.6%。
銀保監會表示,目前相關重點風險隱患得到了有效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0%降至100%以下。同時官方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私售「飛單」、「蘿卜章」、「抽屜協議」等嚴重擾亂市場的亂象明顯減少,行業「潛規則」得到有效制止。
⑦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國家或地區,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國別風險管理時,應當視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國別風險暴露,是指對單一國家或地區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凈資本25%的風險暴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准備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吸收國別風險導致的潛在損失計提的准備金。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在計提准備金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信息,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過程;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監控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核和批准國別風險管理戰略、政策、程序和限額;
(二)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
(三)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國別風險報告,監控和評價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對國別風險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對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規程;
(二)及時了解國別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
(三)明確界定各部門的國別風險管理職責以及國別風險報告的路徑、頻率、內容,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國別風險管理職責,確保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確保具備適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以及足夠的資源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國別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合適的部門承擔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制定適用於本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
國別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本機構跨境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跨境業務戰略和主要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
(二)國別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許可權和責任;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國別風險的報告體系;
(五)國別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別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七)國別風險准備金政策和計提方法;
(八)應急預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識別業務經營中面臨的潛在國別風險,了解所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確保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識別風險。
國別風險存在於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國際授信與國內授信適用同等原則,包括: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境外借款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外幣資產或收入來源履行其外幣債務;認真核實借款人身份及最終所有權,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盡職核查資金實際用途,防止貸款挪用;審慎評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貸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對手盡職調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對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的業務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時查詢包括聯合國制裁決議在內的與本機構經營相關的國際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更新有關制裁名單和可疑交易客戶等信息,防止個別組織或個人利用本機構從事支持恐怖主義、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國別風險類型、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適當的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能夠覆蓋所有重大風險暴露和不同類型的風險;能夠在單一和並表層面按國別計量風險;能夠根據有風險轉移及無風險轉移情況分別計量國別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國別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和社會狀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國際金融中心開展業務或設有商業存在的機構,還應當充分考慮國際金融中心的固有風險因素。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出現不穩定因素或可能發生危機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更新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審批授信、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國別風險評級和設定國別風險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復雜的評級體系。在存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銀監會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評級和貸款分類體系的對應關系,在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水平時充分考慮風險評級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利用內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在此基礎上做出獨立判斷。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但最終應當做出獨立判斷。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實行限額管理,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
國別風險限額應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准,並傳達到相關部門和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對國別風險限額進行審查和批准,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提高審查和批准頻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限額監測、超限報告和審批程序,至少每月監測國別風險限額遵守情況,持有較多交易資產的機構應當提高監測頻率。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以獲得批准或採取糾正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監測限額遵守情況。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相適應的監測機制,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監測風險,監測信息應當妥善保存於國別風險評估檔案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狀況惡化時,應當提高監測頻率。必要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監測特定國際金融中心、某一區域或某組具有類似特徵國家的風險狀況和趨勢。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實施監測,包括要求本機構的境外機構提供國別風險狀況報告,定期走訪相關國家或地區,從評級機構或其他外部機構獲取有關信息等。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監測。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不同假設情景對國別風險狀況的潛在影響,以識別早期潛在風險,並評估業務發展策略與戰略目標的一致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測試結果,根據測試結果制定國別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對陷入困境國家的風險暴露,明確在特定風險狀況下應當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市場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國別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至少應當包括:
(一)幫助識別不適當的客戶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業務領域、不同類型國別風險的計量;
(三)支持國別風險評估和風險評級;
(四)監測國別風險限額執行情況;
(五)為壓力測試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確、及時、持續、完整地提供國別風險信息,滿足內部管理、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國別風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別風險暴露、風險評估和評級、風險限額遵守情況、超限額業務處理情況、壓力測試、准備金計提水平等。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發送范圍、程序和頻率。重大風險暴露和高風險國家暴露應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在風險暴露可能威脅到銀行盈利、資本和聲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如業務經營職能和國別風險評估、風險評級、風險限額設定及監測職能應當保持獨立。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執行情況,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獲取完整、准確的國別風險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對資產質量的影響,准確識別、合理評估、審慎預計因國別風險可能導致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政策,確保所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全面、真實反映國別風險。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的國別風險准備金應當作為資產減值准備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指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後,參照以下標准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
低國別風險不低於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於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2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已建立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應當明確該評級體系與本指引規定的國別風險分類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的國別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跟蹤監測,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動態調整國別風險准備金。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在對本機構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評估所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審慎性,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申請時,將國別風險管理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國別風險暴露和准備金計提情況,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季度報告。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報告范圍和頻率、提供額外信息、實施壓力測試等。
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經濟、政治、社會事件,並對本行國別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暴露情況。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國別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執行情況;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國別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五)國別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國別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不充分的商業銀行採取措施,減少國別風險暴露或者提高准備金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於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國別風險管理的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導致重大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國別風險和國別風險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別風險主要類型
2.國別風險評估因素
3.國別風險分類標准
⑧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20 分) A 重組 B 追償 C 核銷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⑨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