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新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http://laws.tax51.com/news/shownews.asp?table=laws&id=2595 這兒有復最制新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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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Ⅲ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金融機構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包括哪些
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與經營周期 營運資本是指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的凈額。
營運資本是企內業日常容財務活動所關注的重點,它主要是就生產經營的短期資金運動而言的,包括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尤其是現金、應收賬款、存貨及短期應付款間的關系進行的控制。
Ⅳ 如何發揮現場檢查在現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要發揮好現場檢查在現金管理中的作用,做好檢查的基礎性工作非常重要。一是要建立組織體系。要把現金管理檢查納入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體系,擺上應有的位置和高度,在此基礎上,要求各金融機構明確現金管理的部門和人員並報人行備案,疏通聯系渠道,落實有關責任,建立起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下的共管組織體系,為現場檢查提供樞紐和聯系。二是完善制度體系。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各金融機構大額提現登記備案制度、分析制度、可疑大額提現報告制度。各金融機構要分別制定完善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規章制度,為現場檢查提供依據。三是重視信息採集和分析工作。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現金管理工作的日常動態監督檢查,分機構、分類別建立各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支付情況檔案,對各金融機構的大額現金支付逐筆登記和查驗,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查明原因,督促各金融機構提高警惕性,把利用大額現金交易進行違法違紀的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以非現場監管指導現場檢查工作。
Ⅵ 不辦現金業務的銀行網點是不是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不是,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櫃員機。
(6)金融機構現金場所管理擴展閱讀:
不辦現金業務的銀行網點是不合規的。
央行果斷對停辦現金業務一事按下了叫停鍵,「設有實體網點的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等必須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范一飛強調。
央行分支機構加強了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的管理,並通過多種方式為其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提供必要保障。
與此同時,現金仍是居民非常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櫃面現金業務總體規模依然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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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現金管理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8年9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一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Ⅷ 關於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Ⅸ 淺談《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我覺得《現金管理條例存在是必要的。雖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目前現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隨意使用現金,現金交易頻繁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除發放工資、獎金、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
品,支付個人勞動報酬和各種勞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現金外,開戶單位之間
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但目前情況是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結算極
為隨意,一些企業,尤其是承包企業和鄉鎮企業及個體私營企業,攜帶巨款外出結
算的現象十分普遍,金額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但很不安全,時常發
生被偷盜、被搶劫案件。
2、企業坐支現金普遍
據調查,凡有現金收入的單位,均有坐支現象發生,特別是一些效益差的企業想盡
辦法坐支現金以逃避銀行信貸債務,這種不正常的現象為現金體外循環提供了滋生
的土壤,大量現金在銀行體外循環,使貨幣回籠受阻,貨幣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增加了宏觀調控困難,嚴重干擾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
3、白條抵庫嚴重
白條抵庫可謂家常便飯,這些白條多為領導臨時應酬,內部職工和推銷員等出差或
辦其他事而借款。不僅借款時間長,而且有些款額高,筆數也很多。有些出納利用
時間差將庫存現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條抵充,有時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現金,從而給
企業、國家造成損失。
4、無庫存現金限額
按規定,開戶銀行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起庫存現金限
額,一年核一次,開戶單位如在幾家銀行同時開戶,應以一家開戶行核定的限額為
准。可現在所謂限額核定名存實完。在多頭開戶情況下,企業不願主動執行規定,
而銀行也不去過問,開戶單位多頭開戶,多頭提現,庫存現金遠遠超過限額,對於
多出的部分從不主動,及時地交送銀行。企業內部也不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
期盤點。目前,開戶單位庫存現金超過限額的少則幾倍,多則幾十倍,甚至有的現
金庫存多達幾十萬。
5、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儲蓄存款有「隨存隨取,款額不限,靈活方便」的優勢。因此,部分單位為保證不合
理地支付現金,便將公款以個人名義私自存入儲蓄所,而銀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6、開戶單位間公開拆借現金
近兩年來,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日趨嚴重,加上一些中小企業得不到及時的貸款支持,引發了企業間高息拆借資金行為,從而逃避了銀行現金管理監督,一些股份制企業,用募集股本得來的現金在集團內部或外協單位之間進行拆借,相互間訂個協議即成。利息自定,根本不用通過銀行。
7、大額支現放任化
銀行為了保住客戶則服從他的需要,不對大額提現進行審查和控制,而採取放任的
辦法。一些信用卡銀行為了保住原用卡戶而為卡戶提現大開方便之門,使大量現金
藉此渠道大量流入社會,利用信用卡提現程度一天天擴大,這與「減少現金使用,擴大轉賬結算」使用信用結算的宗旨背道而馳。
二、解決企業庫存現金管理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適當放寬現金使用范圍,如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利、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和必須使用現金的允許使用現金。
(2)調整增加結算起點金額,建立與通脹率掛鉤的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機制,實行彈性結算起點金額制,或實行固定結算起點金額制,如可將原結算起點1000元放寬
到5000—10000元。
(3)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職能,對開戶銀行以放鬆現金管理為優惠條件吸引開戶單位,由當地人民銀行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所在單位行政領導責任。
(4)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單位用信用卡套取現金」這一內容,並在《實施細則》中同時增加相應的處罰內容。 2、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①加強對企業單位大額支現的櫃台監管審查,建立大額提現支現的登記申報管理制度,堵住大額支現漏洞。考慮是否可採用適當收費征稅的辦法來調節企業大額用現行為,對除工資、農副產品采購用現外,其他用現,按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用現手續費和用現稅金,使企業用現比轉賬付出更大的代價,迫使企業自動放棄使用現金,主動採取轉賬結算方式。②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要堅持庫存限額一年核一次的原則,並以一家主要開戶行核定為准。③。把控制企業坐支、套取現金、大額支現擴大消費支出作為現金監督管理的重點。④嚴格開戶管理,堅決糾正無證開戶隨意支現現象。⑤當前企業和有關部門應配合中央認真抓好「小金庫」清理工作,並以此為突破口,狠抓現金管理工作。 3、強化宣傳,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加強組織經濟工作者對市場經濟和金融經濟改革知識,特別是對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學習,糾正思想認識上的偏差,用正確的理論來指導工作。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和金融改革目標任務盡力統一政策,統一準則,逐步使各個金融單位走上同一起跑線;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這兩套法律,它們為治理金融無序競爭提供了法律保證,並重在執行;中央銀行的監管力量應以高起點的經濟處罰作為當前的主要手段,從而使不正當競爭者得不到經濟利益。疏通轉賬結算渠道,解決無故壓單壓票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現金使用,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結算業務,採用國際先進技術轉變結算方式,完善和擴大信用卡結算業務。
5、健全監督體系 即健全金融與社會兩套監督體系。一、應著重加強中央銀行對金融業的監督能力,同時建立金融同業間相互監督制度。重點是強化檢查和處罰,可採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處罰應高金額,能起到罰一警十的效果。二、對企業的社會監督考慮到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利益關系,其監督權應主要由財政、審計、監察、企業主管部門並聯合社會審計機構去從嚴執行,對企業違犯現金管理規定也應處以重罰。同時,在企業內部應從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違犯現金管理規定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三、統一管理,相互配合。由人民銀行統一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監察、企業主管等部門配合管理,相互協調,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柵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按照公安部ga38-2004的規定配置。
原則上,應該有五個級別的保護:
1. 外圍車輛控制
2. 視頻內部和外部網路
3. 智能識別軟體與系統
4. 服務人員防禦
5. 防阻塞接入。
拓展資料:金融機構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地位和功能分為四類:
(1)是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保險公司、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金融公司、第三方金融公司等。
(4)在中國設立的外資、華僑、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根據金融機構的管理狀況,可分為金融監管機構和受監管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代表國家以及所有其他銀行、證券公司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必須接受監管。
3.根據是否接受公眾存款,可分為存款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金融機構。存款金融機構主要通過以存款形式向公眾借款獲得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和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各類證券公司、金融公司等非存款金融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儲蓄存款。
4.根據是否承擔國家政策性金融任務,可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設立,按照政府意圖和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不承擔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
5.根據是否屬於銀行體系,可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出資的國家屬性,可分為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國家劃分,也可分為國內金融機構、國外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