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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

發布時間:2021-01-10 11:15:02

A. 年息1分是什麼意思

年息1分的意思是年利率=1%,以一萬元本金為例,一年的利息為100元。

年利率一般用%(百分之),月利率一般用‰(千分之)表示;日利率按本金的萬分之幾表示,通常稱日息為幾厘幾毫。

如日息1厘,即本金1元,每日利息是0.001元。(1厘=0.001元,一毫=0.0001元)

1分利息即1%,所以利率=1%

以一萬元本金為例,

根據公式,利息=本金*利率

代入題中數據,列式可得:

利息=10000*1%=100(元)

(1)金融機構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擴展閱讀:

利息的多少取決於三個因素:本金、存期和利息率水平。

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X 利息率 X存款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26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因此目前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徵收利息稅。

貸款的還貸方式:

(1)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2)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3)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5)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6)隨借隨還:借款後利息是按天計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隨時都可以一次性結清款項無須違約金。

B. 民間借貸,未約定還款期限,以什麼為標準保護銀行利率的4倍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國,根據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所謂民間借貸,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間的為了
互助互濟而簽訂的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外,還要求實際交付貨幣。
(2)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是自
然人之間基於互助互濟而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民間借貸合同是無償合同。
與此同時,民法奉行等價有償的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民間借貸合同完全
可以是有償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略高於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
人的借款合同。
(3)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數額較小,甚至是基於感
情而訂立,因此在形式上應當靈活便捷,易於操作。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一、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效力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願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院關於公民與企業借貸之間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於民間借貸,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除外。
3、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貸款通則》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借款人應返還本金,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民間借貸的利率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可以按以下幾種方式計算利率:1、 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的標准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間借貸的復利
所謂復利就是民間借貸中講利息轉為本金再計息的方法,俗稱「驢打滾」,其直接的外在表現就是將利息轉化為本金,然後再對轉為本金的利息再計算利息,最終結果是導致在基礎貸款額不變的情況下貸款額客觀上急劇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計復利」問題應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也就是說出借人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內可以計算復利,這也是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協的社會體系。
四、違約金的性質、計算標准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又具有賠償性,可以在合同上予以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數額及計算方法。這里又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條款上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的調整的前提,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調整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決定。2、合同條款上沒有約定且事後當事人又對違約金事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與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有關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並隨之變化而改變。原則上雙方違約金數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應以此為標准為上限,不得超過這個標准,但為體現契約自由原則、保護合法的融資關系,現寧波當地法院對3分利即日1‰的違約金也一般都予以支持。3、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可否並存。大家都知道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本金、利息(正常息)、逾期息(罰息)、違法使用貸款的違約金等條款,那麼民間借貸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罰息)、違約金呢?我個人認為在借款合同相繼約定利息、逾期息條款並不矛盾,不需求進行選擇、取捨,只要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關借貸的性質及利息、罰息的支付標准,法院應該予以認可、支持,同理利息和違約金條款也是如此。至於逾期息(罰息)能否和違約金並列計算,我認為這不能等同於《合同法》第116條有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的規定,應區別對待。第一、當事人沒有提出調整的,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不應主動干預;第二、當事人以相者相加明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4倍為由向法院請求調整的,應分清違約金的性質是懲罰性的還是賠償性的。若是懲罰性的,就不能和利息、罰息條款和並使用,必須在罰息和違金條款之間做出選擇,因為罰息本身就具有懲罰的性質,不能因此要求對違約方進行雙重懲罰來為守約方謀取高利、助長高利貸的氣焰;若違約金是賠償性質的,那麼守約方在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罰息後還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再主張違約金。
五、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C. 國家規定違約金能用復利計算嗎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次月12日將該批復以法釋(1999)8號文件向社會公布,於1999年2月16日生效實施。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該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司法解釋,全文如下: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復利計算也稱利滾利,屬於高利貸的計算方式,國家早已取消該種計息方式!

D. 但信用卡違約金改為一次性收取,不再按月復利。

若是招行信用卡,每個月一收的。
您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及時歸還賬單最低還款內,會收取違約金容和利息。違約金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利息是當期的所有消費將從記賬日(一般是消費後的第二天)開始計收,日息萬分之五,直至您全部還清為止。

E. 什麼叫滯納經,違約金,罰息,復利

1、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內滯納天數加收滯納容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2、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3、罰息是指借款人沒有在銀行的規定時間內還款造成逾期,月還款部分的逾期,銀行將以日為單位計算利息。
4、復利是指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後,都要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這樣,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稱的「利滾利」。

F. 車禍賠償金遲延利息怎麼計算

一、依合同約定標准計算利息損失
在合中糾紛中,違約方遲延付款(遲延履行金錢債務)時,守約方有權主張遲延付款利息損失。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損失的計算標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這類合同糾紛中,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損失合理,法院一般會直接適用合同雙方的利息損失約定標准。
在此必須明確的是,損失賠償額、違約金與利息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般可以判決支付利息,而在其他合同糾紛中一般判決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且違約金一般以約定為限。因此,當事人對於違反合同(主要指金錢債務發生遲延履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按照銀行貸款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標准來計算違約責任,其實質還是違約金。
二、直接套用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規定
很多合同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利息損失的計算方法,一旦發生糾紛時,守約方首先便要根據合同的性質,尋找直接能夠套用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規定。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利息損失計算標准有如下幾種:
(一)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
2.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發布)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3.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第24條第四款規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
(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1997]8號)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 出資人將款項或票據(以下統稱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並將資金自行轉給用資人的,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對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2. 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3. 出資人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再指定金融機構將資金轉給用資人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 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自行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三、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如何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前述第二項針對了建設工程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以及一般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沒有約定違約金標准時可以套用司法解釋的情況。對於前述第二項之外的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時,一方當事人如何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呢?
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因此,在訴訟中只能主張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按照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計算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損失是一種可行的方法。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也支持守約方「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標准主張的逾期付款損失,但很少支持按逾期貸款利息標准(加處罰息)計付利息損失。
如何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在利率確定的前提下,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單利計算方法和復利計算方法,復利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損失又高於單利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利息損失。筆者認為,在守約方只能要求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為標准來主張自己的損失時,可以採用復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自己的利息損失。
我們把合同糾紛中逾期所欠款項稱為「本金」。所謂單利計算,是指僅在稱本金上計算利息,對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不再計算利息。其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時間。所謂復利,是指對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一並計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復利計算的特點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為下一期的本金,在計算時每一期本金的數額是不同的,利息是幾何級數增加。復利計算公式:利息=本金×[(1+利率 )n-1];本利和=本金×(1+利率)n;公式n中表示期限單位數;利率和期限可以年為單位,以月或日為單位。
舉例說明單利和復利的區別:
一合同糾紛中,某甲應支付某乙合同款項10000元,某乙多次催收無果,某甲逾期付款時間長達4年,假定銀行規定人民幣貸款的年基準利率是6%。以單利計算方法計算某乙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10000×6%×4=2400元
以復利計算方法計算某乙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10000×[(1+6% )4 -1]=2624.77元
採用復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利息損失對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是公平的。
對違約方而言,可以把其逾期所付的款項當作是從銀行借貸來的。既然是銀行借款,就要按銀行借款的規定來計算並按時支付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20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也認為,如「本金」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支付給債務人,不論是依借貸的方式、買賣的方式等等,均應按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具體標准按合同約定,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按1年貸款利率計算本金所發生的利息。
逾期付款的違約方在逾期付款達一年上時,就應當在每滿1年時支付按1年貸款利率計算本金所發生的利息,如果違約方在每滿一年時不及時支付這筆利息,這筆利息當然就成了違約方逾期所付款項的一部分,在接著的下一年度對違約方上一年度沒有及支付的利息 就應當計算利息。
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區別於執行中「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原第3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根據上述法規,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標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法[2007]19號)規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因此,在訴訟中主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區別於執行中「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在起訴書中正確表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主張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從違約方逾期付款之日起算,到法院生效判決指定履行之日為止,生效判決指定履行之日以後違約方不按判決履行付款義務,就要作為被執行人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的標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此,在起訴書中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主張應當表述為:「責令被告[違約方]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決書指定付款履行期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之日共計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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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逾期貸款的定義

逾期貸款的定義,就是你申請貸款之後,沒有按照貸款合同按時還款,在還款之日以後才還款,這就是逾期貸款。
貸款逾期。
貸款逾期,有短期,也有長期,因逾期的時長不同,後果也不一樣。可大多數人對貸款逾期卻又存在諸多認知誤區,直到釀下嚴重後果才發現悔之晚矣!

貸款短期逾期及後果
不同資金機構對短期逾期的時間界定有所不同。針對短期逾期,各機構一般不會採取強制手段,會進行還款提醒及催收,其後果是:

1、高額罰金和違約金

貸款逾期後,還款時除了要歸還利息和本金外,還需要繳納高額罰息和違約金。

2、留下個人徵信污點

徵信報告上會留下逾期記錄,即便還款後,逾期記錄也會保留5年。逾期記錄將會影響逾期者後續幾乎所有金融活動。

3、收到簡訊電話催收

放款機構會不間斷地發簡訊、打電話對逾期資金進行催收,告知借款人逾期的嚴重後果,責令借款人限期歸還逾期本息。

貸款長期逾期及後果
一般來說,逾期超過90天會被放款機構視為惡意逾期。銀行針對超過90天以上的惡意逾期,無論數額大小,都可以起訴追收。法院判決後,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老賴)信息,限制其高消費、限制乘飛機高鐵等。

由於現在監管局越來越嚴格,網貸平台也越來越規范加嚴格,不少網貸現在都是上徵信的,所以徵信記錄是各位借款人都很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網貸徵信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網貸徵信記錄處理非常「人性化」;

網貸徵信相比傳統銀行要人性化很多,也就是會給因一時疏忽的非故意逾期,一定的寬限時間,但如果你長時間拖欠,就會很容易存在借款人的污點記錄,這在徵信體系中也是有重點提醒,對個人影響十分嚴重!

二.銀行貸款違約不良徵信記錄保存期限5年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不良記錄在還清本息、違約金之後,超過5年,其它銀行將查詢不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污點仍會一直保存,直至貸款結清。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

三.信用卡逾期不良信用記錄保存期限2年

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徵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如果銷卡,記錄會長時間保存下來。因此,建議信用卡用戶還清欠款後繼續用卡兩年,期間保持信用良好,就能靠滾動記錄把不良記錄從徵信系統里去掉。

以上三種都是建立在短期違約的情況下,如果逾期太久,逾期信息已被上傳到人行,那就還清債務,等待5年之後系統自動消除吧。

H. 360借條可以提前還款嗎,提前還款收不收手續費

360借條可以來提前還款,提前還款不收自手續費,但也是收利息的(比如借12個月,提前還款也需要還12個月的利息)。

如果借25000,按每月分期還本息,首月利息是215塊,月還2083塊。第2個月利息還是還215塊,加2083塊,直到12個月。360就是要還215*12的息,加每月分期2083塊。25000塊,一年要共多還1100塊左右,正常分期利息按0.030算是1400多塊。

(8)金融機構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擴展閱讀:

1、建立用戶信用畫像:360借條基於充足的社交人脈關系數據,建立徵信系統,將梳理出每一位用戶的信用行為畫像,為用戶的信用額度進行分級。

2、建立社交行為模型:360借條建立基於用戶社交圈子的信用分計算系統,以用戶的人脈關系作為信用評級參考。

3、建立白名單黑名單制度:為信用優質用戶開題綠色通道,另一方面提供黑名單用戶查詢,防止用戶重復申請、非本人申請、虛假信息等,防範團伙性詐騙。

I. 欠條違約金能復利加收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我國對於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高息是不予保護的,因此已經清結的債權債務法院不予干涉,當事人不能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高息,但本金沒有支付完畢的,該高利可以沖抵本金。 關於復利的請求能否支持的問題。《意見》第七條確立了對復利適當保護的原則,因此,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其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可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關於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私法自治原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是否通過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規避高息。債權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如果合計換算後的實際利率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如果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三、時效問題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否一致?對此,實踐中有所爭議。有人認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的起算點上是一致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時效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筆者不同意該觀點。筆者認為,借條與欠條在計算時效時應當區別對待。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時效從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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