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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執行政府貨幣政策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1-09 20:59:03

⑴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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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性是怎麼體現的

1,人民銀來行是我國的中央自銀行,一個由政府組建的機構,直屬國務院,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件,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2, 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的職能是宏觀調控、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金融服務
3,中央銀行是「發幣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4,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幹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5,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6,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准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

⑶ 基層央行貫徹執行貨幣政策怎樣優化轄內信貸機構

建議如下:
( 一 ) 重塑新型銀政、銀企關系,創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金融部門維護金融債權,規范企業改制、破產等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要牽頭建立擔保基金,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擔保等問題。
( 二 ) 深化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一是進一步完善授權授信管理。二是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根據轄區金融生態環境狀況,確定窗口指導的具體實施方式,加大貨幣政策的宣傳和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力度,及時向金融機構傳達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意圖,引導轄區金融機構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 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的信貸支持。
( 三 ) 通過加強和改進窗口指導,進一步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 四 ) 加快發展金融市場業務,積極支持幫助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聯社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 五 ) 協調好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關系,提高宏觀調控的前瞻性、科學性。有關部門應建立密切的協調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研究分析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合情況,定期發布和適時調整相關產業政策,指導社會投資方向。
( 六 ) 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政府部門要樹立保護金融債權, 就是保護地方經濟、金融發展的意識,利用行政、法律的力量 , 嚴格保護金融債權,支持商業銀行繼續對以各種形式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實施金融制裁。

⑷ 中央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是什麼關系

中國的中央銀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於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承擔著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及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職能,自1984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所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職能移交至新設立的中國工商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由新設立的銀監會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於2005年8月10日,主要職責有: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密切跟蹤金融市場,承辦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分析,定時報送各類動態研究報告;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承辦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等。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還承擔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在滬單位的管理工作,以及上海黃金交易所、中國銀聯等有關機構的協調、管理工作。

⑸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及有關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幣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刷、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 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中國貨幣政策的背景

主要有這樣幾方面:一是經過90年代初的房地產和開發區熱,到1997、1998年,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問題已相當突出,當時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面臨化解金融風險和防範出現新的更嚴重金融風險的重要任務;二是當時盡管社會總需求不足的矛盾已經暴露,但是最突出的還是結構性問題,實際有效貸款需求不足;三是由於過去我們長期實行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企業高負債經營,自有資金比例很低,再繼續大幅度增加貸款,不良貸款問題會更加突出;四是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本身包括了對貨幣政策的運用,財政增發國債,銀行參與購買,其本身就包含了運用貨幣政策支持經濟增長的內容。
1998年以來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貨幣信貸總量平穩增長。1998~2001年,廣義貨幣供應量增幅基本控制在14%~15%之間,與過去一些年代貨幣和信貸大起大落相比,近幾年我們終於把貨幣信貸的增長調控得比較平穩了。二是信貸結構有了大幅度的調整。在一系列信貸政策的推動下,個人住房貸款、基礎設施貸款和農業貸款比重大幅度上升,在當年貸款新增額中上述三項貸款大體佔七成,信貸結構的這種調整有力促進了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三是保持了國內金融穩定和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1997年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開始出現支付問題,近幾年利用通貨緊縮時機增加再貸款,幫助地方政府關閉了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保持了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人民幣匯率穩定不僅對亞洲經濟和世界經濟作出了貢獻,也符合我國國家利益,這幾年國際收支平衡,國家外匯儲備持續增加。四是基本實現了貨幣政策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的轉變。1998年1月1日取消貸款限額控制後的這幾年,公開市場操作實際成為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
實行穩健的貨幣政策這幾年來,國民經濟成功實現了低通脹、高增長,國內生產總值每年增長基本保持在 7%~8%,物價基本控制在零上下波動。雖然我們還不能精確估計經濟的低通脹、高增長,貨幣政策在其中究竟起了多大作用,但是,這幾年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物價的持續平穩,的確是與貨幣和信貸的持續平穩增長同時出現的。回顧建國以來(包括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我國經濟多次出現過較大幅度的波動,雖然每次原因都比較復雜,但每次經濟波動都同時伴隨著貨幣信貸的大幅度波動,貨幣信貸的大幅度波動無疑是經濟大幅度波動的重要條件。近幾年,貫徹穩健貨幣政策方針,我們堅定地將保持貨幣信貸平穩增長作為重要目標,在具體操作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一部分貨幣信貸概況
2006年上半年,我國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增長,貨幣供應量增長較快,信貸總量增加較多,金融運行總體平穩。
一、貨幣供應量增長較快
2006年6月末,廣義貨幣供應量M2餘額32.3萬億元,同比增長18.4%,增速比上年同期高2.8個百分點,比上年末高0.9個百分點。狹義貨幣供應量M1餘額11.2萬億元,同比增長13.9%,增速比上年同期高2.7個百分點,比上年末高2.2個百分點。流通中現金MO余額2.3萬億元,同比增長12.6%。上半年累計現金凈回籠563億元,同比少回籠57億元。2006年以來廣義貨幣供應量高位運行、狹義貨幣供應量增速加快,使2005年出現的廣義貨幣供應量與狹義貨幣供應量增速之間差距加大的趨勢有所改觀。狹義貨幣供應量增速加快的主要原因是受工業生產、固定資產投資擴張的影響,企業對活期存款的需求有所上升。
二、金融機構存款穩定增長
6月末,全部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下同)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33.1萬億元,同比增長17.2%,比年初增加3.3萬億元,同比多增6041億元。其中,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31.8萬億元,同比增長18.4%,比年初增加3.2萬億元,同比多增6324億元;外匯存款余額1610億美元,同比下降2.6%,比年初增加88億美元,同比少增17億美元。
2006年以來,存款期限結構出現了活期存款增加較多、余額佔比上升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2005年出現的存款定期化趨勢。
6月末,人民幣企業存款余額10.4萬億元,同比增長15%,比年初增加8052億元,同比多增2564億元;其中,企業活期存款同比多增2820億元,定期存款同比少增256億元。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15.5萬億元,同比增長17.1%,比年初增加1.4萬億元,同比多增1169億元;其中,活期儲蓄存款同比多增1502億元,定期儲蓄存款同比少增333億元。6月末,財政存款余額1.24萬億元,同比增長23.1%,比年初增加4375億元,同比多增558億元。
三、金融機構貸款增加較多
6月末,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22.8萬億元,同比增長14.3%,比年初增加2.2萬億元,同比多增6068.1億元。其中,人民幣貸款余額21.5萬億元,同比增長15.2%,比年初增加2.2萬億元,同比多增7233億元。外匯貸款余額1577億美元,同比增長5%,比年初增加75億美元,同比少增87億美元。
2006年以來貸款增加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經濟增長較快,投資項目較多,對貸款的需求較為旺盛;二是國際收支不平衡矛盾持續積累、外匯大量流入導致流動性充裕,給銀行擴張信貸提供了資金條件;三是商業銀行在資本補充後更加註重提升資產收益和股東回報,通過擴張貸款增加盈利的動機增強。
從投向上看,上半年企業用於流動資金的人民幣短期貸款和票據融資合計增加1.14萬億元,同比多增3403億元。票據融資增加3421億元,同比多增913.2億元,其中二季度票據融資增加316.1億元。
中長期貸款增加1.02萬億元,同比多增3835億元,其中,基建貸款同比多增1553.7億元。上半年主要金融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比年初增加9372.1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新增中長期貸款的93.1%。新增中長期貸款主要投向房地產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投向上述行業的中長期貸款比年初增加了6562億元。
分機構看,2006年上半年,除政策性銀行外,各類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均同比多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人民幣貸款增加9185.3億元,同比多增4082.5億元;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分別增加4918億元、1641億元和3504億元,同比分別多增1724億元、745億元和587億元;政策性銀行人民幣貸款增加1444億元,同比少增274億元。
四、基礎貨幣平穩增長
6月末,基礎貨幣余額6.3萬億元,同比增長10.0%,比年初下降1247億元,同比少下降246.3億元。6月末,金融機構超額存款准備金率平均為3.1%,比上年同期低0.62個百分點。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2.5%,股份制商業銀行為4.2%,農村信用社為5.7%。
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略有上升
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金融機構2006年第二季度貸款利率浮動情況的統計顯示,二季度金融機構發放的全部貸款中,實行下浮利率的貸款佔比較一季度上升1.71個百分點,實行基準利率和上浮利率的貸款佔比較一季度分別下降1.66和0.04個百分點。
表1:2006年二季度各利率浮動區間貸款佔比表
單位:%
註:城鄉信用社浮動區間為(2,2.3]
數據來源: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備案表
受上調貸款基準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略有上升。二季度,商業銀行人民幣1年期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6.05%,為基準利率的1.03倍,利率水平比上季度提高0.2個百分點。其中,固定利率貸款佔比為85.16%,加權平均利率為6.05%,比上季度提高0.2個百分點;浮動利率貸款佔比為14.84%,加權平均利率為6.01%,比上季度提高0.2個百分點。
上半年,單筆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協議存款利率有所上升。其中,二季度61個月期協議存款加權平均利率為3.64%,比上季度下降0.07個百分點,比年初上升0.39個百分點;37個月期協議存款加權平均利率為3.73%,比上季度上升0.27個百分點,比年初上升0.66個百分點。
受美聯儲連續加息、國際金融市場利率上升影響,境內外幣貸款、大額存款利率水平繼續上升。6月份,3個月以內美元大額存款(占金融機構美元大額存款全部發生額的73%)加權平均利率為4.39%,比年初上升1.11個百分點;1年期固定利率美元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6.35%,浮動利率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6.23%,分別比年初上升0.9和0.71個百分點。
表2:2006年上半年大額美元存款與美元貸款平均利率表
單位:%
數據來源:商業銀行外幣利率備案表
六、人民幣匯率彈性繼續增強
上半年,人民幣匯率彈性繼續增強,與國際主要貨幣之間匯率聯動關系明顯,市場供求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發揮。5、6月份受我國貿易順差數據和國際外匯市場主要貨幣走勢影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在8元上下振盪。6月30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為7.9956元,上半年人民幣對美元累計升值0.94%。由於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對美元大幅升值,人民幣對歐元匯率有所貶值,對日元匯率升值幅度收窄,分別為貶值1.16%和升值5.17%。上半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最高達7.9956元,最低為8.0705元;共有118個交易日,其中有66個交易日升值、52個交易日貶值,最大單日波動幅度為0.21%;人民幣匯率日均波幅為35個基點,在匯改至2005年底日均波幅17個基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匯率彈性繼續增強。6月末銀行間人民幣遠期市場一年期合約報價為7.74元左右,貼水在2500點左右,基本穩定在按利率平價計算的遠期貼水附近。

⑺ 2010-2011年中國採取的貨幣政策有哪些,以及為什麼;還有這些貨幣政策對不同的金融機構是否有區別,如果存

2010年
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0〕5號),提出積極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及時提供有效融資支持,並做好專項監測。

2月1日至2日,召開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信貸與金融市場工作會議。

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09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2月11日,發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按照宏觀調控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引導金融機構貸款合理均衡增長,同時著力優化信貸結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銀發[2010]79號),加強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穩定、有效運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八個部委出台《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督促金融機構認真落實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振興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促進文化產業的振興和發展繁榮。

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簽署《中白雙邊本幣結算協議》。該協議是我國與非接壤國家簽訂的第一個一般貿易本幣結算協議,也是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實施後的區域金融合作的新進展,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白兩國經濟合作,便利雙邊貿易投資。

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做好春季農業生產和西南地區抗旱救災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00號),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金融機構支持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必須的流動性需求,切實加大對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的有效信貸投入。

3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一季度例會。

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全力做好玉樹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21號),及時出台支持災區抗震救災的特殊金融服務措施,要求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支付清算、國庫等系統通暢運營,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對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投入,滿足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5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5月1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暫不上調。

5月10日,發布《2010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突破口,大力推廣普及在實踐中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產品;根據農村發展的新形勢,積極研發和推出一些適合農村和農民實際需求特點的創新類金融產品;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流程,再造農村金融服務模式,讓廣大農村和農民得到更多便捷和優質的現代化金融服務。

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發〔2010〕170號),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多方面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密切跟蹤監測並有效防範信貸風險,做好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工作。

6月8日,發布《2009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6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與冰島中央銀行簽署了金額為35億元人民幣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以推動雙邊貿易和投資,加強雙邊金融合作。

6月19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改革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提出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6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增加國內試點地區,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試點業務范圍擴展到貨物貿易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結算,以進一步滿足企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發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積極作用。

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23日,為推動雙邊貿易和直接投資,中國人民銀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簽署了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約300億新加坡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211號),明確了黃金市場未來發展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

7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對《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並要求各地上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

8月5日,發布《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26號),提出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加強貸款管理、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加快恢復災區各項金融服務功能等意見。

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允許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使用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19次例會決定,對四川等8個省(區)轄內喜德等27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9.61億元。

9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明確境外機構可申請在銀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用於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該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71號),強調保持對災區金融支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增強對災區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三季度例會。

9月29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精神,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要求商業銀行更加嚴格地執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貸款利率等相關政策,明確了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等相關規定,堅決遏制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同時,要求商業銀行繼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需求,支持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9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0]91號)。

10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31%提高到5.56%;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

11月2日,發布《2010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9日,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

1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16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316號)發布,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認真履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工作職責,准確把握監測考核重點,堅持激勵與約束並舉原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場准入政策的作用,促進農村信用社鞏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29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22日,為促進中國與俄羅斯之間的雙邊貿易,便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開展,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12月15日,俄羅斯莫斯科貨幣交易所正式掛牌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

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分析經濟金融和貨幣信貸形勢,引導金融機構保持貸款合理適度增長,加強優化信貸結構,提升風險抵禦能力。

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2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2月13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市時間調整為16:30。

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傳達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引導金融機構執行好穩健的貨幣政策,按照宏觀審慎要求,加強自我調整信貸行為,保持信貸適度增長,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50%提高到2.7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56%提高到5.81%;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上調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動性再貸款利率由3.33%上調至3.85%;一年期農村信用社再貸款利率由2.88%上調至3.35%;再貼現利率由1.80%上調至2.25%。

⑻ 簡述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的作用

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組織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其它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許可權,地位非常特殊。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以下職能:

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① 中央銀行集中與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必要性。

第一,統一貨幣發行與流通是貨幣正常有序流通和幣值穩定的保證。在實行金本位的條件下,貨幣的發行權主要是指銀行券的發行權。要保證銀行券的信譽和貨幣金融的穩定,銀行券必須能夠隨時兌換為金幣,存款貨幣能夠順利地轉化為銀行券。為此,中央銀行須以黃金儲備作為支撐銀行券發行與流通的信用基礎,黃金儲備數量成為銀行券發行數量的制約因素。銀行券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之間的規定比例成為銀行券發行保證制度的最主要內容。在進入20世紀之後,金本位制解體,各國的貨幣流通均轉化為不兌現的紙幣流通。不兌現的紙幣成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信用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情況下,中央銀行憑借國家授權以國家信用為基礎而成為壟斷貨幣發行的機構,中央銀行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貨幣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發行貨幣。

第二,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的需要。幣值穩定是社會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條件,若存在多家貨幣發行銀行,中央銀行在調節貨幣供求總量時可能出現因難以協調各發行銀行從而無法適時調節銀根的狀況。

第三,統一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統一貨幣發行使中央銀行通過對發行貨幣量的控制來調節流通中的基礎貨幣量,並以此調控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獨占貨幣發行權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② 統一貨幣的必要條件:

第一,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貨幣需求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第二,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適當掌握貨幣供給增量,處理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第三,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銀行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需履行的職責如下:

① 集中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其必要性在於:

第一,為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必須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以保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具備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於中央銀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量。

第三,強化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

第四,為商業銀行之間進行非現金清算創造條件。

充當銀行業的最後貸款人最後貸款人指商業銀行無法進行即期支付而面臨倒閉時,中央銀行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支持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

②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為商業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

其一,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轉貼給中央銀行以獲取資金;

其二,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將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獲取貸款。

創建全國銀行間清算業務平台商業銀行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交存存款准備金,各金融機構之間可利用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清算,這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節約了貨幣流通成本。於是,中央銀行成為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外匯頭寸調節。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進行外匯買賣,調節商業銀行外匯頭寸,為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資金融通便利,並由此監控國際收支狀況。
政府的銀行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
① 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② 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③ 為政府融通資金。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a.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盡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b.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④ 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⑤ 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⑥ 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職能變化

① 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發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發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② 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③ 由集中保管准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④ 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⑤ 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

服務職能

① 為政府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 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執行國家預算出納業務,代理政府發行和銷售政府債券,並辦理還本付息事宜;
b. 作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辦有關金融業務,如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等;
c. 根據政府需要,通過貸款或者購買政府債券的方式為政府籌措資金;
d. 代表政府參加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和為政府充當金融政策顧問。

② 為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的主要內容:
a. 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保管准備金;
b. 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債務關系辦理轉賬結算和提供清算服務;
c. 當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需要資金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時,對其提供貸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資服務。

③ 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主要內容是:
a. 依法發行國家法定貨幣並維護貨幣的信譽和貨幣幣值穩定;
b. 通過貨幣政策、信用政策,影響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和活動,使之配合適應國民經濟的需要;
c. 搜集、整理和反映有關經濟資料以及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並定期公布,為各有關方面制定政策、計劃、措施提供參考;
d. 為維護銀行客戶存款安全所進行的其他活動等。

監管職能

①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
a.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
b. 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

② 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a. 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
b. 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
c. 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d. 管理信貸、資金、外匯、黃金、證券等金融市場,包括利率、匯率。監督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結構准備金情況。
e. 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穩健經營等。

調控職能
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望採納,謝謝!

⑼ 貨幣政策工具的變革

中國存款准備金制度的改革
(一)、存款准備金制度概述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資金,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存款准備金及存款准備金率包括兩部分,中央銀行規定的存款准備金率被稱為法定存款准備率,與法定存款准備率對應的准備金就是法定準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准備金叫做超額准備金(國內習慣於稱其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率(國內常稱之為備付率)。超額准備金的大小和超額准備率的高低由商業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
(二)、中國存款准備金制度的演變
中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克服法定存款准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准備率統一調整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為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準備率。1987年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進一步上調為13%。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中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一般存款賬戶,統稱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到了1998年,隨著中國經濟形式的變化和銀行體制改革的推進,當時的存款准備金制度出現了不少缺陷,必須進行改革。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 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准備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稱為准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准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准備金及超額准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旬考核;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准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范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准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貸款比率越低,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低。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可以制約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不高的金融機構的貸款擴張。此項政策調整不影響企業和居民的經濟生活。考慮到中國各類金融機構改革進程的差異,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執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
根據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自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將資本充足率低於一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執行7.5%的存款准備金率。其他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准備金率。
存款准備金率歷次調整次數 時 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 備注
31 2008年12月25日 14% 13.5% ↓0.5%
30 2008年12月05日 16% 14% ↓2% (下調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工行、農行、 中行、建行、交通銀行、 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 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29 2008年10月15日 16.5% 16% ↓0.5%
28 2008年9月25日 17.5% 16.5 ↓1% (除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暫不下調外, 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汶川地震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下調2個百分點。)
27 2008年06月25日 17% 17.5% ↑0.5%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26 2008年06月15日 16.5% 17% ↑0.5%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25 20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24 20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23 20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22 2008年01月25日 14.5% 15% ↑0.5%
21 20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20 2007年11月10日 13% 13.5% ↑0.5%
19 2007年10月25日 12.5% 13% ↑0.5%
18 2007年09月25日 12% 12.5% ↑0.5%
17 20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16 2007年06月05日 11% 11.5% ↑0.5%
15 20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14 20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13 20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12 2007年01月15日 9% 9.5% ↑0.5%
11 20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0 2006年08月15日 8% 8.5% ↑0.5%
9 20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2004年04月25日 7% 7.5% ↑0.5% (並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准備金率。)
7 2003年09月21日 6% 7% ↑1%
6 1999年11月21日 8% 6% ↓2%
5 19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1988年9月 12% 13% ↑1%
3 1987年 10% 12% ↑2%
2 1985年 央行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1 1984年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央行再貸款與再貼現政策的改革
(一)、再貸款政策
再貸款,即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就可以達到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貸規模的目的。
改革以來中國的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與信貸規模管理配套使用的一項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按再貸款期限長短不同,中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可分為三種類型:年度性貸款、季節性貸款和日拆性貸款。為了提高再貸款政策的靈活性、有效性。中央銀行已把再貸款的重點放在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上。因為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期限短,有利於中央銀行根據經濟狀況進行及時的調節。再貸款作為中國中央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80年代末期在資產總額中占 75%左右,90年代後再貸款規模雖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貸款資產占銀行總資產的比重也約為43.49%,相比美國的情況,再貸款額僅佔美國中央銀行資產總額的1%左右。巨額再貸款保證了信貸計劃的實施,是中國貨幣直接調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時也是貨幣失控的原因之一。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中國的貨幣供應調控手段要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貨幣政策工具也面臨著重大的更新,再貸款政策的作用會逐漸弱化。
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關於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管理的通知》,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率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間接調控」的新的管理體制。這標志著中國中央銀行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將從過去依靠貸款規模指令性計劃控制,轉變為指導性計劃引導,並以指導性計劃執行情況作為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監測目標。
這一信貸管理體制的重大變化,也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再貸款政策工具進行調整,並且在後來的幾年中再貸款的功能確實發生了一些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再貸款規模在逐步縮小,對貨幣調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存款貨幣銀行的貸款規模為15373.9億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億元。如果從相對比重看,下降的更明顯,1999年再貸款規模佔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的規模為43.49%,2004年中該比重下降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貸款總體規模下降的情況下,中央銀行一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中小金融機構大幅增加再貸款,發揮它們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銀行對這類金融機構的再貸款逐年增加,累計增加了800多億元;另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 2002年分別增加了333億、200億、260億的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
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的通知》,決定從2004年3月25日起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再貸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授權的范圍內,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在再貸款(再貼現)基準利率基礎上,適時確定並公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加點幅度的制度。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業和居民個人。再貸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對期限在1 年以內、用於金融機構頭寸調節和短期流動性支持的各檔次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再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0.63個百分點。以 20天以內再貸款為例,現行基準利率為2.7%,加點浮息後為3.33%。再貼現利率在現行再貼現基準利率2.97%的基礎上加0.27個百分點,加點浮息後利率為3.24%。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後加點幅度減半執行。
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又一重要步驟,有利於完善中央銀行利率形成機制,逐步提高中央銀行引導市場利率的能力;有利於理順中央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資金利率關系,提高再貸款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於再貸款利率制度逐步過渡到國際通行做法。
(二)、再貼現政策
再貼現是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央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再貼現政策的調整不僅可以影響到市場中貨幣的數量,更重要的是再貼現利率的調整會影響市場的利率水平,從而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再貼現政策的發展是建立在票據市場發展的基礎上的。1980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利用市場調節搞好經濟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著手研究票據貼現問題,並決定先在兩個區辦事處試點。1981年,人民銀行上海市楊浦和黃浦兩個區辦事處合作試辦了第一筆同城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之後上海市徐匯區辦事處、安徽省天長縣支行又合作試辦了第一筆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之後上海市分行向總行提出了《關於恢復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請求報告》,總行對報告作了批復,肯定了其試點,並決定在重慶、沈陽、河北等部分地區進行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試點。經過幾年的探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暫行辦法》,並決定從1985年起在全國開展這項業務。
隨著票據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也開始著手開展再貼現業務,進一步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作用。
1986年人民銀行又頒布了《再貼現試行辦法》,開始對專業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1988年,針對全國大范圍的貸款拖欠情況,作為清理拖欠的一項措施,提出進行銀行結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業票據,將企業間的商業信用關系票據化。1988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布了《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對商業匯票的結算、承兌、貼現、再貼現的處理程序和會計核算手續作了明確的規定,1991年國家在組織清理三角債工作貼現,從而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貼現、再貼現業務的發展。同年9月份,針對商業匯票推行以來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有些企業和銀行為套取銀行資金,違反規定簽發、承兌和貼現商業匯票等,人民銀行頒發了《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商業匯票的使用和銀行票據承兌與貼現行為。
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銀行先後頒發了《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再貼現辦法》和《商業匯票辦法》,提出要加強人民銀行金融宏觀調控,對於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過去的信貸規模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等手段的間接控制,減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同時,人民銀行也開始將再貼現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工具加以運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1994年l0 月,中國人民銀行第一次專門安排了100億元再貼現資金,專項用於煤炭、電力、冶金、化工和鐵道五行業以及棉花、生豬、煙葉、食糖四種農副產品已貼現票據的再貼現。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再貼現政策已真正開始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在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整產業結構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995年《票據法》的頒布,對於票據的推廣使用以及貼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貼現業務得到迅速發展,再貼現由國家支持的「五行業,四產品」輻射到各行各業,成為基層人民銀行解決商業銀行臨時性資金困難的主要途徑。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又使再貼現業務發展受到了沖擊。因為商業銀行把防範信貸風險、保全金融資產放在其業務發展的重點。銀行在控制總量的同時,嚴格票據簽發的審查,從而使商業票據承兌和貼現量大為降低。
1998年後,再貼現業務真正迎來前面發展和深化的階段,1998年3月,改革再貼現率的確定方式,與再貸款率脫鉤,單獨發布再貼現率,使之首次成為基準利率,強化了再貼現率的貨幣政策信號作用。

199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具體內容包括:一、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將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窗口的作用;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同時,對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辦理再貼現,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三、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適當簡化再貼現業務操作手續,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同時指出,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隨著制度建設的規范,再貼現業務的規模也發展迅速,2000年全國商業匯票累計發生額7445億元,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6447億元,中央銀行再貼現 266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2.77萬億元,同比增加1.16萬億元,增長 72.2%;累計票據貼現和再貼現4.44萬億元,同比增加2.12萬億元,增長91%。12月末,已簽發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余額為1.28萬億元,同比增加0.54萬億元,增長 73.5%;票據貼現和再貼現余額8934億元,同比增加3669億元,增長69.7%。反應出再貼現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公開市場業務
(一)、公開市場業務的內涵
在多數發達國家,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市場流動性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通過中央銀行與指定交易商進行有價證券和外匯交易,實現貨幣政策調控目標。

(二)、中國公開市場業務的演變
中國公開市場操作包括人民幣操作和外匯操作兩部分。1994年初,隨著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以及外匯交易中心正式聯網營運,外匯公開市場操作於1994年3月正式啟動。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適時調節國內外匯供求,穩定人民幣匯率,對保證以結售匯為特徵的外匯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4月9日正式啟動了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術網路系統,制定了相關的交易規程和辦法。中國的公開市場操作實行的是一級交易商制度。1996年,參與公開市場操作的金融機構是國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十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總行共計14家,1996年12月底,上海城市合作銀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銀行的加盟使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對象達到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開市場業務採用的是回購交易方式。從1996年4月9日到199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共進行了51次短期國債的「逆回購」業務,回購總量43億元。
1997年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被暫停了,主要原因是根據1996年的貨幣政策的需要,中央銀行應收回基礎貨幣。但當時中國人民銀行並未持有國債,只能進行「逆回購」交易,由於這種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礎貨幣,與當時的政策目標相異。
1998年5月26日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恢復交易,有了較大發展:交易的品種包括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交易的對象擴大到29家商業銀行;交易規模逐步擴大,當年累計交易量為2827億元。

1999年以來,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對於調控貨幣供應量、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引導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開市場業務操作規模達到16781億元,交易量比1998年增長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明顯的改善,過去主要以回購交易為主,2001年現券交易量增加迅速。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為了解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對象問題,於2003年第二季度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調控基礎貨幣,調節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引導貨幣市場利率。人民銀行在4月22日至6月30日的10個發行日中,以價格招標方式貼現發行17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1950億元,其中3個月期900億元,6個月期750億元,1年期300億元。中央銀行票據的發行是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交易方式的創新和貨幣政策操作的現實選擇。
2004年是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針對外匯占款快速增長、財政庫款波動較大等流動性變化的新情況,全年重點加強了流動性管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市場業務制度,積極推進公開市場操作創新,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出現了比較主動的局面。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總體要求,全年不同階段分別採取適度從緊和相對中性的操作取向,靈活開展央行票據發行和回購操作,有效對沖外匯占款,實現了銀行體系流動性總量適度、結構合理、變化平緩和貨幣市場利率基本穩定的目標。公開市場操作的前瞻性增強,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央行票據發行體系漸趨成熟,在宏觀調控和市場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開市場操作的創新方面具體包括:
一是增加操作頻率。為進一步提高公開市場操作的效率,從7 月27 日起,周二上午增加短期正回購操作;從8 月5 日起,每周四上午固定增加央行票據發行操作。這樣,每周操作頻率由周二操作一場調整為操作兩場,即發行央行票據和正回購操作各一場;周四固定發行央行票據,並根據貨幣政策調控需要適時進行正回購操作。
二是調整央行票據交易時間。為進一步提高央行票據的流動性,從8 月5 日起,將央行票據的交易流通時間由發行日後第二日(即T+2 )調整為次日(即T+1 );央行票據兌付前的停止交易時間則由兌付日前10 日(即T+10 )調整為前3 日(即T+3 )。
三是適時開發新的操作品種。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於2004 年12 月開始發行三年期央行票據,並於年底開始發行1 年期遠期央行票據。
四是改進技術支持系統。2004 年11 月,公開市場業務系統與支付系統成功實現聯接,並對公開市場業務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開始以DVP 方式進行債券、資金清算,大大提高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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