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1世紀以來成立的國際金融組織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9
㈡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化文本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文本很多,常見的如下:
國際BOT投資合同格式
目錄
1.定義與解釋
2.工程
3.工程造價
4.工程實施責任
5.新公司
6.基礎設施的建造
7.工程進度
8.調試
9.生效日和特權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3.轉讓所有權
14.賠償責任
15.文件和專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19.通知
20.爭議解決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22.法律和語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稱A)代表________國政府(下稱B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稱C)簽署,C主
要辦公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
鑒於A和C於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基礎設施建設備忘錄對B
授予C勘測和實施基礎設施工程的專有權,方式為B與C共同投資。鑒於,貸款協
議、擔保協議、保函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礎設施總裝機容量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
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與解釋:
「工程」指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
供貨、竣工、調試、試運行和運行。
「工程造價」指第3款的費用。
「運行期」指從基礎設施商業運行開始日計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證明基礎設施調試成功並可以開始運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義見第16款。
「工程范圍」指實施本工程時附件二規定的供貨范圍和服務范圍。
「轉讓日期」指運行期最後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規定的C和___國實體組建的公司。
「投資協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國政府關於相互鼓
勵和保護投資協定》。
「專有權」指備忘錄、協議以及附屬文件中授權C或新公司的特殊權力。
「日」指公歷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為___工程。
2.2 基礎設施位於________國________地區。其確切位
置可以根據現場條件在詳細設計階段予以調整。
2.3 本工程應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
2.4 本工程的組成。
2.5 經B和C接受後,最終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設計應作為本工程開發
和竣工的基礎。
3.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___億美元,建設期利息________萬美元,工程
總造價________萬美元,見附件。
3.2 工程總造價應由下述費用組成但不限於下述費用,工程造價的細目見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設計和工程技術服務及其他咨詢服務的費用;
2)建造和安裝費用;
3)購買設備和材料的費用;
4)管理費用(含國外支出);
5)其他費用;
6)不可預見費;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銀行手續費;
8)工程建設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
3.3 工程造價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如因工程地質等問題引起大的投
資變化,資金的追加部分應經B批准。C與B另行簽訂追加投資協議或合同。
4.工程實施責任
4.1 C應負責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後,責任轉給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東分擔:
1)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試運行;
2)建造基礎設施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
3)基礎設施的運行;
4)在轉讓日期將基礎設施轉讓給B。
4.2 B應負責: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包括開發批准、許可、同意、現場轉
讓、使用及其他權利,解決公司注冊、進口許可證、關稅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為C獲得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幫助;
--獲得實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權、稅款減
免、投資鼓勵;
--為C或新公司將資金和盈利(美元)從___國帶出從___有關當局獲
得一切必要的許可和批准;
--為C或新公司的職員以及工程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人員以及家屬從有
關當局獲得工作期的居住簽證、工作許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願意,在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許
可;
--B應在轉讓日期之前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衛,確保工程建設人員、
運行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為工程建設和運行提供通訊和交通方便。
2)協助基礎設施運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費提供現場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場地、交通道路用地、
輸變電線路用地和某些范圍內的開發和利用等,不予妨礙。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的代表一起與其他國家政府談判並簽署
基礎設施服務協議,應保證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等代表出席談判,並征
得其同意。
5)在現場和新公司派駐代表,協助C或新公司,並在C或新公司和B之間作
必要的協調。
4.3 B保證本工程運行期不少於___年。但是如果內部回收率未達到_
__%,雙方將商談適當延長運行期直至年內部回收率達到___%。
4.4 先決條件
B應負責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獲得本協議的各個
部分,這些文件對新公司應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國議會簽發主權擔保書,該擔保書應在轉讓日期交回B
。
2)B承擔工程建設費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國中央銀行作為借款
人,由___國財政部作為擔保人,簽訂和開出___國銀行和___國保險公司
可以接受的貸款協議和擔保手續以及按照___國銀行的要求,開出信用證或保函
。貸款期為___年(包括工程建設期___年),貸款利息(年息)___%。
B的貸款可以提前償還。
3)為C獲得國際一流銀行的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和方便,由B中央銀行
和財政部開出(包括建設期利息)和___國保險公司以及貸款銀行可以接受的C
所佔工程費用___%份額的貸款保函和擔保。保函和擔保期為到達轉讓日期(保
函和擔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和___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簽
署的法律證明書,證明本協議在各方面根據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實施的。___國政
府簽發的批准書證明該項目的合法性。
5)B允許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等可由海運經___進入__
_國和/或陸運經___邊境以及經空運進入___國境內,___國邊境檢查機
關和海關應予以方便和及時的放行。
4.5 B保證其不改變或不允許他人改變現場環境以致影響本工程的建造和
運行。
4.6 B工程建設費用的__%由中方提供買方信貸,其支付給C的時間分
別為:
1)合同簽訂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4.7 雙方應互相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響工程有關事物的主
要問題。
4.8 雙方應互相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標,履行各自的義務。
5.新公司
5.1 雙方同意在新公司股東准備投資時,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為
此___國政府應推薦並指定一個___國實體成為新公司的股東。C占股份__
_%,應是主要公司,應任命新公司董事長。其餘股份可由___國實體佔有。
5.2 工程的設計和建造由C實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節假日順延),
C應向B提出基於上一個月的土建和工程的進度報告,這種報告應是證明公正性的
結論性證據,但明顯計算錯誤除外。
5.3 B應盡力協助在___國有關當局注冊新公司,從___國有關當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許或批准。
5.4 新公司應同樣被賦予第9.2款規定給予C的特權,本協議規定的C
的義務和責任應轉交給新公司,並由新公司各股東分擔。
新公司股東應在新公司成立時,在基於本協議的規定製訂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5.5 如果新公司各股東對本工程的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主要股東的意
見和決定應是最終的,對新公司其他股東具有約束力。
6.基礎設施的建造
6.1 根據第4.1款關於基礎設施建造的義務,C完全有權利同B協商從
事下述工作:
1)進行詳細的設計,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____國現行國家標准;
2)任命顧問和專業顧問;
3)購買設備和材料包括建築設備,設備和材料以及安裝、調試等應符合__
國現行國家標准;
4)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工,管理和監督工程;
5)簽署提供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標准,從事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一切必要的工作;
7)選擇分包商。
6.2 B有權自費監督建造和安裝工作的速度和質量,因此C應:
1)保證B和B任命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專家可以進入現場,但這種進入不應妨
礙工作;
2)為現場視察人員准備圖紙和設計的復印件;
3)在工程竣工6個月後,向B提供___套圖紙和其他文件。
6.3 B應保證及時自費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礎設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費擁有現場;
2)保證海關按時,使C不受延遲和影響進口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
3)保證C可以使用___國的施工用電和通信設施,按___國現行工業用
電價格計費,使用費應記在C帳上,按照第3.2款的規定,打入工程造價,作為
建造費用或管理費用;C每兩個月向___國電力部門支付一次施工期用電的費用
;
6.4 B應保證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稅費:
1)免除各種設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政府稅費以及地方稅費,如發電設備、
施工設備、車輛(包括卧車、吉普車等)、工具、建築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設
施;
2)免除___國有關當局對C在___國的工程建造活動徵收的公司銷售稅
、所得稅等各種稅費。
7.工程進度
7.1 雙方應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時使工程竣工。建造期從開工日計算
為___年,C可以經B同意延長竣工期。
7.2 開工日應為本協議生效日__個月之後的第___天,但C可在開工
日之前開始修建進廠通道、勘探、測量和現場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規
定開始土建工作,開工日應為C實際開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應通知B。
7.3 在工程實質性竣工時,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礎設施建設
已成功地完成了調試,因此竣工日已經到來。
7.4 如果工程有變化,而這種變化影響到工程的施工時間,C應得到B關
於延長施工時間的批准,但B不應無故推延批准。
8.調試
8.1 雙方應按中國標准協商並就基礎設施調試計劃、程序達成共識。
8.2 C應在開始調試前___天通知B。
8.3 B和/或其專家有權參加雙方同意的調試。
8.4 調試結束後,C應詢問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礎設施是否調試成功,並
向B提供這種證明。
9.生效日和特權
9.1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權保留履行其義務直至下述條件滿
足為止。
1)B不收租金將現場交給C,並簽發同樣內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運行
結束)。
2)履行第4.4款的規定。
本協議一經簽署,B可以終止在本協議序言中所述的備忘錄中規定的專有權的
權力應失效。
9.2 C應通過B的安排從有關當局獲得下述特權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時,應將該特權轉讓於新公司或與新公司同時共享。
1)___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對下述的批准:
C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以美元寄回___國。
2)B在轉讓日期前對僱傭外國國民擔任監理、技術和咨詢職位的批准以及擔
任董事長、財務總監、總經理或類似職位的批准。
3)工程進展必需的國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國有關當局對下述項目免稅的批准:
--在項目移交前對進口設備、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物品的關稅和進
口的其它稅收全免;
--自第__個盈利年起___年內利潤稅、附加稅、地方稅和營業稅___
%免除,接下來利潤稅免除___%。
5)投資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僅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銷
售盈利,不扣留稅、匯款稅或根據___國法律徵收的其他稅款。
6)___國政府有關機構對同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設備材料等直接進口的批准
。
7)C將在___國注冊分公司或子公司。B簽發的有關本工程的注冊證書,
確認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個根據___國外國投資法注冊的企業。
8)可以將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國,免收個人所得稅、匯款稅或其
他稅款。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0.1 新公司應在運行期,即基礎設施開始商業運行後的___年內負責
其管理、運行、維護、修理和大修,應盡力確保狀況良好。如在30年運行期內內
部回收率未達到___%,上述運行期的延長應經雙方商定。
10.2 為了從事必要的大修、維護、檢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應停機檢修一次。
10.3 根據第10.1款的義務,新公司應有權利:
1)簽訂提供材料和服務包括購買替換設備的合同,參與基礎設施商業運行協
議的談判和簽約;
2)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員,管理和監督電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檢查、維修和大修程序;
4)從事基礎設施運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 B和新公司應經常地共同討論並就基礎設施運行的安全規則達成共
識。
10.5 新公司應按照簽署本協議時現行的所有__國國家和地方法律及規
則經營基礎設施。
如果任何變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礎設施不能在通常的條件下運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減少、受到歧視或其他不利影響;那末
雙方應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10.6 B應有權任命和分配其專家機構監督新公司對基礎設施的經營,費
用由B承擔。這種監督不應妨礙新公司對電站的正常經營。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1.1 新公司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其他國家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但如服
務對象不是合同所規定的國家,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11.2 如果B打算將基礎設施的服務分配到需要的當地市場,B應將其作
為第12.4款規定的資源補償費,如B的需要多於資源補償費,應經新公司同意
,但是應按照第12款的規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費用。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2.1 為了達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應負責
同____國政府談判,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B應提供對談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資料,並指定一人會同C或新公司和___國保險公司代表負責談判。
負責談判人員應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職責:
1)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體規劃;
2)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開始有關基礎設施服務費的具體的技術談判和
討論;
3)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個月內結束有關事宜,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
C或新公司應全面協助和支持B,提供談判所需要的一切技術資料、信息和材
料。如雙方派遣代表團同要求基礎設施服務者談判,C或新公司應任命經驗豐富、
技術過硬的人員參加代表團。
12.2 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為談判的一個要點:基礎設施服務出口付款
應按月收取,直接轉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國的新公司帳號,以美元結算,不得扣
留稅費。
12.3 基礎設施服務收入應由新公司的主要股東--C按照下述順序分配
:
1)按第12.4款的規定向B支付資源補償費;
2)運行和維護費用;
3)建造基礎設施的貸款本息;
4)給新公司股東的股息。
雙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舊扣除或設立任何貯備金,在支付1)、2)兩
項後,應首先保證償還基礎設施建設的本息。___國保險公司作為出口信用險的
保險人,在所擔保的貸款償還期內,作為新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便確保貸款本息的
償還。
12.4 應使用附件一作為參考計算分配給B和新公司股東的收入。作為資
源補償費支付給B的比例如下所述,並根據基礎設施服務協議和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
--在運行期的第一個__年內__%;
--在運行期的其他時期__%。
上述支付給B的資源補償費的補償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B提供給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現場、技術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協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設備需要替換,新公司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資額,用
以購買和安裝替換設備。替換設備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國際上接受的會計原則確定
,如使用年限超過轉讓期,替換費應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過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分擔。
13.轉讓所有權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應是基礎設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業主,應擁有和行使各種權利、特權、對基礎設施的權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時,這種所有權應由新公司各股東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轉讓期。
B承認這種所有權,並保證這種所有權應根據___國法律予以尊重和保護,
B應做出決定、發布命令或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這種所有權。B保證在任何情況
下,無論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後,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資產不得予以徵用、充公、收歸國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則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礎設施的最終意願;ii)C
或新公司無故不建基礎設施超過__個月。
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C或新公司應自行對基礎設施和構成本工程的其他設
施行使置留權,B不應對此予以反對。
13.2 在轉讓期,新公司應將對基礎設施的權利轉讓給B,新公司不應置
留,也不能要求補償,除非協議或補充協議中另有規定。
13.3 轉讓期1年前,B和新公司應討論基礎設施轉讓的必要程序,在轉
讓期6個月前,B和新公司應開會商討有關的清單和轉讓的機制。
13.4 根據第13款轉讓的基礎設施和所有其他設備應照原樣轉讓,在轉
讓期之後,新公司對B經營基礎設施或B指定的人員經營基礎設施以及基礎設施發
生的責任等均不負任何責任。
13.5 B應負責同第13款所述的與轉讓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含律師
費、稅費或關稅,以及獲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執照、注冊和歸檔的費用),
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補償新公司因轉讓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14.賠償責任
14.1 C或新公司對任何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嚴重違反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直接損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況下,C或新公司有權將C或新公司對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作為違約罰金全部或部分轉讓給B,以替
代對實際損失的計算和賠償。這種轉讓應是C自願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貸
款本息償還期中,任何轉讓須經___國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確認並批准。在上述
情況下,C或新公司對B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將其對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轉讓
給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賠一律無效。
15.文件和專利
15.1 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所述設備的專利或版權
進行轉讓,所有這些權利均屬於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應保留對有關規
范、圖紙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權利,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
,將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
15.2 對有關該項目的所有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協議、議案均應保密,
其保密權歸C或新公司所有。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將
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或條件是由於天災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類似情況所造成的,則這種情況不應被視作違反本協議。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僅限於下述內容:
a.戰爭、敵意行為(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
b.叛亂、革命、暴亂、兵變、篡權或內戰;
c.核燃料的輻射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核燃料、輻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險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燒產生的核廢物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駛的飛行器或其他空中設施造成的壓力波;
e.騷亂、騷動、混亂、罷工、破壞、封鎖或雇員的其他工業行為影響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當局的進出口限制、關閉港口、碼頭、運河;
g.火災、異常的水災、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風雨、閃電或其他異
常惡劣的天氣;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損壞;
i.流行病、防疫隔離;
j.原材料短缺、不可預見的主要貨源關閉;
k.船卸貨和報關時多於30天的不合理延誤;
l.現場表面下遇到的隱蔽狀況。
16.2 盡管有16.1款的規定,B不應自行宣布發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
a.盡快書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該方
義務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盡快恢復履行義務。
16.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應開會討論修改工程竣工的時
間表。
16.5 如在運行期遇到不可抗力,運行期的延長期應等同於不可抗力的適
用期。
16.6 盡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規定,如不可抗力超過90天,
雙方應開會討論本協議繼續執行的基礎和條件,如雙方認為本協議不能繼續執行,
雙方應討論減少損失的辦法。
16.7 雙方應互相協商,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
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6.8 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損壞了工程或基礎設施,C或新公司沒有義務重
新恢復之,或完成其修建,但雙方應這種恢復或完成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則例外。
17.保險
C或新公司應負責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所要求的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如由於___國法律或規則、政府控制下任何機構或組織的法律或法規,基礎
設施所在區域地區當局的法律或法規在協議簽字之日後生效,如由於現行的這種法
律或法規(含C簽署本協議時適用的任何官方解釋)在協議簽字日後予以修改、撤
銷,那麼由此產生的對C在現場、工程或基礎設施的利益和/或C對其投資的經濟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歧視或不利影響(包括但不僅限於對把美元資金匯出_
__國的限制),雙方應開會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19.通知
對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
發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編: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應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變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
後這種改變則生效。
20.爭議解決
20.1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半年與會一次討論工程的進
展和基礎設施的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20.2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或解釋有關規定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
應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代表應開會解決爭議或歧義,雙方的
聯合決定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如根據本款不能解決爭議或歧義,適用於第23款。
20.3 如在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的技術問題雙方有爭議,應提供設計和生
產標准,提交雙方同意的專家決定。這種決定應是最終的,但可以仲裁。如該專家
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或有一方不滿意這種決定,該方可以在收到這種決定通
知後或在爭議提交30天後的3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詳見第23款。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B聲明並保證:本協議是商業協議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棄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資產由於主權或根據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轄范圍內要求免予訴訟的權力
。
22.法律和語言
本協議的適用法律為____國法律,並據此解釋(技術標准除外)。本協議
用___文書寫,一式___份,雙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執行本協議中產生的或關於違約的所有分歧,應經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
經三次以上協商解決無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_國
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進行。如《投資協定》失效,則應根據國際商
會調解仲裁規則,由此法指定三個仲裁員最終仲裁解決,仲裁應在____進行,
仲裁員的仲裁應是最終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授權各自代表於___年__月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____國政府代表 中國__總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附件
附件1 基本情況
附件2 工程范圍
附件3 工程造價
附件4 工程進度
附件5 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
附件6 保函格式和擔保格式
附件7 主權擔保書格式
附件8 _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____國最高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
附件9 ____國政府批准書
附件10 授權證書
(略)
㈢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簡介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版提供的貸款,旨權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亞洲開發銀行(ADB)、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㈣ 國際金融組織的公司宗旨
主要是:配合世界銀行的業務活動,向成員國特別是其中的發展中國家的重點私人企業提供無須政府擔保的貸款或投資,鼓勵國際私人資本流向發展中國家,以推動這些國家的私人企業的成長,促進其經濟發展。
㈤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貸款程序
①提出計劃,確抄定項目。
②組織襲專家,
③審議通過,簽訂貸款合同。
④工程項目招標。
參加投標的國家,僅限於成員國。
國際金融組織按工程進度發放貸款,並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在建設項目所需物資確已成交後,國際金融組織才能將貸款直接付給供應商或借款者。
國際金融組織還要對設備的招、投標合同的過程進行監督。
派出檢查團定期檢查工程進度,了解是否嚴格執行了批準的貸款合同,確保資金按計劃使用。
⑤項目投產後,做出後評價。貸款全部發放後1年左右,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銀行效益以及經驗教訓等。
㈥ 國際金融的章節目錄
第一章國際收支1
第一節 國際收支的含義2
第二節 國際收支平衡表4
第三節 國際收支的調節11
第四節 我國的國際收支管理17
第五節 本章小結20
第二章外匯與外匯匯率
第一節 外匯24
第二節 外匯價格——匯率26
第三節 匯率的決定與調整32
第四節 匯率制度37
第五節 本章小結49
第三章外匯交易實務51
第一節 外匯交易基礎知識52
第二節 即期外匯交易56
第三節 遠期外匯交易59
第四節 掉期交易63
第五節 套匯和套利交易66
第六節 本章小結70
第四章外匯風險與防範實務73
第一節 外匯風險的概念與分類74
第二節 外匯風險的預測78
第三節 外匯風險的管理84
第四節 本章小結90
第五章國際貨幣體系92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概述93
第二節 國際金本位體系95
第三節 布雷頓森林體系98
第四節 牙買加體系105
第五節 國際金融一體化111
第六節 本章小結115
第六章國際金融市場117
第一節 國際金融市場概述117
第二節 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122
第三節 歐洲貨幣市場130
第四節 本章小結139
第七章國際金融組織142
第一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43
第二節 世界銀行集團149
第三節 亞洲開發銀行155
第四節 本章小結159
第八章國際儲備和國際債務162
第一節 國際儲備概述162
第二節 國際儲備管理158
第三節 中國的國際儲備及管理171
第四節 國際債務概述174
第五節 中國的外債管理179
第六節 本章小結181
第九章國際資本流動183
第一節 國際資本流動概述183
第二節 當代國際資本流動的特徵187
第三節 國際資本流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190
第四節 本章小結194
第十章國際貿易融資實務197
第一節 國際融資概述197
第二節 國際貿易短期融資198
第三節 保付代理202
第四節 國際貿易中長期融資——出口信貸207
第五節 本章小結214
主要導學網址217
參考文獻218
㈦ 國際金融組織的簡稱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㈧ 中國金融學會的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金融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金融科學研究活動的全國性群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
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
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論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資料性年刊《中國
金融年鑒(中、英文)》。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2號樓。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是:
1、組織推動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制定金融科研規劃,探索經濟、金融理論,反映、推薦
和獎勵理論研究優秀成果;
2、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為金融決策服務;
3、向社會各界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宣傳金融政策;
4、組織研究金融歷史經驗,探討金融活動的歷史發展規律;
5、組織國際間金融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6、向金融決策部門反映會員對金融決策的建議;
7、編輯、出版、發行金融理論研究書、刊,組織金融信息交流;
8、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金融學術交流;
9、組織金融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促進金融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10、開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11、條件具備時,組織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與認定;
12、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學術研究活動。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本學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團體會員
1、 團體會員資格
(1)、凡承認並執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具有本會團體會員的申請資格:
a 全國性專業金融學會;
b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學會;
c 設有經濟、金融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社會科研單位的金融研究機構;
d 設有研究性質部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2)、具備上述資格的機構或組織,經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由本會
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團體會員。
2、 團體會員的權利
(1)、團體會員為本會理事單位,有權選派人員參加本會理事會;
(2)、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代表權利;
(3)、有權推薦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研討會議和其它有關學術活動;
(4)、有權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主辦的刊物;
(5)、有權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推薦優秀學術成果參加評獎活動。
(6)、有權退出本會。
3、 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主動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4)、入會時繳納科研獎勵基金;
(5)、定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個人會員
1、 本會個人會員設高級會員、會員與學生會員。
2、 個人會員資格
(1)、高級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個
人,具有高級會員申請資格。
(2)、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
個人,具有會員申請資格。
(3)、學生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為經濟金融類專業在讀本科及專科學生,具有
學生會員申請資格。學生會員享受會費優惠。
(4)、本學會應屆理事為當然高級會員。
3、具備上述前三項資格的個人,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的團體會員單位,提
出正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個人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人的興趣與專長,有權申請參加中國金融學會組織的研究課題招標、專項
調研活動、各種學術會議等;
(2)、在交納會費後,有權獲得中國金融學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出版物;
(3)、有權以本會相應會員身份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4)、有權退出本會。
5、 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本學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4)、按時繳納會費。
6、不能履行個人會員義務的,其個人會員資格應予取消。取消個人會員資格須超過本會
理事會二分之二成員同意。
會員的入會程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1、正式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採取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討論或常務理事會通訊表決方式決
定;
3、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在金融類報、刊或本會的出版物上公布經批准入會團體與個人名
單;
4、由本學會理事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會員證。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通過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退會報告的形
式辭去本機構或個人的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推舉對本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中國金融學會名譽會長;
4、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5、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6、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本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參會代表分團體會員代表、普通個人會員代表和特別個人會員代
表三種。團體會員參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參會人員數額自行選派;普通個
人會員代表由本會委託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分配的參會人員數額在各自轄區或系統內組織
選派;特別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直接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
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會成員任職年令不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在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提名學術委員會人員名單,批准設立學術委員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決定設立、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七條第1、5、6、7、8、9、10、11 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金融學術研究和實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
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
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
交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時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接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學術委員會是指導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科研活動、進而促進和推動全國金融科研工作的
學術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金融理論造詣較深、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專家、學
者若幹人組成。由學術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秘書長一人。學術委員
會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學術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學術委員會設學術顧問若干
人。
(二)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通過對前期金融科研工作進行評價,提出重點
研究方向和課題,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對重要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導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
效地開展。
(三)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兩年對全國優秀金融科研成果進行一次評選,並對當選的優秀成果
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國金融學會為資助金融領域重大課題研究,獎勵優秀科研成果,支
持和推動金融科研工作而設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資金來源,由本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以及國內外金融機構和社會各方人士籌集或接受捐贈。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是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機構。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熱心金融科研事業、積極推動和贊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幹人士組
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日常
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任期與本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負責對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管理,有效運營,擴充
財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於重要金融科研課題的資助和對金融科研優秀成果的獎勵。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基金財務收支情況及相應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研究委員會。專業研究委員會為非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專業研究委員會是根據金融理論和業務發展的需要,系統探討重要金融研究課題的分
支機構。根據需要,專業研究委員會的機構和研究方向可隨時調整;
(二)專業研究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本會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由本會理事會秘
書處辦理任命手續;副主任若幹人,由主任提名並與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商定後聘請。
(三)專業研究委員會的學術研究成果要及時送交本會理事會秘書處。
(四)專業研究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以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核
准登記日為准。
(五)專業研究委員會的研究經費由社會贊助、學術活動收入與本會資助方式解決。專業研
究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會理事會秘書處的管理規定,定期上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專業會計
或審計機構審查的財務活動狀況。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資助。除此之外還有:
(一)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 接收國內外機構與個人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
據團體會員單位規模、個人會員等級,提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收取標准,經本會秘書長
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
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
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
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及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
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國際金融組織
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從事國際金融管理和國際金融活動的超國家性質的,能夠在重版大的國際經濟權金融事件中協調各國的行動;提供短期資金緩解國際收支逆差穩定匯率;提供長期資金促進各國經濟發展的國際組織機構。
國際金融組織有全球性與區域性之分,全球性主要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清算銀行等,區域性有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阿拉伯貨幣基金組織等.
㈩ 21世紀成立的國際金融組織有哪些
摘要 1、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成立於1930年,最初為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戰爭賠款問題而設立,後演變為一家各國中央銀行合作的國際金融機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際金融組織,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剛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成員國已發展至45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