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常見銀行有多少家分別是哪些
一共是4034家.
(1)開發性金融機構1家:國家開發銀行;
(2)政策性銀行2家: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
(3)5大國有銀行:工、建、農、中、交;
(4)郵儲銀行1家;
(5)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2家:招行、中信、興業、民生、浦發、光大、廣發、華夏、平安、浙商、渤海、恆豐;
(6)城商行134家;
(7)住房儲蓄銀行1家;
(8)民營銀行17家,如網商銀行;
(9)農商行1262家;
(10)農村合作銀行33家;
(11)農村信用社965家;
(12)村鎮銀行1562家;
(1)2016金融機構總數擴展閱讀:
截止2017年末,這4549家資產總計252萬億,貸款總計129萬億,存款總計157萬億。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我國2017年GDP82.71萬億。銀行業總資產和GDP兩個數據之間雖然沒有可比性,但這么放在一起看、直觀反映出銀行業總規模確實非常大。
因為這個市場足夠大,五大行算是資歷比較老的商業銀行,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錢越來越多,市場規模逐級上升,不少地方國資就出資組建了地方性城商行、農商行,想從銀行業這個大市場分杯羹。
地方性銀行依託在當地渠道、人力等優勢,在各地蓬勃發展,與五大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相互競爭、互相合作,共同服務本地金融市場,不少地方性銀行做的也確實很好,搶佔了不少市場份額。
『貳』 在哪裡查每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總數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叄』 2016年各類金融機構共發行多少資產證券化產品
目前只發現一個資產證券化平台,已經有第一家企業掛牌,1.3元,掛牌後連續漲停18個,漲到7.3元,現在回調了,T+0機制當天開盤時間內買賣不限制。
『肆』 中國到底有多少家銀行
2018年2月9日,銀監會首次披露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名單。數據顯示,截止2017年12月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共4549家。
1、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2、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職責: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4、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職責: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5、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4)2016金融機構總數擴展閱讀:
銀行的作用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它的存在方便了社會資金的籌措與融通,它是金融機構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員。
我們可以看出銀行的業務,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金和小額貨幣節余集中起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借給需要補充貨幣的人去使用;在這里,銀行充當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銀行為商品生產者和商人辦理貨幣的收付、結算等業務,它又充當支付中介。總之,銀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創造、金融服務。
『伍』 上海自貿實驗區2015年金融機構總數
關於上海自貿實驗區2015年金融機構總教的相關信息,可以上一些網路平台進行查詢
『陸』 2016年,銀監會通過現場檢查,共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金額多少
根據《銀行業監來督管理法自》的規定答復如下: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銀行業監督管理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柒』 2017年中國前30家金融機構總收入是多少
『捌』 2017年,中國前30家金融機構總收入是多少
C107000億
『玖』 2017年。中國前30家金融機構總收入是多少
2017年中國500家上榜公司的總營業收入達到了33.54萬億元,較2016年大漲9%;凈利潤達2.8萬億元,增長約2.2%;營業收入和利潤增幅較2016年均有明顯回升。2017年企業上榜的年營收門檻為113.23億元,首次突破百億。
『拾』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屬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