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5家試點金融租賃公司衍生品資質

5家試點金融租賃公司衍生品資質

發布時間:2022-02-26 17:01:37

A.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句話錯在哪裡啊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1)5家試點金融租賃公司衍生品資質擴展閱讀: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

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出租";"出賣人同意。

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B.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C.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D. 商檢出台的針對上海自貿區的政策

你好/以下就是上海自貿區的政策
國家戰略發展需求
上海自貿區批准建設
上海自貿區於2013年9月29日掛牌成立,發展目標是經過兩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努力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持體系,著力培育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力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我國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徑,更好地為全國服務。
四大保稅區功能給力
上海自貿區獲批建設,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四大保稅區囊括其中。並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產業發展和輻射帶動需要,逐步拓展實施范圍和試點政策范圍,形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於1990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同年9月正式啟動。是全國第一個規模最大、啟動最早的保稅區,也是全國15個保稅區中經濟總量最大的保稅區。集自由貿易、出口加工、物流倉儲及保稅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種經濟功能於一體,外高橋保稅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已開發運作區域8.5平方公里。2010年,外高橋保稅區在英國倫敦《金融時報》全球自由貿易區按八大要素綜合評比中獲得第一名。
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
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是國務院特批的全國第一家保稅物流園區,同時是上海市「十一五」期間重點規劃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於2004年4月15日通過海關總署聯合驗收小組驗收,被賦予了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的四大功能。所以,此物流園區定位就是國際中轉配送。
洋山保稅港區
2005年12月10日,洋山保稅港區作為全國第一個保稅港區正式啟用,規劃面積8.14平方公里,由保稅區陸域部分、東海大橋和小洋山島港口區域三部分組成,其中陸域部分面積6平方公里,設有口岸查驗區、港口輔助區、倉儲物流區、國際中轉區、采購配送區、加工製造區、商貿服務區等功能區,主要發展和提供集裝箱港口增值、進出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物流、采購配送、航運市場等產業和服務功能,島域部分是集裝箱深水港碼頭作業區域,包括洋山深水港一期、二期碼頭,面積2.14平方公里,是集裝箱裝卸、中轉的功能區域。作為國家戰略,海運和貨運吞吐量排名第一。是全球最大的集裝箱運輸港。
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
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於2009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規劃面積3.59平方公里。機場綜保區充分發揮其亞太航空復合樞紐港優勢,積極打造「臨空服務創新試驗區」,已引進包括電子產品、醫療器械、高檔消費品等全球知名跨國公司空運分撥中心以及百多個融資租賃項目。浦東機場綜保區已逐步形成空運亞太分撥中心、融資租賃、快件轉運中心、高端消費品保稅展銷等臨空功能服務產業鏈。
規劃面積3.59平方公里。一期圍網面積1.60平方公里,於2010年4月2日順利通過了國家十部委組成的聯合驗收組的正式驗收,並於9月28日正式運作。
疊加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物流園區等三種特殊監管區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區內重點發展國際貨物中轉、國際采購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國際快件轉運、維修檢測、融資租賃、倉儲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等業務,將成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上海自貿區政策解讀
一、主要任務和措施緊緊圍繞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把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一口受理、綜合審批和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完善信息網路平台,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內企業在區外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實現高效監管,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的公平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援助等解決機制。
(二)擴大投資領域的開放。
2.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3.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試驗區內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4.構築對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形成多部門共享的信息監測平台,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5.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的服務貿易跨境收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開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葯、軟體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准採信其檢測結果。試點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試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
6.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積極發揮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的聯動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加快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充分發揮上海的區域優勢,利用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在試驗區實行已在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
7.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在試驗區內實現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探索麵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外債管理方式改革,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促進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託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內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五)完善法制領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針對試點內容,需要停止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內試行。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在服務業擴大開放、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營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適應建立國際高水平投資和貿易服務體系的需要,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試驗區內貨物、服務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入發展,形成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時,在維護現行稅制公平、統一、規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一)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1.推進實施「一線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將貨物直接入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等業務進出境手續;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構建相對獨立的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為主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2.堅決實施「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風險分析等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仍應按照專項規定辦理。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通過風險監控、第三方管理、保證金要求等方式實行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市誠信體系建設的作用,加快形成企業商務誠信管理和經營活動專屬管轄制度。
3.進一步強化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政府的協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的協作。加快完善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組建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試驗區統一電子圍網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二)探索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
4.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5.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三、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國務院統籌領導和協調試驗區推進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組織實施,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根據《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劃,抓緊推進實施,並在推進過程中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工作,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把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E. 請問哪位知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的公司有哪些這類公司多嗎謝謝啦

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共分三類: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回部審批監管)
2、金融租賃公司答 (銀監會審批監管)
3、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監管)

2012年底,在冊運營的融資租賃公司約560家左右
2013年一季度,總量已經突破了600家
截止2012年底,我國融資租賃整體應收賬款規模已突破15500億

F. 關於人壽保險的這類保險公司

中外金融服務業發展比較研究

一、中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市場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各級政府都把金融安全和穩健發展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採取多項管理措施,加強自身建設,防範金融風險,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加入WTO後,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我國金融業各部門的壓力仍將非常大,發展現狀不容樂觀。下面我們將分別談談我國銀行業(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發展現狀。

(一) 銀行業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基本上是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瓜分,行業壟斷程度相當高,其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存、貸、匯銀行業務和外匯業務等,很少經營或不經營全部的投資銀行業務,如金融租賃業務、保險業務、信託業務、財產顧問和咨詢業務和旅遊廣告業務等。這些業務范圍的限制,影響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金融工具創新能力,資本金嚴重不足,貸款能力出現內生性約束。由於國有銀行效益不佳,消化自身不良資產的壓力很大,也無力用經營利潤補充基金。因此,不良資產日益積累,致使部分國有銀行資產充足率根本達不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要求。由於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不強,資產運用效率不高,存在大量的壞帳和呆帳。這些都將使國有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二)保險業

二十年多來,中國保險業以年均39.6%的增長速度迅猛發展,實現第一個保費收入達500億元用了15 年的時間,而實現第二個500億元僅用了3年時間(見圖1-1、圖1-2)。到2000年底,保費收入達1595.9億元。同時保險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公司40家,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保險市場格局已初步形成。但中國保險業目前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公司實力

差,資金運用渠道少(保險業收入仍以保費盈餘為主),效率和經營技術不高,服務水平不能適應競爭等。因此,一旦當我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機構真正展開競爭,保險業將面臨很大沖擊。

圖1 1989—2000年我國保費收入趨勢圖

圖2 1989—2000年我國保費收入增幅趨勢圖

(三)證券業

我國證券業起步於八十年代,在1990、1991年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後,經過曲折的歷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首先是融資能力的增強,我國證券市場融資額從1994年的99.78億元,增長到2001年的1192.22億元,占間接融資(銀行貸款)的11.45%;其次,隨著證券市場規模持續增長,股票交易額也持續增長,1993年的股票交易額為3627.2億元,2000年股票交易額達到高峰,為60826.6億元,增長了16.7倍。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已經達到了1154家,投資者帳戶為6639 .68萬戶。上述數據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經過10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但由於我國證券業是在一定的保護下發展起來的,並沒有與國際市場完全接軌,因此其要進一步發展,仍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國內證券機構業務范圍狹窄,品種單一,結構趨同。業務范圍僅限於國內的承銷、經紀和自營三大傳統業務,企業財務顧問業務等雖然也有,但是大多是爭取承銷項目的輔助手段,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很大的雷同,對金融創新的重要性仍然沒有充分的認識。

其次,融資渠道不暢,上市證券公司不多。渠道有三個方面:同業拆借、國債回購和增資擴股,且融資偏重短期資金融通,缺乏券商發展急需的長期資金融資渠道。

第三,資本運作效率差。

第四,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混亂。

第五,證券經紀業務收益下降。

這些都表明,只有二十餘年成長歷史的新中國證券業同經歷過百餘年資本市場錘煉並且實力雄厚的國外證券公司同場競技,將面臨巨大的現實壓力。

二、中外金融服務業發展比較

2001年11月,中國終於邁進了WTO的大門,中外金融機構同台競技將成為必然趨勢,我國金融業要在這一場新的角逐中佔有一席之位,必須通過比較分析彼此的優勢和劣勢,判斷自身所處的生存環境,最終提出自己的戰略方案。

(一) 銀行業

1.經營規模比較

衡量一家綜合性商業銀行的經營規模,主要有總資產、一級資本、分支機構數量、跨國經營情況等子指標。

表1 中外商業銀行經營規模比較(1999年度) 單位:億美元

總資產
一級資本
分行機構數量
跨國經營情況

工商銀行
4275.46
219.19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農業銀行
2442.93
162.66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建設銀行
2658.45
131.96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中國銀行
3162.14
152.70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花旗銀行
7169.37
476.99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美洲銀行
6325.74
381.76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德意志銀行
8437.61
174.18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巴克萊銀行
3988.25
140.55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資料來源:張仿龍、阮班鷹:《中外商業銀行盈利比較及入世對策》,《現代商業銀行導刊》2001年第一期;孔永、馬耕之《世界30家銀行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概覽》,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從表1可以看出,就總資產和一級資本來源來說,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跨國商業銀行相比並不遜色,已經進入世界大銀行行列。但從分支機構數量及跨國經營情況看,除中國銀行具有眾多海內外分支機構並已初具全球性銀行的某些特徵之外,其餘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分支機構總量很多,但跨國經營都還剛剛開始。因此,從經營規模指標分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外國綜合性大銀行的最大差距表現在全球性分支機構布局缺陷和跨國經營滯後等方面。

2.業務功能比較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在業務功能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管理當局對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的限制(見表2)。英國、日本和美國已分別於1986年、1992年和1999年修改了相關法律,最後從法律上廢除了混業經營的障礙。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等非銀行業務。

表2 中外商業銀行業務比較

商業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
保險業務
當局立法限制

工商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工商東亞

分業經營

農業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分業經營

建設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中金公司

分業經營

中國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中銀國際

分業經營

花旗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面開辦投資銀行業務

1999年取消限制

德意志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能銀行

全面混業經營

巴克萊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面開辦投資銀行業務

1992年取消限制

近年來,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已經開始繞過法律限制,通過到境內外收購、合資設立投資銀行機構,開展了投資銀行業務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國內分支機構尚不能從事證券一、二級市場業務。因此,業務功能綜合化、全能化是形成外資商業銀行強大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3.金融創新比較

金融創新包括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業務創新三大方面。由於外資大銀行身處市場經濟國家,不存在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問題,因此,金融創新的比較僅限於業務創新。

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僅限於傳統的存貸匯業務,大部分業務創新還是借鑒國外商業銀行60—80年代的產品,而市場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的品種,如期貨、期權、利率調換、消費貸款證券化、衍生金融產品交易等在我國都還未開辦。由此可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新產品領域及跨國經營方面的競爭力非常弱。

表3 中外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比較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
外資商業銀行業務創新

綜合帳戶

銀證轉帳

浮動利率貸款

票據融資

電子銀行

循環貸款

網路結算

消費信貸

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支付帳戶

浮動利率票據和歐洲債券

期貨交易

電子銀行

互助基金

消費貸款證券化

利率調換交換

SWIFT交易系統

期權交易

衍生金融產品交易

4. 發展戰略比較

發展戰略是一家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外資商業銀行非常重視發展戰略,十分注意保持發展戰略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見表4)。

表4 中外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比較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
外資跨國大銀行發展戰略

擴張性、粗放經營、無差異營銷、政策性與盈利性並舉、資源計劃配置為主。
差異化戰略、突出重點戰略、跨國經營戰略、盈利最大化戰略、資源配置優化戰略。

5.其他競爭力項目比較

(1)在流動性方面,日本銀行業的貸存款比率為93. 73%,比我國高出9.14個百分比。美國為87.97%,與我國基本持平。從存貸款比率來看,美國銀行業的流動性並沒有比我國銀行業的平均水平高,但這並不說明在流動性方面就不如我們,因為我國四大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很高和承擔著很大一部分不一定能夠即使收回的「政策性貸款」。歐洲方面,其貸存款比率達到127.57%,大大高於我國銀行業的同期水平。

(2)在盈利能力方面,日本銀行業的資產利潤率為-1.2%,比我國四大銀行的0.09%低1.21個百分點,利潤增長率是負數,為-30.59%,而同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36.26%。美國資產利潤率為1.66%,歐洲為0.63%,均高於我國。

(3)在資產質量方面,由表5可見,日本呆帳和滯帳貸款率為3.13655%和0.04385%,與我國情況差不多,而美國在這方面則相對較低。

(4)發展能力方面,日本銀行自有資本比例是比較高的,達到了11.6%,美國則為8.72%,兩者與我國國內商業銀行相比相差不大,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並沒有正常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在這方面與美國和日本有一定差距。

表5 銀行資產質量的國際比較

項目
比率
日本

(10家合計)(%)
美國

(%)
歐洲

(%)

流動性
流動性比率
NA
NA
NA

貸存款
97.93
87.93
127.57

盈利能力
資產利潤
-1.12
1.66
0.63

資本利潤
NA
19.53
NA

利潤增長
NA
NA
-25.54

人均利潤
NA
55578US$
NA

利息回收
NA
NA
99.58

應付利息充足
NA
NA
35.6

資產質量
逾期貸款
1.0664
1.26
NA

呆滯貸款
3.13655
0.33
NA

呆帳貸款
1.04385
0.64
NA

風險資產抵補
95.9202
167.76
NA

加權風險資產抵補
73.3144
NA
NA

發展能力
資本金充足率
11.6
8.72
NA

存款增長
-5.29
7.06
-3.94

貸款增長
-2.61
8.27
15.97

(二)保險業

伴隨中國加入WTO,我國保險業將面臨一個更為開放,更為激烈的競爭環境,也將面對一批虎視眈眈的外國保險巨頭。中國保險業與國外保險業究竟存在怎樣的差距呢?下面我們將從保險業的市場規模、保險深度和密度、資產規模、市場集中率以及融資渠道五方面進行比較。

1.市場規模比較

從表6可以看出,世界保費收入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也就是說,發達國家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居於主要地位。我國保險業恢復業務以來,雖然發展迅速,但總規模仍然很小。1999年保費收入僅排世界第16名,市場份額只有0.72%。

表6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費收入比較表

國家
保費收入(百萬美元)
佔世界市場份額(%)
世界排名

美國
795188
34.22
1

日本
494885
21.29
2

英國
204893
8.82
3

德國
138829
5.97
4

法國
123113
5.3
5

義大利
66649
2.87
6

韓國
47929
2.06
7

加拿大
41882
1.8
8

澳大利亞
38712
1.67
9

荷蘭
37985
1.63
10

中國
16830
0.72
16

巴西
11203
0.48
21

印度
8391
0.36
23

資料來源:Sigma No.9,2000。

2.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的比較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保險業發達程度的兩個重要指標。保費密度是指人均保費額的高低,保險深度是指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的大小。如果一國的人均保費越高,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越大,說明該國的保險業相對越發達。1999年,從保險密度看,我國只有13.3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保險深度也只有1.63,其中產險深度為0.61,壽險深度為1.02,整體上居世界第58名,遠遠落後於英美等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後於巴西(第51名)和印度(第52名)。從表2.2-2和2.2-3可以看出我國與其他國家的差距。

表7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險密度比較表

國家
瑞士
日本
英國
美國
愛爾蘭
荷蘭
芬蘭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險密度
4642.7
3908.9
3244.3
2921.1
2454.7
2404.7
2212.6

國家
法國
丹麥
澳大利亞
巴西
中國
印度

排名
8
9
10
50
73
79

保險密度
2080.9
2037.4
2017.3
68.6
13.3
8.5

表8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險深度比較表

國家
南非
英國
瑞士
韓國
日本
愛爾蘭
澳大利亞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險深度(%)
16.54
13.35
12.84
12.84
11.17
9.83
9.82

國家
荷蘭
芬蘭
美國
巴西
印度
中國

排名
8
9
10
50
52
58

保險深度(%)
9.65
8.88
8.55
2.01
1.93
1.63

3.資產規模比較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別是我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但從資產總額看,這兩家公司的資產規模偏小,兩家公司的總資產才為世界第25大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6.6%。從資產利潤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0.4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1.78%,而世界前20大保險公司中資產利潤率最低的也達到了4%的收益率。這些都表明我國保險公司經營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較低(見表9)。

表9 1998年全球前10大保險公司與我國保險公司資產實力比較

排名
公司(國家)
資產
增長率(%)
所有者

權益
凈利潤
資產利潤率

1
AXA(法)
449566
5
16634
52683
11.72

2
Allianz Group(德)
401406
45
26041
46805
11.66

3
Nippon Life(日)
374801
1
8501
51128
13.64

4
Zenkyoren&prefectrual Ins.Federation(日)
297477
3
3990
46154
15.52

5
Dai-ichi Mutual Life(日)
261164
4
5198
35030
13.41

6
AIG(美)
133673
17
30123
24879
10.65

7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美)
215346
6
14367
11503
5.34

8
Sumitomo Life(日)
212200
2
4411
29320
13.82

9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瑞士)
205963
11
11994
25221
12.24

10
Prudential Group (英)
196536
10
5443
18782
9.56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5806

334.9
103.3
1.78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1675

622.7
54.7
0.47

中國人壽+中國人保
17481

957.6
957.6
0.90

資料來源:(1)2000年1月《保險資訊》173期,本表排名以資產為基礎,並根據Dow Jones and Isis決定。

金額單位為百萬美元,匯率按1998年12月31日匯率換算。增長率按本國貨幣計算。

(2)《中國保險年鑒》1999年。

4.市場集中率比較

目前,我國只有保險公司40家,(其中國有獨資保險公司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3家,外資保險公司13家),而日本有110家,美國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險公司,香港彈丸之地也擁有200多家保險公司。中國的保險機構數量過少,導致保險市場集中率高,壟斷經營嚴重(見表10)。

從下表可以看出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國家的市場集中率一般較小。如美國1998年前五大財產保險公司所佔市場份額僅為30.16%,日本前五位壽險公司市場份額也不過是60.4%,這是因為在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保險市場進入壁壘較少,保險公司設立相對比較容易,所以保險公司數目較多,競爭較為激烈。使整個市場的集中率較小。而我國由於長期實行計劃

表10 1998年世界部分國家與我國保險市場集中率比較

國家
非壽險

公司數量
前五位非壽險

公司份額(%)
壽險公

司數量
前五位壽險公司

市場份額(%)

中國
12
99.8
8
99.2

日本
/
53.6
/
60.4

韓國
16
71.5
29
78.7

俄羅斯
1393
24
NA
52

巴西
113
49
103
59

美國
/
30.16
/
/

資料來源:Sigma No.4, 2000.

經濟,市場起步較晚,保險市場進入壁壘較多,使公司整體發展和競爭參與度遠遠達不到市場發展的需要,保險市場集中率居高不下。因此,我國保險業要打破壟斷,完善競爭體制勢在必行。

5.融資渠道比較

在發達國家,保險業積聚和融通資金的能力僅次於銀行業。在金融市場上,保險公司是最重要的投資主體之一(如美國保險公司投資業務量與其金融市場全部業務量的1/3以上),投資是保險公司的主要盈利來源。而中國長期以來由於受到各方面的限制,資金運用范圍十分狹窄,僅限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規定其他少數幾種資金運用方式,資金融通作用有限。目前我國保險業收入仍以保費盈餘為主,這使得國內保險業無法較快提升實力,也降低了其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證券業

關於證券業,我們將在證券化程度(證券市場市值/GDP)、證券市場體系、投資者結構和證券公司業務等方面,通過與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主要是美國)的綜合比較,來了解中外證券業發展的情況。

1.證券化程度比較

一國證券市場市值與GDP之比反映了一國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美國、日本、英國證券市場該比例1995年分別達到95.5%、83.5%和121.7%。我國證券市場2000年證券市場市值與GDP的比為53.79%,2001年證券市場股價大幅度下跌,比例有所下降,為45%(見表11)。

表11 證券化程度的國家比較

國家
美國(%)
日本(%)
英國(%)
中國(%)

年份
1995
1995
1995
2000
2001

證券市場市值/GDP
95.5
83.5
121.7
53.79
45

資料來源:陳曉舜《中國證券業:機遇、挑戰與對策》

從表中可以看出,與發達國家比較,我國經濟總量中證券化的比例不高,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較大的增長潛力。

2.證券市場體系比較

美國證券市場體系是由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以及眾多區域證券交易所、OTC場外交易構成,形成了一個適應不同企業需求的證券融資、交易的證券市場體系。而我國現在只有功能基本雷同的深滬兩個證券交易所,基本是單一的證券市場。交易品種也只有三種:股票、債券、基金,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種幾乎是空白。如圖所示,在股票、債券和基金的市值結構中,股票市值佔97%,債券市值2%,基金1%,可見債券和基金發展嚴重滯後。

圖3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值結構比例

3.投資者數量比較

據截止1998年底的美國官方資料統計,僅共同基金,美國就有4400萬家庭共7700萬人(占總人口數的30%)參與,家庭財產的25%是基金和股票。而我國證券市場開戶人口的比重只有3%,證券資產在全部金融資產中的比例僅為5%左右。

4.投資者結構比較

實踐證明,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是由機構投資者佔主導的市場,而我國證券投資者結構中,99%為中小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比例僅為1%,所佔比例相當小。相比之下(見圖4),美國有著龐大的機構投資者,其中,尤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體。據統計,在美國股市中,由機構直接或通過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占股票總市值的53%。而1995年英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總值的79.5%,日本1997年的該項數據為81%,差距明顯。

圖4 美國股市投資者結構

除此之外,據有關資料顯示,1996年2月美國共有5000多個開放式共同基金和500多個封閉式共同基金,持有基金股東有一億多人,共同基金資產總額達3.01萬億美元。另一方面,我國截止2001年5月初統計,滬深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投資基金僅有33隻,而且全部屬於封閉式基金。其中最大的基金規模也只有30個億基金單位。

5.證券公司業務比較

截止2001年6月,我國登記注冊證券公司有101家,其中綜合類證券商14家,其他則屬於過渡期、正在規范或尚未規范的公司。合計注冊資本約515億元(其中,中外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為一億美元),營業部總數為1923家。總體情況是券商規模較小,競爭力較低(見表12)。

表12 國內外證券公司業務比較(截止2000年)

國內證券公司(萬元)
國外證券公司(萬美元)

宏源證券
海通證券
摩根·斯坦利·添惠
美林公司
高盛公司

資產總額
509 242
3 160 000
42 679 400
40 720 000
28 976 000

凈資產
62 525
537 700
1 927 100
2 101 800
1 653 000

營業收入
35 548
/
4 541 300
2 678 700
3 300 000

凈利潤
8 177
152 000
545 600
378 400
306 700

凈資產收益率
13.085%
28.27%
28.31%
18.00%
18.55%

資料來源:陳崢嶸:「加入WTO對我國證券業的影響」,《證券投資》周刊,2001年第44期。

從表12可以看出,我國國內證券公司的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均低於國外證券公司,業務競爭力低。

6.網上交易比較

網上證券交易的興起打破了傳統的證券經營模式,降低了經營成本和風險,並能夠提供快速而方便的信息服務。我國網上交易發展迅速,截止到2002年2月末,我國網上委託交易的客戶開戶數達376萬戶,今年1—2月份網上委託交易量達425億元,占滬深交易所1—2月份股票(A、B股)、基金總交易量6814.28億元(雙邊計算)的6.24%。而美國到2001年網上帳戶就已經達到2100萬戶,資產總額達到9410億美元,網上交易占交易總額的比例達到20%左右。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網上交易還有待發展。

參考文獻:

1. 世敏、戴國強:《2002年中國金融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2.裴光:《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

雪峰:《保險業如何做穩》,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2年。

3.焦謹璞:《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比較》,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

4.《論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綜合競爭力的構造》,《金融論壇》2001年第10期。

5.陳曉舜:《中國證券業:機遇、挑戰與對策》,《證券時報》。

6.《金融與保險》2002年第9期。

編者:黃利 林華 梁靖雯

經濟貿易學院

G. 工信部發的互聯網金融師證書是真的嗎

假的跟康帥博方便麵一樣,已經脫離了欺騙的范疇,根本就是智商檢測……

H. 幫忙策劃一個關於普及金融知識的大綱嗎

從機構講起算不算一個思路,給非專業人士講各個機構都是干什麼的,人民銀行(版央行)、國有商業權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券商(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但是衍生品這塊可能要單獨寫一些。

I. 銀監局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就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嗎那商務部管的的租賃公司叫什麼

融資租賃公司來分兩類,一是銀行源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持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租賃公司(有金融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另一種是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無金融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兩者業務范圍基本差異不大,是否持金融牌照是其主要區別。金融租賃公司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租賃公司,有些是銀行系,如招銀租賃,有些是企業系,如昆侖金租,它們都是金融租賃公司,並非銀監局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就一定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閱讀全文

與5家試點金融租賃公司衍生品資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新光重組價格 瀏覽:765
關於基金理財的結束語 瀏覽:160
2019年期貨禮拜休市時間 瀏覽:902
古風股票 瀏覽:424
理財師解綁 瀏覽:522
山西中誠信託 瀏覽:996
理財通擼法 瀏覽:417
新興理財方式 瀏覽:899
股票型基金最後凈值怎麼確定 瀏覽:371
同花順股票基金是同一APP嗎 瀏覽:199
請查詢000173基金凈值 瀏覽:602
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對策 瀏覽:6
有關鉬的股票 瀏覽:278
股票投資基礎 瀏覽:929
北向資金流入生物股份 瀏覽:927
二手車消費貸款 瀏覽:975
北大荒股票為什麼 瀏覽:84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 瀏覽:51
銀行融資的問題 瀏覽:981
didi融資 瀏覽: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