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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惡性案件

發布時間:2022-02-24 07:03:53

1. 金融機構有以下哪些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2. 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神馬,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專其他違屬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3.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4. 懸賞3萬!廣西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看了一則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出的懸賞通告,公告稱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江南鄉上河村發生了一起重大惡性案件。

通告懸賞3萬緝拿犯罪嫌疑人,並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詳細信息,並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一些罪犯總是心存僥幸,惡意碰觸法律紅線後,卻不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負案逃命就成了他們的不二選擇。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機關對於那些惡意挑戰法律的重大惡性案件,從來都不會放鬆追逃。一絲一毫的蛛絲馬跡都不會放過,直至案犯被緝拿歸案。

廣西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在前面我們也已經講過了,一則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的一個懸賞通告稱,在江南鄉上河村單刀屯發生了一起重大的惡性案件,這個案件的嫌疑人在逃。在這個通告中,公安局詳細地公布了這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號碼,身高,體型,發型以及在逃跑時身上穿的上衣、褲子、鞋子等詳細的外貌特徵。明確表示對於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住犯罪嫌疑人的,給予2萬元獎勵,直接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機關的,給予3萬元獎勵。當然,對於包庇犯罪,幫助犯罪嫌疑人逃匿、提供隱藏處所以及財物的人,也會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5. 金融突發事件有哪些種類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將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災難和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演練,假想事件的設計較為容易,而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引發原因較多,開展演練時的假想事件在性質和內容方面就會多種多樣,處置方式相應地也會大有不同。當前人民銀行及其各部門組織的各種應急演練經過幾年的積累,可以假想到的自然災難和事故災難大多已經演練過,之後的演練僅是不斷的重復,缺少對小概率突發事件的假想設計,導致演練組織者對演練的重視程度逐漸減弱,演練的效果也在減弱。

處置過程對宣傳和輿論引導的研究少,金融幾乎涉及每個成年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受到城鄉居民的關注度非常高,突發事件的傳播面和速度非常大。近年來,隨著信息業和互聯網應用的飛速發展,互聯網等新型媒介對突發事件傳播和處置的影響越來越大,但目前的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中,由於相關人員對運用網路新型媒介宣傳和輿論的應用、掌控能力信心不足,擔心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在應對過程中容易出現封鎖消息、一味辟謠和否認、鴕鳥政策、敷衍塞責和忽視網路民意等錯誤做法,造成欲蓋彌彰的不良後果,不利於突發事件的順利應對。而人民銀行在進行此類金融突發事件的演練中,很少對應對措施中的輿論引導進行深入研究和系統化演練,導致演練很難達到應有的效果。

6. 按銀監會的有關規定,什麼是銀行業案件,其分哪幾類

銀行業人員參與的案件被稱為銀行業案件,根據嚴重程度具體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6)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擴展閱讀

銀行業案件銀監會掛牌的立案審查條件:

《海南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銀監會掛牌督辦案件條件之一的案件:

1、銀監會領導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銀行業或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

4、發案部位較特別、作案手段較新穎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

5、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案件。

7.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答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8. 什麼是銀監會規定的一類案件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8)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擴展閱讀:

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參考資料來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_網路

9. 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

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容定,以下哪些情形屬於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的()【多選】

A.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或二年內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

B.監管嚴重失職,致使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從而引發案件的

C.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

D.案發後,瞞報或故意漏報、遲報、錯報案件信息的

答案:BCD

10. 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多少屬於重大,惡性案件

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1000元屬於重大,惡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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