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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評價

發布時間:2021-01-09 16:05:25

1. 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各部門自我評價

時光荏苒,20xx年即將結束!

自20xx年3月23日來公司上班,被擔任人事管理員,在此工作中,我用我所學的專業知識及多年來對人事管理工作經驗,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及本職工作進行了一個初步計劃,現實告訴我「只有管好人,才能管好事」,所以在擔任本職工作期間我一邊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不斷進行人事管理工作創新,另一邊依然用我的初步計劃認真踏實的進行人事管理工作,首先對有關人事管理的文件進行徹底擬制,逐步根據公司大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完善,最終對人事管理有了一套基本規范的規章制度,在9月底因公司人事調整,從10月1日起被晉升為本部門經理(代)並接管行政、人事、辦公室、總務後勤事務工作,在上級領導的關心、支持、指導下以及各部門的配合下,按照公司方針政策,行政人事總務部的工作特點:做好日常對外、對內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進一步強化各項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提供周到快捷的後勤保障服務;儲備、創新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為公司發展,生產經營提供動力支持;加強制度執行力度等。自10月1日起擔任部門經理(代)的工作中,也都是圍繞上述思路展開工作。努力服務生產經營,適時調整招聘、用工管理以及後勤保障管理思路。
回首過往,公司陪伴我走過人生很重要的一個階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領導對我的支持與關愛,令我明白到人間的溫情,在此我向公司的領導以及全體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謝!有你們的協助和理解才能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應手,也因為有你們的幫助,才能令到公司的發展更上一個台階,較好的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其總結報告
一、人事管理
1、徹底完成人事管理有關文件資料,並根據公司的發展逐步完善並下發各部門;對公司及各部門下發的文件資料進行修改完善,並進行會簽下發;解釋並監督各部門對已下發文件的執行情況,並做進一步指導實施。
2、建立、建全、規范人事檔案(新進、離職、調動、升級)管理。
⑴、重新對現有人員進行了建檔工作,現員工檔案齊全。
⑵、對各部門、人員進行分組建檔,便於工作操作和核查、調動和管理。
⑶、辦理公司新進、離職、調動等手續;對離職人員的自離、辭工、病退等實行分類整理存檔,便於查證;同時做好調動、提拔人員等檔案資料信息保管,月底傳新進、離職、調動人員資料到財務部。
⑷、實行各部門負責人對在職人員的人數每月進行統計,並對離職人員、新進、調動人員作月統計並進行核對,方便了部門、人事、財務查找、結算管理,增強了人力資源管理。
⑸、及時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3、人員招聘。
⑴、各部門傳遞人員增補單。
⑵、根據部門人員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合理性招聘員工,以配備各崗位;通過採取一系列切實措施,如廣發招聘信息、網上招聘、定點招聘等各種辦法攬用工人才,卓有成效。
4、員工住宿情況。每月對員工的住宿情況進行統計,並對外宿員工的名單進行上報財務部,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給予住房補貼的發放。
5、嚴肅勞動紀律,
部門年度工作總結
《行政部門年度工作總結》(http://www.unjs.com)。
⑴、加強考勤管理,在全公司上下協助下抓按時上、下班時間,規范考勤制度。
⑵、嚴格考勤制度責任的落實。
⑶、加強請(休)假制度、放行條管理,對不履行請(休)假手續或未開放行條者、擅自離崗者等,堅決予以查實並作出處理,這樣即維護考勤制度的嚴肅性,又從另一方面激勵了在崗員工的積極性,進而大大改善了公司的工作作風。
6、認真做好常規工作,包括:優秀員工、工資、晉升、調職和其它的核定審查工作;對工牌辦理及補辦進行核實查證辦理等等各項工作。
7、人事月統計工作。每月對公司全廠各部門人數進行匯總,對新進、離職、調動人員進行備注。
8、收集信息,做好人力資源檔案開發與儲備,提高辦公效率。
二、行政、辦公室、總務
1、貫徹執行公司領導指示。做好上、下聯絡溝通工作,及時向領導反映情況,反饋信息;搞好各部門間相互配合,綜合協調工作;對各項工作和計劃的督辦和檢查。
2、根據領導意圖,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和其他文稿。負責公司來往信函的處理及收發、登記、傳閱、批批示;做好公司文件的通知、審核、傳遞、催辦、檢查。加強辦公文件、檔案管理。在文件收發上做到下發的文件適時送達有關部門辦理,為公司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及時完成工作任務提供了有力的保證;同時,檔案管理做到井然有序,隨時為公司查詢服務;加強文字材料的草擬列印工作,能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要求完成。
3、協助公司領導,完善、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並執行貫徹公司規章制度。
4、加強溝通:與員工面對面解決問題,使員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違紀有據可查,使他們了解、支持後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並注重後勤質量的提高。
5、能很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效率的提高。
6、監督、管理、檢查方面:每天對公司各部門環境衛生、消防、紀律檢查工作,有異常情況進行現場處理。在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等各種不良現象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為公司加強管理、提高後勤服務;認真收集信息,全面、准確的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開展情況,分析工作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及時向公司匯報,讓公司上級能全面准確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實際情況,為解決問題作出正確的決策。
7、辦公物資、庫存工服的管理:對公司各部門使用的辦公物資進行了統計,並分類建檔存入電腦中,保證了物資使用的安全;負責公司辦公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及維修聯絡。包括公司辦用品采購、發放、保管、使用登記、維護工作等;並履行稽查職能,認真辦理辦公用品的出、入庫、領用嚴格控制和管理。辦理庫存工服的出、入庫交接、保管管理。
8、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辦公事務等管理工作,協助總經辦處理日常工作。
9、公司總務工作,做好後勤保障。
10、公司辦公、生產會議安排、記錄和整理會議記要,根據需要按會議決定發文。
11、接待來訪客戶,堅持按照工作要求,熱情接待來訪客戶、認真聽取來訪客戶反映的問題,提出的要求、建議。
12、保安、司機的監督管理。對廚房人員、保安及司機反應的各種問題及日常工作情況、報銷單進行審核、查閱,對有異常的進行處理。
13、公司各種表格管理。
14、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並按時按質的完成。
三、2016年計劃
根據部門2015年的工作結合公司目前實際情況和今後的發展趨勢,行政人事總務部計劃從以下幾方面開展2016年度的工作,全面推行目標管理。
1、行政人事總務部在2016年裡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⑴、加大後勤服務及監督力度,並根據公司工作實際情況,對後勤服務有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實際的需要。
⑵、配合公司促建工作,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對在工作上涌現出來典型的人和事予以及時公布,通過「以點帶面、以薪帶譽」,促使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
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力度,完善勞動人事檔案及合同的管理,嚴格控制公司勞動用工,做好以事設崗,人盡其才。為人才招募與評定薪資、績效考核提供合理依據。
⑷、完成日常人力資源招聘與配置。
⑸、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比如考勤、用工以及後建宿舍的管理等等。
⑹、嚴格辦公室管理及辦公用品的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
⑺、加大內部人力、人才開發力度,弘揚優秀的企業文化和企業傳統,用優秀的文化感染人。
⑻、做好人員流動率的控制與勞資關系、糾紛的預見與處理等記錄。既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又維護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
四、建議
行政人事總務工作對一個正在成長和發展的公司而言,是非常嚴峻而重要的基礎工作,也是需要公司上下通力合作的工作。各部門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的項目較多,因此需要公司領導予以重視和支持。自上而下轉變觀念與否,各部門提供支持與配合的程度如何,都是行政人事總務部工作成敗的關鍵。所以行政人事總務部在制定年度目標後,在完成過程中懇請公司領導與各部門予以大力協助。
2015年公司是緊張忙碌的,行政人事總務部工作責任大,但我始終以飽滿的工作熱情投入工作,兢兢業業,履行行政、人事、總務等各項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任責。當然,行政人事總務部在今年的工作中還存在粗糙等不足,將在來年工作中改進和糾正。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根據需求進行人才招聘、加大行政、人事、總務管理力度和員工培訓等完成各工項工作,以及嚴格實行和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可以預料來年我們的工作將更加繁重,要求也更高,為此,我將更加勤奮的工作,努力為公司做出貢獻!

2.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風險評估 需要幾個人

1 .金融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披露的信息;
2 .金融客戶經理內或櫃面人容員工作記錄;
3 .金融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委託其他金融或中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搜索信息。
金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應當事先確定本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3.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3)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評價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4. 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完善內設結構的總結

2014年,市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人民銀行總分行工作會議精神與工作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切實防範金融風險,依法、高效履行基層央行職責。按照「能力提升、基礎支撐、創新引領、項目拉動、黨建保障」的整體工作思路,開拓進取,扎實工作,深入推進「四型中支」建設,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有力支持和促進了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一、認真貫徹穩健的貨幣政策,積極搭建平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不斷提高。
2014年,市人民銀行主動謀劃、組織和推動全市金融機構開展了「金融幹部進千企、金融產品(政策)進萬戶、金融服務進千村」三大活動,構建了「人行推動、銀行主動、縣區聯動」三位一體的工作推進機制,有效引導金融資源投向實體經濟,實現了信貸增量合理增長。

(一)搭建「金融幹部進千企」活動平台,打造「金融強企」工程。以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對象,組織全市金融幹部深入走訪企業1282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859戶),實施「一對一」的信貸輔導和金融服務2380次,幫助企業制定融資計劃551份,累計貸款38.75億元,貸款余額55億元,有效促進了全市實體經濟的發展和轉型,為轉變行業作風,促進銀企對接交流,塑造新型銀企關系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政府、銀行和企業的普遍好評,《金融時報》、《工作》等媒體進行了專題報道。[轉自第一公文網:gongwen.1kejian.com]

(二)搭建「金融產品(政策)進萬戶」活動平台,打造「金融惠民工程」。以持續深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為重點,組織金融新產品、服務新方式和金融新政策深入各類經濟實體(尤其是與民生相關的經濟領域),提供「面對面」的金融服務,全市金融創新產品達47種,累計支持各類小企業和示範農戶8.31萬戶,累計貸款192.79億元;全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比年初增加42.29億元,增長28.85%,高於全市平均信貸增速8.63個百分點。活動的開展有效促進了全市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提高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也為宣傳金融政策,促進社會更好地了解金融提供了新的載體。

(三)搭建「金融服務進千村」活動平台,打造「金融助農」工程。以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為著力點,積極推進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試點建設,全年全市批設服務點2147個,覆蓋了全市1206個行政村,提前實現了「匯農工程村村通」目標,填補了我市鄉鎮以下金融服務空白點,使農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便捷的取款、繳費、轉賬、查詢等金融服務,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該項目列入了市政府年度「十大惠民實事(工程)」。

(四)加強貨幣政策工具管理,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持續提升。主動發揮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政策激勵約束作用,引導轄內金融機構按照合意貸款要求均衡安排信貸投放。加強利率市場化微觀機制建設,開展了法人金融機構利率風險定價能力現場評估。宣傳、培育直接融資市場主體,實現直接融資32億元,同比多增24億元。

二、金融管理與服務機制建設扎實推進,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工作進一步加強

高度重視並持續加強「兩管理、兩綜合、重大事項報告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2211」工作),把「2211」制度與機制建設作為年度加強金融管理與服務、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增強依法履職有效性和影響力的重要舉措和抓手,轄區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的呼應和配合進一步提高,貫徹執行人民銀行相關政策的工作水平進一步提升,機構信用代碼推廣、重大事項報告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深入推進「2211」制度機制建設。制定並完善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及13個配套制度和辦法,形成了以「2211」工程為主體,以「指導意見為統領、服務辦法為支撐、執法評價為保障」的金融綜合管理與服務體系;注重發揮「2211」項目聯動效應,對銀行業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進行了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實行「一行一通報」,與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一對一」談話,對評為C類的2家機構啟動了綜合執法檢查,連續第6年開展了綜合執法實踐活動,綜合執法與單項執行比較分析的專題調查報告被總行條法司採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現金融機構、縣域全覆蓋,探索開展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現場核查,金融機構累計上報重大事項118件,協調處理金融消費糾紛27項。

(二)持續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體系建設。推動農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並完成相關機構考核評估,依法規范對建行改革效果、蕭縣信用聯社穩健性以及泗縣農合行內控管理現場評估,對央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一類聯社給予支農再貸款限額獎勵與支持。支持金融機構網點向縣域延伸,核准淮海村鎮銀行、本富村鎮銀行等8家新設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與服務系統,促進新設機構相關業務規范開展。

(三)積極預防和處置風險,金融穩定工作進一步加強。堅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深化銀行、證券、保險業風險監測與預警,開展了流動性風險市縣兩級聯動綜合應急演練;密切關注非正規金融組織發展,主動參與了小額公司開業審核和業務輔導,參與實施了寄賣行等類金融組織現場檢查,建立了地方非金融機構基本信息庫,召開了第四屆公檢法司暨類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動態掌握非正規金融組織狀況和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三、認真落實外匯改革政策,促進外向型經濟快速發展

(一)認真落實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各項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對企業進出口逐筆核銷制度,構建了以總量篩選、動態監測、分類監管為特點的新型外匯管理模式。對全轄103家外貿企業進行了改革政策培訓,完善了外匯政策宣傳QQ群,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運行順暢,行政效能、透明度以及監管效率有效提高。企業出口退稅時間與改革前相比提前了一個月左右。

(二)加強外匯業務合規性管理。創新非現場核查方法,利用非現場檢查系統開展申報數據專項核查。督促外匯指定銀行切實履行代位監管職責,加強對開戶企業外匯企業輔導。

(三)嚴格外匯市場准入管理。不斷完善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驗收內容,對轄內48家備案銀行網點結售匯市場准入情況進行了回訪,及時掌握了各銀行網點結售匯最新情況。

(四)跨境人民幣結算有序開展。積極宣傳跨境人民幣結算政策,支持企業「走出去」,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對外直接投資領域,成為省首個人民幣境外投資的地級市。

四、不斷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持續提升

(一)國庫管理與服務職責切實履行。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國庫經收處評比辦法,會同財政部門對商業銀行國庫經收業務全面考核,由財政每年撥付專項考核經費並通報表彰,國庫監管工作繼續走在全省前列。在皖北經濟產業園區中率先設立和營運了現代產業園區國庫,國債承銷機構星級認證經驗全省推廣,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實現全覆蓋,初步實現了稅款直達入庫、支出即時到賬目標。

(二)人民幣流通環境進一步優化。開展了銀行對外誤付假幣和「加大殘幣回籠優化流通環境」兩個專項活動,按季開展繳存款錢捆質量抽查,督促建立殘幣兌換綠色通道,加大了原封新券投放力度。

(三)支付科技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支付清算系統運行平穩,清算系統實現了安全高效運轉。積極推進銀行卡晶元化遷移工作,全市3614台POS機具受理金融IC卡功能改造完成,ATM機具改造完成率達78.47%。發卡機構增至5個,累計發行金融IC卡43231張。啟動了金融IC卡載入社保功能工作。

(四)反洗錢工作標准化體系不斷完善。確立了反洗錢履職標准(共6類21項),反洗錢標准化管理體系推廣至證券保險行業和縣域金融機構,對6個金融機構開展了反洗錢現場檢查。落實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

(五)金融研究和調研信息扎實推進。持續開展了「百人百題」調研競賽、金融法制調研競賽、農字型大小特色金融研究,完善了重點調研課題管理和調研信息共享機制,45個調研課題全部完成。政務信息工作在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委、市政府考核中均位居前三名,幹部職工研究工作、破解難題、推動發展的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六)轄區社會信用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持續改善。積極爭取縣成為省首批6個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之一,制定了金融生態縣活動方案,推動市政府召開了金融生態縣推進大會,持續推動了市縣政府簽訂縣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目標責任書,對各縣區政府落實情況開展量化考核並下發通報。與市團委聯合開展了農村青年信用示範戶創建活動,強力推進機構信用代碼發放工作,進度和質量在全省儲蓄保持領先位次。

六、不斷加強黨的建設和內部管理,確保中心支行系統穩健、高效履職

(一)黨委班子領導水平不斷提升。堅持以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為著力點,班子凝聚力不斷增強,完善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位一體」的職工民主管理體系。堅持以促進科學發展為中心點,班子引領力不斷增強,探索形成了「四位一體」(謀劃―執行―反饋―提高)的工作推進機制,完善了「三化同步」(基礎工作規范化、重點工作項目化、創新工作特色化)的工作推進路徑。堅持以勤政廉政建設為關節點,班子凝聚力感召力不斷彰顯。簽訂並扎實落實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廉政風險防控責任書及項目維修責任書共3類37人(次),行風評議滿意率達100%。

(二)幹部隊伍履職水平不斷提高。認真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規定,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選任了科長4名,支行行長1名,副科長4名、支行紀檢組長1名,副主任科員10名(含支行2名)。堅持從嚴管理幹部,對1名不能遵守勞動紀律的幹部進行了辭退處理。完善了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工資收入分配機制,努力調動幹部職工積極性。推動學習型中心支行建設,建立了金融宣傳、調查研究等7個子人才庫,入庫人員125人(次)。積極實施教育培訓三年工作規劃,實現了參訓率、滿分率「雙百分」的學習目標。

(三)黨的建設全面加強。以迎接黨的十八大為契機,全面加強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召開了黨建工作大會,統籌安排、協同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年、創先爭優、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等活動。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組織了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創先爭優公開承諾、「一先雙優」評選表彰和宣傳活動,中心支行機關16個支部123名在職黨員按照「五帶頭」的標准開展公開承諾、踐諾和評諾活動,黨員中堅與骨幹作用進一步顯現。堅持黨建帶工建、帶團建、帶婦建的工作思路,有效激發了幹部職工愛崗敬業、勤勉奮進的工作熱情。

(四)內部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規范會計基礎工作,開展了異地輪崗試點,強化基建項目檢查輔導,推進公務卡報賬管理,強化集中采購過程監督。強化日常監督,下發事後監督通知(提示)書7份,較好地發揮事後監督「屏障」作用。推動內審轉型,完成審計項目8個,開展飛行檢查6次。開展制度集中梳理完善活動,增加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27項,修訂73項,刪減7項。開展了「整改提高月」活動,開展審計咨詢服務5項,提出建議54條。強化安全管理,實現了安全無事故,榮獲省保衛業務知識競賽團體二等獎。強化機關行政服務職能,規范辦事程序。

(五)黨風廉政建設繼續加強。以深化制度執行力專項建設為重點,不斷加強教育,改進作風,提高效能。黨委帶頭倡導理論學習之風、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厲行節約之風和廉政勤政之風,認真執行行長接待日和行長信箱等制度。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突出黨內監督,完善監督機制,對新提任幹部進行任前廉政談話。開展了「制度完善月」、「整改提高月」活動,全面落實分行巡視、民主生活會、履職審計三項檢查整改措施。

2014年,市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穩中求進,基礎工作扎實推進,重點工作有序開展,履職能力進一步提升,全行幹部職工爭先創優意識和氛圍進一步濃厚。2013年,市人民銀行將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認真貫徹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緊緊圍繞主題主線,穩中求進,開拓創新,推動中心支行和轄區經濟科學、和諧發展。

5.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6. 金融機構的一名反洗錢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 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金融機構的一名反洗錢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可以採取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6)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評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7. 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時 評估人員應不得少於幾人

不得少於2人。

相關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評估機構提供必要內的資料數容據,也可以現場採集滿足評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開展現場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反洗錢監管通知書》及合法證件。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約見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重要問題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7)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評價擴展閱讀

評估工作以金融機構自評估為基礎。金融機構應當按年度進行自評估,並於次年1月15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自評估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投訴處理以及金融機構自評估等情況進行非現場評估,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評估。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庫制度,按照預防為先、教育為主的原則向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

8. 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需要多少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評估機構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也可以現場采版集滿足評估需要的必權要信息。在開展現場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 人,並出示《反洗錢監管通知書》及合法證件。

9.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報告。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回行的規定,報送反洗答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9)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評價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10.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綜合評價採用什麼方式

他們也是請有關評估專家來進行評估,最後結論需要銀行審核過後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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