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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業務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23 04:18:36

A.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三)近兩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具備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外,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完成改制;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以縣聯社為單位;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已按市場化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時,其總行應當是同業拆借市場成員。
第四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五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對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授權書和授權拆借限額;
(三)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信貸收支表;
(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五)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八條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條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總行和法人機構設在境外的外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一條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文件;
(五)章程;
(六)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七)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且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四條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六條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年度發債計劃;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政策性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
第二十一條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同業拆借市場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B.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C. 銀行同業業務指的是什麼麻煩舉些例子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與合作對象,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
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D. 急需《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 [2014]178號的原文電子版或鏈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聞,你看看吧!
原文沒有對外發布,可能是只發給銀行內部了!

E. 請問:在銀行同業客戶中,( )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業類的機構。

應該是基金公司,因為基金公司是由證監會監管的,而其他三個是由銀監會監管的。希望能幫助你,謝謝!

F.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G.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北京銀保監局出台專項文件規范銀行同業業務 新增業務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為引導北京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範和控制同業業務風險,繼續推進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11月21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五個「不得」:新增業務不得違規投向房地產、「兩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限控領域;不得通過交易結構設計接受或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不得多層嵌套;不得通過同業非標投資隱匿不良資產;無法穿透的產品或項目到期不得敘做。


據了解,《通知》主要從四個方面規范同業業務。一是加強同業業務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不得通過對同業業務過度加杠桿方式非理性擴張。二是加強同業業務交易對手管理,不得將從事投資、資產管理等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列為交易對手,要對資質不同的交易對手設定差異化的授信策略。三是加強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制管理,專營部門應統一負責審批、會計處理和對外簽署合同。四是加強同業非標投資管理。


《通知》明確了分支機構對非標資產的管理責任。對於記賬在總行且分支機構負責項目日常管理的同業非標投資,分支機構實際承擔非標資產投前調查、投後管理、違約處置等職責。因此,《通知》在重申同業業務專營部門承擔風險責任的同時,明確要求分支機構也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不得以項目在總行記賬為由放鬆落實監管要求。


《通知》重申和進一步明確了同業非標投資的總量、范圍、操作規范和管理要求。針對監管發現同業非標投資投向偏離宏觀調控導向、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也對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提出要求。《通知》同時下發至轄內主要非銀行金融機構,旨在推動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強同業資產負債管理,提升同業業務風險防控能力。

I. 請問銀行的金融同業部主要工作是什麼希望聽到個人化的理解和體會

金融同業指的是與金融相關或與銀行有共同客戶市場的業務,比如保險、期貨、證券回等。金融同業部主要是負責答這些同業客戶,並與之發展互助合作關系,比如銀保業務、銀期和銀證業務等。由於屬於不同業務范疇,有不同的終端客戶群體,所以彼此之間有很多業務邊界需要明確,而在目前不允許混業經營的情況下,金融同業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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