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黨的章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黨的章程

發布時間:2022-02-22 12:13:25

❶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根據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後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確立協會的職能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第五條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以下簡稱山東銀監局)指導、監督,並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章程對於協會、協會會員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認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據本章程制訂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項下的義務。
第八條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職責
第九條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規范銀行存貸款利率、中間業務收費執行,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進新產品的開發應用,收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及主要業務數據,對會員提供行業性業務政策咨詢;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中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三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山東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五條凡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管轄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魯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願意享有會員權利和承擔會員的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管理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文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每一會員可委派2名人員(其中1人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會員代表,並向協會提交「委派書」,會員有權隨時調整其代表。
第十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
(二)「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會員代表「委派書」。
第十九條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單位入會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查閱協會的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對協會的工作
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4、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協會尋求保護、協調和支持;
5、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6、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8、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依法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4、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有關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員被協會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六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五) 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消的,其會員資格自相關證、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應委派其授權的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每一協會會員有一票表決權,由其會員代表代為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主持理事會的換屆選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四)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六)審議、批准會費的繳納標准;
(七)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裁決受到處分的會員的復議申請;
(八)決定協會的成立、清算或終止等事項;
(九)審議、決定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每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共同組成。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單位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支持配合情況及對協會工作發揮作用大小,並考慮會員的代表性,提出候選建議,報經上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選舉產生。理事單位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屆為2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後,繼任人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非會員理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二)提出協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議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協調、監督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的情況;
(五)決定對違反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的會員處分,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六)審查、決定會員入會或退會;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協會的解散、清算或終止的議案;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
(九)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十)制定有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十一)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
(十二)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審議、通過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規則;
(十三)審議、決定協會顧問、名譽會長的聘請;
(十四)研究、決定由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三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單位若干個組成,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協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根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各一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擬任人選由山東銀監局推薦,會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輪流擔任,會長任期每屆二年,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離任,其變更和理事變更相同,即會長、副會長任期內離任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人自動接任在協會中的任職,由協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協會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協調協會各項重大活動;
(五)主持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出協會聘請顧問、秘書長人選。
(七)會長可根據需要向理事會提出聘請名譽會長。
第四十三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專職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專職副會長暫缺時,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副會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會長職責;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所在單位推薦一名副會長人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原副會長職責; 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決定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山東省廳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備銀行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理事會領導秘書處的工作,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處聘任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人員編制由理事會決定; 專職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視工作需要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工作業績評價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協會秘書處依照協會的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協會的決議、決定;
(二)綜合反映會員有關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三)促進和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銀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承辦協會的有關會議、考察、培訓和活動;
(六)督促檢查協會議定事項的落實;
(七)起草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事項、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協會財務收支;
(九)保管協會財物、文件檔案;
(十)承辦協會其它的日常性事務。
第五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山東銀監局審核,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
專業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工作計劃,應報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二條山東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會議。
第五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協會理事會決定,報經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由協會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登記注冊,協會可設立獨立法人的社會性服務培訓機構,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面負責協會承擔的員工培訓、信息咨詢、會展服務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法定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會費的繳納:
申請入會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協會理事會通過接納其為協會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金額和時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條會費的收取標准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七條協會的費用開支:
(一)維持協會正常辦公所需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及人力費用的支出;
(二)協會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編印資料、工作調研、舉辦有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四)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應予繳納的各項稅費支出;
(五)協會籌備、終止、解散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其他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規則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五十八條協會秘書處要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人、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十條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資助費。
第六十一條協會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崗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山東銀監局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協會重大事項變更:
(一)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 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協會重大事項變更應向山東銀監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 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銀監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十一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規定的所有會議、活動通知及其他涉及聯絡的有關事宜,均須採用書面形式或用書面形式給予事後確認;各會員單位的通訊地址以其入會時填報的地址為准,若任一會員的地址發生變更,須在變更發生十五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及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及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10日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審議並表決通過,自即日起生效。

❷ 中國金融學會的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金融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
第二條 本會為從事金融科學研究活動的全國性群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組織金融行業和社
會金融研究力量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提高金
融理論和金融業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論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資料性年刊《中國
金融年鑒(中、英文)》。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2號樓。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是:
1、組織推動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制定金融科研規劃,探索經濟、金融理論,反映、推薦
和獎勵理論研究優秀成果;
2、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為金融決策服務;
3、向社會各界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宣傳金融政策;
4、組織研究金融歷史經驗,探討金融活動的歷史發展規律;
5、組織國際間金融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6、向金融決策部門反映會員對金融決策的建議;
7、編輯、出版、發行金融理論研究書、刊,組織金融信息交流;
8、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金融學術交流;
9、組織金融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促進金融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10、開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詢服務;
11、條件具備時,組織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與認定;
12、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學術研究活動。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本學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團體會員
1、 團體會員資格
(1)、凡承認並執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具有本會團體會員的申請資格:
a 全國性專業金融學會;
b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學會;
c 設有經濟、金融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社會科研單位的金融研究機構;
d 設有研究性質部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2)、具備上述資格的機構或組織,經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由本會
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團體會員。
2、 團體會員的權利
(1)、團體會員為本會理事單位,有權選派人員參加本會理事會;
(2)、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代表權利;
(3)、有權推薦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研討會議和其它有關學術活動;
(4)、有權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主辦的刊物;
(5)、有權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推薦優秀學術成果參加評獎活動。
(6)、有權退出本會。
3、 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主動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4)、入會時繳納科研獎勵基金
(5)、定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個人會員
1、 本會個人會員設高級會員、會員與學生會員。
2、 個人會員資格
(1)、高級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個
人,具有高級會員申請資格。
(2)、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經濟類專業技術職稱的
個人,具有會員申請資格。
(3)、學生會員: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本人為經濟金融類專業在讀本科及專科學生,具有
學生會員申請資格。學生會員享受會費優惠。
(4)、本學會應屆理事為當然高級會員。
3、具備上述前三項資格的個人,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的團體會員單位,提
出正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本會授權委託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個人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人的興趣與專長,有權申請參加中國金融學會組織的研究課題招標、專項
調研活動、各種學術會議等;
(2)、在交納會費後,有權獲得中國金融學會編印的有關資料和出版物;
(3)、有權以本會相應會員身份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4)、有權退出本會。
5、 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本學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4)、按時繳納會費。
6、不能履行個人會員義務的,其個人會員資格應予取消。取消個人會員資格須超過本會
理事會二分之二成員同意。
會員的入會程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1、正式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或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採取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討論或常務理事會通訊表決方式決
定;
3、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在金融類報、刊或本會的出版物上公布經批准入會團體與個人名
單;
4、由本學會理事會秘書處發給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會員證。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通過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退會報告的形
式辭去本機構或個人的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
3、推舉對本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中國金融學會名譽會長;
4、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5、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6、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本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參會代表分團體會員代表、普通個人會員代表和特別個人會員代
表三種。團體會員參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確定的參會人員數額自行選派;普通個
人會員代表由本會委託各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本會分配的參會人員數額在各自轄區或系統內組織
選派;特別個人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直接選派。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
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會成員任職年令不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在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4、提名學術委員會人員名單,批准設立學術委員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決定設立、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七條第1、5、6、7、8、9、10、11 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金融學術研究和實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
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
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
交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時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接受會長委託,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學術委員會是指導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科研活動、進而促進和推動全國金融科研工作的
學術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金融理論造詣較深、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專家、學
者若幹人組成。由學術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秘書長一人。學術委員
會日常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學術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學術委員會設學術顧問若干
人。
(二)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通過對前期金融科研工作進行評價,提出重點
研究方向和課題,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對重要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導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
效地開展。
(三)金融學術委員會每兩年對全國優秀金融科研成果進行一次評選,並對當選的優秀成果
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國金融學會為資助金融領域重大課題研究,獎勵優秀科研成果,支
持和推動金融科研工作而設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資金來源,由本會向業務主管單位、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以及國內外金融機構和社會各方人士籌集或接受捐贈。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是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機構。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聘請熱心金融科研事業、積極推動和贊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幹人士組
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自行推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日常
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任期與本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負責對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管理,有效運營,擴充
財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於重要金融科研課題的資助和對金融科研優秀成果的獎勵。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員會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基金財務收支情況及相應問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研究委員會。專業研究委員會為非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其日常工作由常務理事會領導。
(一)專業研究委員會是根據金融理論和業務發展的需要,系統探討重要金融研究課題的分
支機構。根據需要,專業研究委員會的機構和研究方向可隨時調整;
(二)專業研究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本會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由本會理事會秘
書處辦理任命手續;副主任若幹人,由主任提名並與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商定後聘請。
(三)專業研究委員會的學術研究成果要及時送交本會理事會秘書處。
(四)專業研究委員會委員會的成立以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核
准登記日為准。
(五)專業研究委員會的研究經費由社會贊助、學術活動收入與本會資助方式解決。專業研
究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會理事會秘書處的管理規定,定期上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專業會計
或審計機構審查的財務活動狀況。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資助。除此之外還有:
(一)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二) 接收國內外機構與個人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根
據團體會員單位規模、個人會員等級,提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收取標准,經本會秘書長
辦公會議討論並提交理事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
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
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
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及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
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❸ 四川省銀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四川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四川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CBA。會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成立時由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現由四川銀監局指導和監督,並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四川銀監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六條 本章程對於會員、監事、理事、會長單位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應履行本章程規則項下的義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四川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四川銀監局,並做好四川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四川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四川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四川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四川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四川銀監局批准在四川省內設立的國有銀行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單一法人社、省郵政儲蓄機構、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在四川省內設立的總行或分行,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和年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連續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入會費和年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做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和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最 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必須為奇數。會長換屆,理事會三分之一理事隨同進行換屆選舉,組成新一屆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四川銀監局推薦的專職副會長、協會會長推薦的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
(七)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八)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一)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總人數應為奇數,中外資銀行機構都應有代表。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監事由監事行委派行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參加選舉,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節 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顧問。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四川銀監局審核,報民政廳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推薦產生,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四川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五節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廳審批、登記。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四川銀監局推薦。
第四十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人選由協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聘任,並報民政廳備案。秘書長擔任協會理事,任期2年。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負責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決定聘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四川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可由會員推薦,也可向社會招聘。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協會年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四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四川銀監局和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四川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4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並經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❹ 簡述銀行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四項制度」

四項制度:親屬迴避、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幹部交流。

❺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蘇省境內注冊的各類銀行、非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自律組織,並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實現江蘇「兩個率先」目標作出新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任務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省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省銀監局,並做好省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省銀監局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省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維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核心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在南京市區域內設立的各類銀行的總行、一級分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省級信用合作聯社、郵政儲蓄以及銀聯公司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核心會員。上述機構在南京市設立的實行二級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機構或市級機構,以及南京市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直轄市銀行業協會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表載明承認本會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等。
二、《會員代表登記表》。
三、《領導成員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登記表》。
四、《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及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委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若出現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並在一個月內向本會秘書處提交變動後的《會員代表登記表》。一家單位會員只有一票表決權,由委派代錶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決權時,由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 核心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審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參加本會活動,有向本會提交議案,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三、維護合法權益,有向本會申訴或尋求保護和支持的權利。
四、監督本會工作,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參與信息交流,有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六、自願加入本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九條 核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定的同業公約、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按規定數額及時繳納會費。
四、接受本會的咨詢和調查,主動向本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統計資料、有關文件等及主要負責人、地址變化等信息。
五、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服從本會依據本章程及公約給予的因違章違約所作出的處理,並自覺糾正和改過。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條 普通會員享有除監事會、理事會、成員被選舉權以外的全部權利,同時按本會最低標准繳納會費。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相關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交回會員證,並付清一切應繳納的費用,由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條所列或本會公約和規則,不聽勸告時,本會理事會視情況分別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處分結果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
四、暫時停止會籍1—6個月。
五、開除會籍。
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處分應經理事會決議;第四項至第五項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向本會就該項事宜申請復議。會員對復議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應在三個月內對其申訴作出最後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單位應委派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暫時停止會籍、開除會籍的處理決定。
五、決定會員繳納入會費、年費和自律保證金等標准。
六、裁決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都不能參加時由會長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的。
二、1/4以上會員提議的。
三、全體監事提議的。
第二十七條 會員換屆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江蘇省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警告、通報批評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的處理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會的工作方案,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銀行業公約和各項同業公約。
十二、審議、處理、協調影響銀行業務或對會員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十三、受理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十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臨時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列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九名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本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監事會調查事項的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四十一條 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監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由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五節 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省銀監局審核,報民政部備案,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職責根據各委員會專業特點由委員會會議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每個會員單位只限一人。委員在任期內如發生變動由會員單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經委員會選舉後由理事會決定,主任委員報民政部門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四十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況,由委員會補選產生。
第四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秘書長、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員聯名提議並至少有一項議案也可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議案採用表決制,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會議決議必須經列會委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委員因故不能參會的應委託代表參加,無故未參加會議的委員視為棄權,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委員,其資格自動免除。
第六節 秘書處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二、負責本會日常財務收支及核算。
三、編制本會經費計劃及財務預決算。
四、協助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公會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秘書長由理事長單位推薦,理事會通過並經江蘇省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江蘇省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七節 會長 副會長 監事長 秘書長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得連任,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三條 會員、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並在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省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改選或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
第五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和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專職副會長由非會員理事擔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由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五十七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入會費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以會員單位在本會所任職級按年度繳納。
二、各種咨詢、服務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經費開支
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聘用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支出實行預算制,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其經費未列入年度預算或因情況變化超支較大及其它大額支出,在正常的會費收入無法開支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向會員臨時徵收或分擔專項經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實行月薪加獎金制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薪酬標准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年月 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❻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❼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什麼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信息安全

銀行業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容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❽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經什麼部門的批准

1、設立商業銀抄行,應當襲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擔負著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它有權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行使審批職責。

2、因此,設立商業銀行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本條也為此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時,應審查商業銀行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即審查設立的合法性,確保商業銀行依法設立,避免銀行設立中的非法行為。

3、從整體上控制銀行的合理分布,使銀行業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確保商業銀行具有經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沒有經營能力的組織經營銀行業給社會造成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措施之一。

❾ 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來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源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❿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BA。
第二條 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銀行業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五條 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注冊金額為人民幣二十萬元。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制度及行業約定,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有權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四、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五、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系,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聯系。
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交流、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
七、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促進會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八、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九、辦理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合並簡稱為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入會手續:
一、申請加入協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復印件,代表處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簡歷,代表處提交總代表或首席代表簡歷。
二、由理事會按本章程的規定做出同意與否的決議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入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收到接納其為會員或准會員的通知後,應按通知規定的時間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繳費手續完成後,即成為協會會員或准會員。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會員及准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及准會員資格;
三、會員及准會員法人資格或營業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自願退會。會員及准會員可以退出協會,但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准,且已經付清應繳納本會的費用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凡會員及准會員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而中止或取消其經營許可或代表資格的,則其會員及准會員資格也隨之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會員及准會員資格終止,不得對協會提出財產要求,已繳付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會員及准會員資格終止後六個月內應繼續遵守並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行業約定、決議。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按照章程行使審議權、表決權,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協會內行使發言權,陳述觀點,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五、就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對本協會有關機構提出質詢;
六、享有根據本章程退會的權利;
七、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八、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它各項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參加協會的會議;
三、按期足額繳付入會費、年費以及協會規定的其它費用;
四、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給予的處分決定,並做出相應改進;
五、承擔或者協助其他會員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宜;
六、積極主動地為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並解答協會提出的咨詢、質詢。凡會員遇法人、主要負責人及涉及協會工作的人事關系、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應於變更發生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准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准會員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九條罰則:
一、會員及准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時中止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二、給予前款第一、二、三項處分時,需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第四項處分時,需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選任理事、監事;
二、審定理事會提出的本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三、審定理事會提出的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監事會提出的監事報告;
五、審定協會入會費、年費的繳納標准;
六、決定章程的修改;
七、決定給予違章會員及准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八、決定協會的解散、終止;
九、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十四名和非會員理事一名組成。會員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餘為選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單位,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選派;選任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選任理事單位選派,其中中資商業銀行兩名,外資商業銀行三名,政策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名。選任理事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非會員理事由北京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包括臨時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四、審議行業自律、維權等重大要約,並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五、審定秘書處擬定的重要規章制度、各專業工作機構及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等議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加入、退出事宜;
七、決定有關罰則條款中對會員及准會員的一至三項處分,並就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八、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
九、決定由理事會負責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選任副會長若干。會長由常任理事單位行長(或董事長)輪流擔任,任期為兩年。專職副會長由北京銀監局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連任。副會長的數量由理事會決定,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專職副會長、副會長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委託監事長向會員大會做監事報告;
四、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行使職權時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有損於協會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六、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會長行、副會長行、理事行、監事長行、監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行長或總經理)或負責人(副行長或副總經理)擔任,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在其所在單位函告協會新任人選後接任,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銀監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後,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秘書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由秘書長提名,經專職副會長同意後聘任。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二)在銀行業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四)熱愛協會工作;(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臨時性的業務聯席會或其他機構,均為協會的下屬機構,受理事會的領導。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應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設立顧問委員會。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經理事會,監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在出席會員超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時方能召開。
第三十七條下列重大事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的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一、修改章程;
二、因違反本章程取消會員及准會員資格;
三、協會的解散、終止。
第三十八條除第三十六條所列明的重大事項外,其他事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超過半數的會員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經會長、副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理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並得到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經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參加,並得到出席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作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北京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協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協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協會提供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向協會出租辦公場所應收取的租金除外)。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四十五條協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按照本章程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協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等;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關給予的補助,以及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入會費的繳納:申請入會金融機構在接獲協會理事會同意接納其為協會會員或准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帳戶、繳納金額和時限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七條年費的繳納:會員及准會員每年應繳納年費,由會員及准會員按照繳納年度會員費的書面通知中指定的銀行帳戶、繳納金額和時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八條遇有年度工作計劃外的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專項費用,也可設立專項活動基金。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所需的日常辦公費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
二、協會舉辦有關活動或者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管理方面依法應予繳納的各項稅費支出;
四、協會籌備、終止、解散的各項費用支出;
五、其他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和規則而需支出的各項費用。
第五十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建立財務收支報告制度,定期向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協會的經費收支管理由理事會負責制定具體制度及規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協會的終止程序
第五十二條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新章程,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協會的終止程序:
一、協會經各會員依照本章程的規定形成關於解散或終止的決議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二、終止的善後工作由理事會確定人選,在北京銀監局及有關機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協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閱讀全文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黨的章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北京借貸款 瀏覽:891
新光重組價格 瀏覽:765
關於基金理財的結束語 瀏覽:160
2019年期貨禮拜休市時間 瀏覽:902
古風股票 瀏覽:424
理財師解綁 瀏覽:522
山西中誠信託 瀏覽:996
理財通擼法 瀏覽:417
新興理財方式 瀏覽:899
股票型基金最後凈值怎麼確定 瀏覽:371
同花順股票基金是同一APP嗎 瀏覽:199
請查詢000173基金凈值 瀏覽:602
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及對策 瀏覽:6
有關鉬的股票 瀏覽:278
股票投資基礎 瀏覽:929
北向資金流入生物股份 瀏覽:927
二手車消費貸款 瀏覽:975
北大荒股票為什麼 瀏覽:84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 瀏覽:51
銀行融資的問題 瀏覽: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