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鐵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米
各種賠償標准不一樣,以磐安縣為例:
根據《杭溫高鐵(磐安段)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四、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辦法
房屋拆遷由相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協助相關村級組織做好拆遷安置工作,具體安置方式分貨幣補償安置和就地安置二種方式,被征遷人可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一)地面構築物按重置成新評估價補償。
(二)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安置:不安置宅基地的,按被征遷房屋重置成新評估價(不含各類補助費、獎勵費、裝飾裝修評估價)的3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2.就地安置:原則上按「一戶一宅」相關政策落實安置用地;只涉及部分房屋拆遷的,也可按佔地1:1比例落實安置用地(結合農戶住房限額)。用於安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性質,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相同。所有安置用地根據規劃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予以落實(過渡性安置費、搬家費等補償標准見附件)。安置用地按1:2.2比例撥付土地徵用費,並給予3000元/間的「三通一平」資金補助。
(1)高鐵拆遷資金銀行金融服務方案擴展閱讀
《杭溫高鐵(磐安段)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征地補償辦法
(一)征地補償標准
徵收耕地類(包括水田、旱地、園地、建設用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田埂)的片區綜合價:一級片區為4.4萬元/畝(其中水田、養殖水面、建設用地為5.0萬元/畝),二級片區為4.2萬元/畝,三級片區為4.0萬元/畝。
徵收非耕地類(包括林地、未利用地)的片區綜合價:一級片區為2.2萬元/畝,二級片區為2.1萬元/畝,三級片區為2.0萬元/畝。
(二)青苗補償費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標准
1.青苗費補償費:耕地類3000元/畝,非耕地類不進行補償。
2.經濟林、葯用林的補償標准見附件。成片花卉、景觀樹木等,經具有相關資質的價格認定機構評估後,酌情補償搬遷費用,搶種的不予補償。
3.墳墓搬遷補償費: 3000元/穴(含遷入公墓費用等);多穴合葬的墳墓,每小穴增加不超過300元,整體最高不超過1000元。
4.其他地面附著物、構築物,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
(三)因工程建設需遷移的桿線及地下管道等設施按設計標准經評估審價後給予適當補償。遷移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沿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配合。
Ⅱ 關於高鐵拆遷補償
規劃中的鐵路外沿線三十米之內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土地不可能返還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則是在施工結束後要歸還給農民恢復使用的,這屬於臨時用地。
永久性的征地,與臨時用地的補償標准當然是不可能一樣了。
永久性徵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而臨時用地,則只有徵用期間的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年計算的補償,和恢復耕種期間的補償(一般是二年,第一年的補償是年產值的50%,第二年是25%)。
至於佔用民房,則依據以上原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Ⅲ 合湛高鐵拆遷補償方案
你好,可向當地徵收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Ⅳ 修高鐵的拆遷戶的賠款價目單
那個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工作,他就應該有責任明出示相關補償政策批文及相應的補償價目表。不能出示,就是暗箱操作,欺騙群眾,瞎扯!所以被拆遷戶可直接向隸屬責任部門索取。
Ⅳ 修高鐵拆遷房子國家按什麼標准補償
Ⅵ 高鐵拆遷補償問題
你們那裡的建設局是統一都給500么?如果是的話那你也沒有辦法,只能做釘子戶叫高拆遷費了,如果只是給你們500,那就是不公平的了,你們完全可以去當地政府或者法院提起上訴!
規劃中的鐵路外沿線三十米之內為鐵路建設永久性用地,土地不可能返還了。而此外的施工用地則是在施工結束後要歸還給農民恢復使用的,這屬於臨時用地。
永久性的征地,與臨時用地的補償標准當然是不可能一樣了。
永久性徵用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而臨時用地,則只有徵用期間的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年計算的補償,和恢復耕種期間的補償(一般是二年,第一年的補償是年產值的50%,第二年是25%)。
至於佔用民房,則依據以上原則,由地方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