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來,近年來,外資金融機自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
B. 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屬於我國金融體系嗎
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包括以下機構:
一、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國有商業專銀行:
1.中國工屬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三、股份制商業銀行:
1.交通銀行
2.中信實業銀行
3.中國光大銀行
4.深圳發展銀行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6.招商銀行
7.民生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等
四、政策性銀行:
1.國家開發銀行
2.中國進出口銀行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
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外資銀行和涉外金融機構。
C. 請問外語專業的可不可以在外資金融機構工作
英語八級了,相信聽說也不會很差,建議你最好再用業余時間練習一下聽說能力,對你的工作有很大的幫助。你可以先從文案工作開始,多積點經融機構的工作經驗,以後可以在外資企業做管理工作。
D.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E. 我國金融機構在營銷方面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外資的進入
首先我認為需要提高的服務意識,給客戶更好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
F.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擴大金融服務開放,引進競爭機制對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我國國內金融機構改進經營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缺乏充分競爭,作為市場主體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就沒有足夠的壓力來提供最優質高效的服務。結果,使其可獲得最初壟斷利潤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入世後將在一定時候取消設立外資銀行的地域限制,允許更多的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這一承諾打破了對金融服務市場維持數量限製造成的金融服務部門效率低下的局面,使未來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外資金融機構進入的積極意義還在於能夠帶來先進的金融產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務。
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沖擊的首先是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其次是對中資金融機構擁用的客戶群會沖擊。銀行出售的是服務,服務質量是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外國商業銀行十分注重服務理念,塑造服務形象。一旦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他們將以成熟的金融工具、良好的服務手段、優質的品牌、獨特的營銷方式來推銷他們的產品,搶占居民和企業的「購買」服務,這樣將有可能使國有銀行的客戶群迅速減少,大量優質客戶可能會轉入外資金融機構。
從部門來看,由於外資金融機構與我國金融機構相比,擁有更為豐富的經營經驗和我國機構所無法比擬的靈活性,實力也更為強大,如果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將會在競爭中搶占市場。從人才競爭看,中資金融機構將面臨優秀金融人才的競爭。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將突破地域和數量限制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對國內管理專業人才的需求較旺盛。他們將以高薪、出國培訓、委以重任等優厚的條件來吸引我國金融機構的專業人才,而我們對一些高級管理人才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未來的人才競爭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勵機制,將會造成金融機構優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G.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
最主要來的問題是外資銀源行的人民幣業務輻射能力弱,覆蓋范圍小,區域集中,服務對象窄
1.外資銀行人民幣來源渠道過於狹小和單一,難於確保業務的正常、安全地開展
2.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會對國內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目標提出嚴峻挑戰
3.我國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監管還很不完善
4.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沒有穩妥的市場退出機制
H. 我國金融機構在營銷方面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外資進入中國的挑戰
個人認為應該加重外資進入中國的手續費,或者對外資進行轉賬限制。
I. 那些外資銀行已經進入中國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經營發展十分迅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外資銀行的營業機構進一步增加,到2004年10月,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204家營業性機構,其中包括外國銀行分行163家,其下設支行16家,獨資與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14家,其下設分支機構11家。此外,外資銀行類機構在中國還設立了223家代表處。2004年底,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在華外資銀行機構已達105家,版圖擴展到18個城市。
其次,在華外資銀行的資產發展明顯加速。2001年12月我國正式加入WTO到2004年,外資銀行的在華資產總額增長了54%,平均年增長18%;特別是2004年,外資銀行資產總額大幅提高,到2004年10月末,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達5533.9億元,同比增長41.44%,約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8%。再次,外資銀行貸款迅速增加。到2004年10月,外匯貸款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總額的18%左右,貸款總余額已達2 674.16億元。另外,外資銀行的服務品種日趨多元化,到2004年10月末,外資銀行在發展自己的過程當中,已經可以向中國的市場投放 100多個品種的產品和服務,這相當於原來國內商業銀行投放服務品種的3倍以上。
2.享受的優惠政策 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過程中,中國政府給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特別是近兩年,我國政府賦予外資銀行更多的優惠條件,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擴大外資銀行進入的區域范圍,從2004年12月2日起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昆明、北京、廈門、西安、沈陽,使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從13個增加到18個。
其次,建立西部綠色通道,對於外資銀行在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的申請,在審理時將設立綠色通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並且,允許外資銀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外資銀行經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之後,在其已獲準的客戶對象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相關的規定,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再次,進一步放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在堅持審慎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對外資銀行設立同城支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及衍生產品等業務的審批,為外資銀行在華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二、外貿銀行進入對中國銀行業的挑戰及我國銀行業的對策
(一)外資銀行的優勢
外資銀行比中資銀行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具體表現為:(1)外資銀行作業方法遵循的是國際慣例,基本上不受政府幹預。我國商業銀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仍將無法擺脫政府指控干預。(2)外資銀行規模龐大,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質量優良。僅花旗集團的資產就達7 000億美元以上,相當於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的總和。又如美國商業銀行目前的不良資產比率是0.67%,而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無論以哪個口徑計算都在它的30倍以上,大量不良資產已使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信用和地位受到嚴重損傷。(3)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機制靈活,富有生機,比較適應市場經濟日益靈活多變的現實。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體制不健全,沒有形成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符合市場需要的管理制度乃在形成與完善之中。(4)外資銀行融入國際金融市場多年,有著豐富的經營經驗,提供的金融服務花樣多,能較快地適應市場需要。(5)外資銀行的軟硬體設備優良,產品的科技化程度高。(6)外資銀行在不少領域享受超國民待遇。在上繳利稅方面,中資銀行的總負擔超過70%,而外資銀行的綜合稅率只有30%左右;在購置設備方面,中資銀行費用需從稅後利潤中支出且需上級部門審查批准,而外資銀行卻很靈活;在業務范圍,外資銀行可做外幣投資業務。
(二)對中國金融銀行業的沖擊
因為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相比具有以上優勢,所以,外資金融機構涌人中國後,也對中國金融業產生了一些沖擊,這種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中資銀行業務的沖擊
在傳統存貸款業務上,無論存、貸品種,中資銀行均遠遠不及外資銀行。在美國的銀行除了我國現有的所有存款品種外,還推出了與投資相結合的存款(與日經225股票指數掛鉤的2年期定期存款在存期內,日經股票指數每上升1 000點,存戶即可賺取年利率2.6%的回報)及外幣定期存款戶頭,允許存戶在16種外幣中免費隨意轉換等品種。同樣,中國的消費信貸和分期償還貸款等業務還尚待拓展;而美國消費貸款已佔整個商業銀行貸款總額的20%,包括汽車、住宅、小額生活貸款,度假旅行貸款等。 2.對中資銀行中間業務的影響
中間業務主要是指,擔保業務、貸款承諾、金融工具創新、中介服務等,西方銀行的中間業務從20世紀80年代始得到迅速發展,已成為利潤增長的主要來源;而我國尚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金融市場尚需完善,中間業務品種很少,檔次低開辦面窄、收益差,而且,在我國曾經出現過的國債期貨、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都因投機過度、交易不規范而停辦,目前,只剩下中國銀行的外匯交易市場;同樣,我國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也非常緩慢。預計在中國加入WTO 5年之後,外資銀行在外幣存款和人民幣存款的市場份額將分別升到15%和10%左右,外資銀行的外幣貸款和人民幣貸款的市場份額將分別達到1/3和15%左右;外資銀行中間業務則可能超過50%,並且,將獲得絕大部分金融生產品交易業務及投資銀行業務的市場份額。 3.對優質客戶的爭奪將削弱中資銀行盈利能力
外資銀行的目標客戶是跨國公司、國有企業、政府機構和公用事業公司等潛在的優良客戶。一方面,這些優良客戶可能會「易主」,使中資銀行增加出現不良資產的可能性,降低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將增加中資銀行維持與開拓優質客戶的難度,會增加經營成本。例如,2005年2月底,由花旗銀行上海分行牽頭,18家外資銀行組成的外資銀團向上海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發放了一筆10億元人民幣的3年期銀團貸款。這是自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向外資銀行開放以後,在滬外資銀行首次聯合向中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此舉表明外資銀行已開始與中資銀行展開對優質中資企業的競爭。4.會導致中資銀行優秀人才的流失 對人才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家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與競爭力,進而影響其盈利能力。由於外資銀行為了進入中國,需要大量的中國本土人才,中資銀行的優秀人才就成為他們挖掘的主要對象;另外,由於外資銀行在用人機制,收入等方面與中資銀行比又具有一定的優勢,會導致一些中資銀行的優秀人才流失,從而削弱了中資銀行的競爭力。
5.對宏觀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及金融監管造成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我國金融風險監管面臨著嚴峻考驗。外資銀行進入我國之後,對我國金融風險監管提出了嚴重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由於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監管工作落後於形勢的發展,對外資銀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體系風險。其次,在追求高額利潤動機的驅動之下,外資銀行將其業務的重點集中在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方面,特別是國際結算業務,在這些方面與國有銀行展開激烈的競爭,而對那些我國經濟建設中有急需資金支持的項目則不屑一顧。外資銀行的這種經營活動不但與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初衷相違背,而且將風險轉嫁給國內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金融業的風險。
外資銀行的進入將加重我國宏觀調控的難度,外資銀行大規模進入後,使我國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這是因為外資銀行可以通過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來抵制貨幣政策的影響,從而弱化我國貨幣政策的效應。6.「扭曲合資」可能造成壟斷行為
有些國內銀行為了與國內的其他銀行搶市場份額,而有的外資銀行為了快速進入中國市場,他們很有可能聯合起來,這樣,就會形成壟斷,例如,上海銀行就與多家外資銀行進行了國際業務產品研發與營銷研討等。此外,一些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人民幣貸款方面實行聯動,開展同業資金拆借,外資銀行為中資銀行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等。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受資本賬戶管制、非理性競爭、利率非市場化、信用文化缺失等因素的影響,短期內還無法完全發揮其固有的競爭優勢,但在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後,外資銀行的優勢將會得到充分的發揮,到那時,中國銀行業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因此,中國銀行業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來應對。(三)中資銀行應採取的對策措施
1.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
中資銀行也有很強的競爭優勢。一是機構網點優勢;二是文化地緣優勢;三是客戶資源優勢,國家信用也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了巨大的支撐。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各有優勢,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市場競爭是正確的選擇。但必須看到,優勢不是一成不變的,要知己知彼。中資銀行不能固守原有的優勢,因為原有的優勢會因外資銀行競爭策略的調整而逐步消失,應積極創造出能經得起市場考驗的競爭優勢。
2.勇於與外資銀行競爭
中資銀行應積極參與競爭,競爭也許會付出一定的市場份額、利潤等代價,但處理得好,會因此促使我國的銀行更快地掌握最有效的生存手段與競爭工具。因此,中資銀行應平衡心態,從客觀、動態的情況做出冷靜分析,主動進行競爭策略的調整。
3.加強與外資銀行的合作
中資銀行應充分重視、研究與外資銀行的合作。合作是為了促進自身的進一步發展,在合作中發展自己,要有長遠的利益目標。眼前的局部利益的損失最終應以可計算的長遠利益得到補償為底線。在合作中學習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要注意和重視長期以來被國人所忽視的客戶信用、收益、財務等資料的保護,這是中資銀行花費了幾十年,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才積累下來的寶貴財富,是最反映中國國情的東西,是一個商業銀行搶占市場份額的最基礎性的資料。 4.加大國有銀行的改革力度
中國金融體系存在很多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體制,必須加快對銀行體制的改革。近幾年,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理念、市場服務、內控防範、人力開發方面進步很大,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為核心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績。治理結構的再造將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整體競爭力進一步提升。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通過股份制改造,把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建設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業應抓住時間不多的過渡期,加快體制和機制改革;按照科學發展觀,實現經營與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實現規模、速度、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善資產質量,充實資本准備,改進風險管理,增強創新能力、盈利能力及抗風險能力方面取得明顯進展,以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市場競爭能力,迎接全面開放和金融全球化的嚴峻挑戰。
5.加強負債管理
其具體措施有:(1)實行分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制約、加強監督的經營管理模式,建立強有力的稽核監督系統,可實行客戶經理和信貸報告制度,與客戶保持緊密聯系,加強對客戶的動態考察;(2)優化資產結構,把住資金的「出口關」,把有限資金投入到產品質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企業;(3)實現資產負債規模的總量均衡遵循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和結構對稱的原則;(4)全面推行抵押貸款制度,通過一定的擔保來防範風險,抵押貸款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形成銀行與工商企業緊密的聯系方式和相互依賴的關系,實現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融合。
6.積極學習外資銀行的管理,經營、用人等先進經驗
優秀的外資銀行非常具有競爭力,它們有著成熟的內部管理和產品創新機制,有著豐富的國際視野和國際化運作經驗。在經營管理、產品服務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非常值得學習。競爭是最好的學習手段,在競爭中向外資銀行學習。
7.完善監管法規體系,統一監管
行業監管部門也應做好相應的准備,迎接全面開放和國際化所帶來的挑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慎性監管法規體系,加快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新資本協議》及國際會計准則等國際監管標準的接軌,實現中外銀行機構的統一監管。
8.改善銀行業宏觀政策環境、鼓勵金融創新、防範金融風險大力改善宏觀政策環境,要進一步發揮資本對銀行經營的約束作用,鼓勵銀行千方百計增資擴股,盡快出台資產證券化等措施,為銀行的資產調整,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提供便利。
監管部門在繼續嚴格資本充足率等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鼓勵中資銀行的金融創新。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加大監管力度,以監管求創新,在創新中提高機構核心競爭力。要正確處理好鼓勵金融創新與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政府部門要通過各種制度、政策約束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此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創造制度、政策環境,能夠確保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指導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加快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以開放人民幣業務為契機,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以監管促發展,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9.利用WTO有關原則和條款,實施適度保護政策
運用「不對稱原則」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不對稱原則」內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另一個是「逐步自由化」。利用「保障條款」和「例外條款」,合理保護金融市場。利用市場對等開放原則,加快國際化的發展戰略。支持本地金融機構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以提高國際競爭力。
J.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業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