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中央銀行有什麼特徵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
具體體現在:
1.代理國庫。
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2.代理政府債券發行。
中央銀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3.為政府融通資金。
在政府財政收支出現失衡、收不抵支時,中央銀行具有為政府融通資金以解決政府I臨時資金需要的義務。中央銀行對政府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為彌補財政收支暫時不平衡或財政長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貸款。為防止財政赤字過度擴大造成惡性通貨膨脹,許多國家明確規定,應盡量避免發行貨幣來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種,中央銀行直接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政府債券。
4.為國家持有和經營管理國際儲備。
國際儲備包括外匯、黃金、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儲備頭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分配的尚未動用的特別提款權等。
第一,對儲備資金總量進行調控,使之與國內貨幣發行和國際貿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適應;
第二,對儲備資產結構特別是外匯資產結構進行調節;
第三,對儲備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負責儲備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基本穩定。
5.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與磋商,積極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合作與發展。參與國際金融重大決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中央銀行進行兩國金融、貿易事項的談判、協調與磋商,代表政府簽訂國際金融協定,管理與本國有關的國際資本流動,辦理政府間的金融事務往來及清算,辦理外匯收支清算和撥付等國際金融事務。
6.為政府提供經濟金融情報和決策建議,向社會公眾發布經濟金融信息。中央銀行處於社會資金運動的核心,能夠掌握全國經濟金融活動的基本信息,為政府的經濟決策提供支持。
㈡ 中央銀行的特點
1、中央銀行的權威性和壟斷性
中央銀行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機構,獨享貨幣發行權,履行國家賦予的調節經濟、穩定貨幣的任務。
2、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中央銀行代表國家制定、執行金融政策,依法進行調節經濟,管理金融的活動,不受利益集團或政府領導人的個人干預,也不受股份投資者的干預。
3、中央銀行的非盈利性
中央銀行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一切活動的宗旨是穩定貨幣、發展經濟,不與商業銀行以及一切經濟部門爭利,沒有自身的盈利目標。這樣,中央銀行有別於商業銀行和其他所有金融機構; 也不同於國家管理經濟的其他政府機構。
(2)中央銀行區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特徵擴展閱讀:
產生背景
1、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18世紀初,西方國家開始了工業革命,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經濟的迅速擴大,促使貨幣經營業越來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圖,由此產生了對貨幣財富進行控制的慾望。中央銀行產生於17世紀後半期,形成於19世紀初葉,它產生的經濟背景如下:經濟發展
2、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頻繁出現資本主義經濟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導致連續不斷的經濟危機。面對當時狀況,資產階級政府開始從貨幣制度上尋找原因,企圖通過發行銀行券來控制、避免和挽救頻繁的經濟危機。
3、商業銀行的普遍設立,伴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銀行業也逐步興盛起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在推動歐洲大陸的貨幣兌換商轉變成商業銀行的同時也加速了新銀行的涌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央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央銀行特徵
㈢ 貨幣金融學 中央銀行的特徵
中央銀行的基本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中央銀行的活動不以盈回利為目的。中央答銀行向政府和銀行提供資金融通和劃撥清算等方面的業務時,也收取利息和費用,但中央銀行收取利息不是為了盈利,其確定利率水平高低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宏觀金融調控的需要。
(2)中央銀行與國家政府關系密切,享有國家法律上所授予的特權。各國建立中央銀行的主要目的在於藉助中央銀行制定實施宏觀金融政策,管理和監督金融機構,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使中央銀行具有一般商業銀行所不具備的超然地位和特權地位。這種地位藉助法律來實現,即國家賦予中央銀行以法定職責,明確其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上具有相對獨立性,享有壟斷貨幣發行、代理國家金庫、掌握發行基金、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制定基準利率、管理金融市場等一般銀行所沒有的特權。
(3)中央銀行具有特殊的業務對象。中央銀行不對工商企業和個人辦理業務,其業務對象是政府和各類金融機構。而且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涉及的是貨幣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等宏觀金融活動,即以宏觀金融領域作為活動范圍。
㈣ 中央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地位的特殊性 盡管各國中央銀行的名稱不盡一致,但就其地位來說,中央銀行都是居於一國經濟金融體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機構。 1、從一國經濟體系的運行方面來看,中央銀行為經濟增長創造了基本的貨幣和信用條件,並為經濟穩定運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從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來看,中央銀行是一國貨幣金融體系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全國貨幣信用制度的中心樞紐和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機構。 3、從一國對外金融關系方面來看,中央銀行是國家對外進行經濟金融往來與合作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肩負干預外匯市場,平抑市場匯價波動的職責。 (二)業務的特殊性 1、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有著特殊的法定權力、 法定限制、業務范圍。 法定權力有: (1)有權壟斷貨幣發行 (2)有權管理貨幣流通 (3)有權發布監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命令和規章制度 (4)有權持有經營、管理國家的黃金外匯儲備 (5)有權經理國庫 (6)有權對金融業的活動進行統計和調查 (7)有權保持業務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法定限制有: (1)不得經營一般性銀行業務或非銀行金融業務 (2)不得向任何個人、企業或單位提供擔保或直接發放貨款 (3)不得直接從事商業票據的承兌、貼現業務 (4)不得從事不動產的買賣業務 (5)不得從事商業性的證券買賣業務 (6)一般不得向中央財政透支,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不以盈利為目標。 3、中央銀行的業務服務對象是各商業銀行,政府機構和其它金融機構。 (三)管理的特殊性 中央銀行雖然經過一國的政府授權,享有各種金融管轄權,但與一般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有區別: 1、中央銀行在履行各項管理職能時,都是以「銀行」的身份出現,而且管理手段也更多地具有銀行業務操作的特徵。 2、中央銀行通常憑借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分層次來實施監督管理職能,行政手段居於次要地位。 3、中央銀行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具備較大的獨立性。
㈤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
中央銀行是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授權,進行貨幣發行、代管國庫資金、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發放貸款,以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一)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371)
1、設立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理後報國務院批准;設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或計劃單列市分行,由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批准;設立地、市級分支行,由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大區分行批准;設立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地市級分行營業部,由商業銀行地市級分、支行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核,報大區分行批准。
2、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和監管,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政策情況,經營情況等;監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業務,包括對其資本結構的監管,對其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風險資產監管,對其信貸計劃執行的監管,對其存貸款業務活動的監管,對其結算業務的監管,對其利率管理的監管,對其外匯業務的監管等。
3、商業銀行的主要領導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履職。
4、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對銀行名稱、注冊地點、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進行變更之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5、商業銀行因各種情況不能繼續經營,需要終止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銷銀行法人資格。
(二) 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254)
1、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其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確定貸款利率。
2、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使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中期貸款、短期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債業務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種期限的負債業務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結構。
3、商業銀行的重要投資須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並事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4、商業銀行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等。
5、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行政責任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中央銀行也對其他金融機構實行業務監管。
㈥ 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不同表現在哪裡
中央銀行具有一般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央銀行在從商業銀行演變而來時,依然還有貨幣信用等業務,但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它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主要表現在經營目的、經營業務、經營對象及制度類型上。
(1)經營目的。
中央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央銀行從事的銀行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實現宏觀經濟目標,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提供戰略性的金融服務。
(2)經營業務。
中央銀行不從事普通銀行業務。
中央銀行不從事一般銀行的業務,因為它的使命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很多的特權,主要是從宏觀上把握貨幣和金融政策,負責協調和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做銀行最後的貸款人,其實就是「銀行的銀行」。
(3)經營對象。
中央銀行以政府和金融機構為經營對象。
中央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和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原則上不對社會上的工商企業和個人辦理存款、結算業務,而是與政府、商業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通過這些往來調控國家宏觀經濟和監管金融機構,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4)制度類型。
中央銀行一共有四種基本制度。
中央銀行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政府控制,在其存在的組織形式及運轉的制度模式上,可分為四種類型:單一型中央銀行制、復合型中央銀行制、跨國中央銀行制和准中央銀行制。
另外,與商業銀行不同的是,中央銀行不能在國外設立分行,只能設立代表處、代理處。
㈦ 商業銀行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特徵是
(1) 不同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2) 不同於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
商業銀行有以下職能:
(一)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一方面,商業銀行通過受信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形成銀行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又通過授信業務,把資金投向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成為銀行資金運用。
(二)支付中介。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經營機構,具有為客戶保管、出納和代理支付貨幣的職能。
(三)信用創造。信用創造職能是建立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之上的。在整個銀行體系中,商業銀行運用所吸收的活期存款進行貸款或投資,通過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過程,形成存款貨幣的成倍擴張或收縮。
(四)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信息,憑借這些優勢,運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的其它服務。
東盟七國指:菲律賓、緬甸、印度尼西亞、汶萊、馬來西亞、寮國、越南
加三,三國指的是中國,日本,南韓
㈧ 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中央銀行有什麼特徵
(1)不以盈利為目的(2)壟斷貨幣發行
㈨ 中央銀行的基本特徵
中央銀行是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
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9)中央銀行區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特徵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
1、發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2、銀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3、政府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㈩ 中央銀行區別於一般商業銀行的特點是什麼試通過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來說明其特定的職能
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是指金融機構、政府、特定部門持有的中央銀行的債券。中央銀行負債業務主要包括存款業務、貨幣發行業務發行中央銀行債券、對外負債和資本業務。
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內容
1.貨幣發行
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最重要的負債業務。當今各國的貨幣發行, 都由各國的中央銀行所壟斷。中央銀行的紙幣是通過貼現、貸款、購買證券、收購金銀外匯等方式投入市場, 從而形成流通中的紙幣, 以滿足經濟發展對貨幣的需要。
2 . 代理國庫和吸收財政性存款
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 代理國庫和吸收財政性存款就是它的主要業務之一。中央銀行為政府融資提供條件, 對國庫存款不支付利息。
3 . 集中管理存款准備金
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各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 並對存放的這些准備金不支付利息。中央銀行將這些准備金用於商業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時對其貸款, 這便節省了各商業銀行本應保留的存款准備金, 充分發揮了資金的作用。中央銀行負責規定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 並督促各商業銀行按期如數上交存款准備金。
4 . 辦理全國的清算業務
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通過銀行來清算, 於是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成為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央銀行通過各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 對全國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算, 從而免除了兩地間的現金運用麻煩, 方便了地區間的資金往來, 加速了商品流通。
5 . 其他業務
除了上述四種負債業務外, 中央銀行還有國際金融機構負債業務、國庫券基金兌付業務等其他業務。
————————————————————
一、中國人民銀行同商業銀行的關系:
(1)是政企關系。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金融行政管理機關,商業銀行是專門辦理信用業務的金融企業,它必須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方針、政策、規定和制度。
(2)是存貸關系。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商業銀行是向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和申請貸款的企業。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即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
(3)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中國人民銀行相對與各商業銀行來說,存在著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關系。
二、中國人民銀行同商業銀行的區別:
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可見中央銀行是國家機關。
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而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主要區別是:
(1)中央銀行是國家機關而商業銀行則是企業法人;
(2)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職能部門,商業銀行則是經營存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
(3)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業實施管理,而商業銀行則是被管理的對象;
(4)作為中央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免,而商業銀行組織機構的設置則根據《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