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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

發布時間:2022-01-27 13:37:37

⑴ 從沒接到執行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書,裁定書,半個月後才發現賬戶錢劃走了,執行工作人有責任嗎

雖然存在程序上瑕疵(沒有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結果上沒有違法(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具此討說法或追究執行員的責任,得不到支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

三、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違反此項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復制、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到有關人民銀行查詢其在人民銀行開戶、存款情況的,有關人民銀行應當協助查詢。

七、人民法院在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時,只提供單位賬戶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開戶銀行應當根據銀發(1997)94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積極協助查詢並書面告知。

八、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給予被變更主體十五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十、有關人民法院在執行由兩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公證等有關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的兩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院,予以查詢、凍結,但不得扣劃。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兩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上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共同上級法院的最終協調意見辦理。

十一、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⑵ 銀行協助法院查詢前是否還要領導簽字同意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就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9月4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根據該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這一點是明確的。

⑶ 法院凍帳戶必須要到銀行才能凍嗎

法院凍結賬戶,不是必須要到銀行才能凍的。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個人銀行賬戶,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協助辦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賬戶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由此可見,法院凍結賬戶時,並不是必須親自在銀行才能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
一、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⑷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關有哪些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

1、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2、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4、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4)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擴展閱讀: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1、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起點為1萬元。按劃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使異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須同時符合下述兩項規定:

其一,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其二,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貸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收款人必須以持有商品已發運的證件為依據向銀行辦理托收,填制托收憑證,並將有關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後,將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交付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有關附件後,通知付款人。

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發布

關於發布《金抄融機構襲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 〔2002〕 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⑹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⑺ 強制執行凍結的賬戶是工程保證金能扣除嗎

1、可以的, 法院可以凍結,但不一定要執行。因為還要看承兌匯票的兌付情況,才能確定。 如果承兌匯票沒有能兌付,保證金就應該退還,此時,銀行可以憑借凍結的法律文書實施扣劃。如已經兌付,保證金已經被使用,則法院的凍結就沒有實際意義了。
2、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法發〔2000〕21號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其他 金融機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 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 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 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 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 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
三、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 存款。違反此項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 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復制、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到有關人民銀行查詢其在人民銀行開戶、存款情況的,有 關人民銀行應當協助查詢。
七、人民法院在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時,只提供單位賬戶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開戶銀行應當根據銀發(1997)94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積極協助查詢並書面告知。 八、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給予被變更主體十五 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十、有關人民法院在執行由兩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公證等有關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的兩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院,予以查詢、凍結,但不得扣劃。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兩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上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共同上級法院的最終協調意見辦理。
4、第九條有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⑻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款不能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⑼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在哪能找到依據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⑽ 協助執行通知書屬於法院強制執行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發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強制執行措施之一,承載了法律的強制力,相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法定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有關單位。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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