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策性金融機構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麼
最根本的區別是來不以盈利為源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政府財政撥付。
是經營目標的非營利性。
是業務范圍的確定性。政策性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其與政策性銀行根本區別在於經營考慮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不以盈利為目的,力爭保本微利。
有政府的財力支持和信用保證。
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具有特定的業務領域,政策性金融機構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競爭,它的服務領域或服務對象一般都不適於商業性金融機構,而是那些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重點或優先保護,需要以巨額、長期和低息貸款支持的項目或企業。
⑵ 政策性金融機構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
選C,不以盈利為目的。
分析:
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其獨特的特徵,主要表現在:
一是政策回的控制性。政策性銀答行的資本金一般由政府財政撥付。
二是經營目標的非營利性。
三是融資原則的非商業性。政策性銀行有其特定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發行金融債券或向中央銀行舉債,一般不面向公眾吸收存款。
四是業務范圍的確定性。政策性銀行有特定的業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
其與政策性銀行根本區別在於經營考慮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不以盈利為目的,力爭保本微利
⑶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
金融機構可以理解為金融市場各種金融貨品交易的中介或者媒體。金融機構使得回初級的金融答產品(primary
securities)變成次級金融產品(secondary
secutities),譬如說一間上市公司發行股票,這些股票作為初級金融產品流動於金融市場中,而一些金融機構,譬如說投資銀行,就會集中分析所有金融產品,製成一個最佳投資組合,這時這些股票便成為次級金融產品,提供給投資者去進行交易。當然投資者也可以直接購買初級金融產品(例如認購股票,或者直接買賣股票)。通俗一點講,金融機構就像中介機構,婚姻中介、房產中介差不多。
⑷ 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關系
哇,這個問題真是篇大文章啊。具體名詞釋義參見網路
我簡單說說吧,
1。金融機構主要包內括銀行,保險機容構,證券投資機構等等,是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
2。金融市場有多種分類方法,最簡單的是根據市場中買賣的證券期限劃分為:(1)貨幣市場,主要從事1年及1年以內的證券,衍生工具等的買賣。(2)資本市場,指市場買賣的金融工具期限在1年以上,如長期貸款,長期證券買賣等,此外還包括黃金市場等單個市場。
3。金融體系是指包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工具,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秩序在內的一個整體。
⑸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概念
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產生於一國政府提升經濟發展水平和安排社會經濟發展戰略或產業內結構調整的政策要求。一容般來說,處在現代化建設起步階段的經濟欠發達國家,由於國家財力有限,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資源開發所需的巨額、長期投資需求,最需要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一些經濟結構需要進行戰略性調整或升級,薄弱部門和行業需要重點扶持或強力推進的國家,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其特殊的融資機制,將政府和社會資金引導到重點部門、行業和企業,可以彌補單一政府導向的財政的不足和單一市場導向的商業性金融的不足。
⑹ 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一國金融與經濟有何意義
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一國金融與經濟的意義具體如下: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以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在法律限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某種特殊政策性融資活動,從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穩定、進行宏觀經濟調節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此外,政策性金融機構對重大的基礎性設施的投資具有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有重要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介入的收益低或者投資期限長但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一些重要產業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如農業、外貿及一些基本建設項目等。
(6)政策性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擴展閱讀: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其他介紹:
政策性金融機構雖然承擔了貫徹執行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職能,但是它的本質是金融企業,無論政府賦予它多大的政策性職能,都無法改變其金融企業的屬性。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金融企業.它擁有一定的資本金,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業務活動的領域是金融領域,經營的對象是貨幣;它具有信用中介的職能,實現貨幣資金從貸出者到借入者的融通;它發放的貸款是有償的,是要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同樣對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擁有自主選擇權,在國家政策所限定的范圍內,它就有權利本著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對具體的貸款對象與貸款項目進行篩選.它與其他金融企業一樣要進行經濟核算,講求保本經營,實現政策性和效益性的統一。
⑺ 政策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什麼區別
從字面看……一個理論一個機構。。
⑻ 政策性金融機構與經營性金融機構的區別。(簡答題)
一是政策性銀行有自己特定的融資途徑,財政撥款、發行財政性金融債版券是其主要的資權金來源,不面向公眾接受存款。
二是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多由政府財政撥付。
三是政策性銀行經營時主要考慮國家整體利益、社會效益,不以盈利為目標,一旦出現虧損,一般由財政彌補。但不能把政策性銀行的資金當財政資金使用,政策性銀行也必須考慮盈虧,堅持銀行管理的基本原則,力爭保本微利。
四是政策性銀行有自己特定服務領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其名稱往往與其特定服務的領域相適應,如進出口銀行,一般是服務於進出口領域的。
五是政策性銀行一般不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其業務一般由商業銀行代理。
⑼ 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關系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系
在一個實行現代市場經濟的國家的金融業,可以分成兩大類,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籠統的說,就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機制和原則進行的資金融通行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國政府主導下的,為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政府也是一種資源配置系統。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萬能的,市場機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經濟學稱之為「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為政府 介入和干預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據。所以,作為現代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主要途徑之一的金融市場在調節金融資源的配置中當然也要以市場機制和原則為基礎,這樣才會有效率,同時對於金融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的失靈問題和缺陷問題,也需要政府通過創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來校正,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合理性的有機統一。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是實行市場經濟國家完整的金融統一體中不可或缺的兩部分,其中以市場機制進行運作的商業性金融是主體部分,以政府為主導進行運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補充。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是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性質、行為特徵、業務范圍、融資原則是不同的。從性質上看,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商業性金融,是公司企業性質,具有商事性,贏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政策性的金融業務,是特殊的金融機構,體現國家意志性、社會性。從行為特徵看,商業性金融機構作為經營金融交易的企業性法人,以市場為導向。一般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財務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為主要行為特徵,社會效益體現於財務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恰好相反,
它雖然不是完全不考慮自身財務效益問題,但從總體上看它作為政府的金融機構必須以執行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為主和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行為特徵是依政府政策導向行事和以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市場為導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政府的經濟職能相聯系,是貫徹政府政策的一種工具,其目標是政策效益和社會效益。從業務范圍看,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是十分廣泛的,現代金融制度中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具有綜合化特徵和趨勢,即同時經營多樣化的金融業務。而政策性
金融機構則由於與不同的政策導向和業務領域相適應,往往具有特定的業務范圍和對象。如國家開發銀行,就以國家重點建設為主要融資對象,主要辦理國家重點建設(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政策性貸款及貼息業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承擔國家糧棉油儲備、農副產品收購、農業開發等方面的政策性貸款為主要業務;中國進出口銀行主要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進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從融資原則上看,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法則,出於商業標準的行為目標,以「流動性、盈利性、安全性」為融資准則,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一般要以政府的經濟職能和政策為依據,按照政府的意向來安排其融資活動和資產負債結構。具體而言,其融資准則的特殊性在於:
(1)不介入商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從事的項目,主要經營和承擔私人部門和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搞的項目,為此政策性金融機構常被看作是填補資本市場空缺的機構;
(2)主要提供中長期的廉價(低息)資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償還和價格低於籌資成本,為此而發生的虧損由政府予以補貼,以避開利潤的誘惑和干擾;
(3)對其它金融機構所從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標的金融活動給予償付保證、利息補貼或投融資,以此予以支持、鼓勵、吸引和推動更多的金融機構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另外,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職能上的最大差別就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參與信用創造,而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辦理活期存款、匯兌、結算和現金收付等商業銀行業務,其負債是貨幣體系已經創造出來的貨幣,而其資產一般均為專款專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具備信用創造的功能。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商業性金融結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系歸納為三種關系:
1.平等關系。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們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商業性金融機構代理具體的金融業務,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雖然政策性銀行享有某些優惠待遇,但並無凌駕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上的權利,否則就會構成對商業性金融機構利益的侵犯。因此,我們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管轄商業性金融。
2.互補關系。從以上的闡述得知,商業性金融機構構成一國金融組織體系的主體,承辦絕大部分的金融業務,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承辦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辦理和不能辦理的金融業務,在商業性金融業務活動薄弱或遺漏的領域開展活動。兩者之間形成主輔、互補而非替代、競爭的關系。?
3.配合關系。許多政策性銀行因受分支機構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業務的展是間接的,
即通過商業性銀行轉貸給最後貸款人。並且,政策性銀行對商業銀行從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業務活動給予再貸款、利息補貼、償還擔保等鼓勵與支持,在業務上進行一定的監督。故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府各部門的關系
從推動經濟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時又具有互補性。地方經濟需要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服務與投入,從而推動經濟增長;商業性金融機構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幫助,從而實現區域內業務的快速發展。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適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服務,配合政府產業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與當地政府關系,商業性金融機構本身才能不斷的發展壯大。政府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應建立起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 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必須認識到商業性金融機構是獨立的市場化的企業法人,要依照市場機制進行商業性運作,這就必須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商業性金融機
構的獨立性必須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把商業性金融機構視為
其附庸,不能幹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以,《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結構要按業務需要而非行政區劃設置(第19條);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提供擔保(第41條);商業銀行除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63條)、監事會(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第18條)、發行金融債券和境外借款需報有關政府機關批准(第45條)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預。《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24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證券法》第135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⑽ 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意義
政策抄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襲創立、參股、支持或擔保的、不完全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為貫徹政府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直接或間接從事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的特點,其放款對象和產業體現了政府的經濟發展意圖。政策性金融機構對重大的基礎性設施的投資具有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有重要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介入的收益低或者投資期限長但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一些重要產業具有重要的扶助作用,如農業、外貿及一些基本建設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