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指導意見對多年來民間的金融探索給予肯定,對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路基金銷售、網路保險、互聯網信託和消費金融等諸多領域的業務做出了詳細的規范,也對行業的一些不良傾向敲響了警鍾。
紀宜彤表示,這一類似「基本法」的綱領性文件,首次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從行政服務、稅收、法律等層面予以制度性規范和支持,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並在資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設定操作底線和業務邊界。監管落地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而言,是「強心劑」,也是「指南針」和「警示燈」,在鼓勵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宣告了無監管、無規則、缺門檻「野蠻生長」時代的結束,將互聯網金融納入法制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會進一步加速行業洗牌。
松緊適度,鼓勵發展
縱觀《意見》,可以看出,國家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本著「松緊適度」的態度,並對該行業的主要業態予以業務界定和監管劃分,以為後續的分業監管細則的出台提供製度性規劃。
紀宜彤:所謂的「松」,就是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從行政服務、稅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其中,在資本補充方面,《意見》表示,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可以預見,產業基金會加大對這個行業的投資,整體融資規模和行業體量會上一個新台階。另外鼓勵A股上市,可以預見明年會有企業在新三板或創業板上市,後年會在主板出現互聯網金融企業,一些之前獲得美元投資的公司也會出現拆VIE結構(協議控制)回歸國內資本市場的趨勢。
在稅收方面,《意見》首次明確,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設定業務紅線,規范發展
在提供發展空間的同時,設定業務紅線必不可少。《意見》對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也從行業准入、資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贏社創始人紀宜彤:《意見》明確工信部、網信辦等加入監管主體,並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共贏社一直注重投資人的信息安全,在網站安全防護等方面不斷的加大資金投入,確保網站及其投資人的切身利益。另外,為了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賬戶資金安全,共贏社近期與國內保險行業巨頭陽光保險集團簽訂了交易資金損失保險協議,為用戶資金流轉提供安全保障。
《指導意見》提出了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並明確了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據、糾紛解決機制及執法部門。今後,互聯網金融投資將更為安全透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一方面將容易甄別優質的平台和項目,另一方面也將獲得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在投資人權益保護方面,共贏社與亞洲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大成律師事務所簽署合作協議,大成律師事務所將憑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務網路和互聯網金融法律經驗,為共贏社及其平台上投資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進一步提升共贏社的風控能力,更加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各項權益和資金安全。
更值得關注的是,與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負責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託管所不同的是,《意見》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銀行做資金存管的好處在於,監管流程非常清晰,銀監會和央行對P2P的資金流向的實質監管也可以很直接,對整體的資金把握更清楚;並且銀行這么多年有著被銀監會監管的經驗,比起第三方來說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贏社從創立之初就與銀行開展合作,在第三方銀行建立了第三方資金存管賬戶,由銀行對賬戶資金進行落地審查,確保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分業監管,明確職責
根據《意見》的界定,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
紀宜彤:此次指導意見頒布,首次明確了P2P的監管規范——銀監會監管P2P領域,且將P2P劃為「個體網路借貸」范疇,明確了其作為資金撮合中介的性質,再次強調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路借貸業務的嚴格界定或將加速行業洗牌,存在虛假交易、詐騙、自融等平台將面臨比較大的壓力,待到銀監會的具體監管細則落地時,預計會有不少平檯面臨轉型。《意見》總體鼓勵互聯網金融朝著小微、普惠的方向發展,一些服務大客戶的「P2N」(個人對多個機構的網路借貸)模式未來可能會受到限制。共贏社從成立之初,一直堅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積極尋求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堅持小額分散的風險控制理念,始終將投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紀宜彤表示,互聯網金融盡管改變了傳統的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但其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宗旨是不能改變的,最終都要落實到提升實體經濟發展活力這一政策重點上來。這才是對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最大期許。
『貳』 現在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對第三方支付的POS機是否能保障信息傳遞的安全
根據最近一段時間的觀察,覺得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為商戶、持卡人的銀行卡交易和電子支付提供安全、穩定的系統保障,算是支付創新的第一公里。對於支付業務的發展,尤其在信息安全方面,樂富支付能夠嚴格遵守央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公司的業務准入監管要求,在功能測試、風險監控測試、性能測試、安全測試、文檔審核等全部專項測試項目均以高水平通過,通過了PCI-DSS 數據安全標准認證,在其包括安全管理、策略、過程、網路體系結構、軟體設計等200多個嚴苛項目中悉數達標,從管理和技術全面保障客戶信息和交易安全;通過了VeriSign-SSL伺服器證書認證,這是世界500強企業中超過93%的企業使用的認證體系,採用極高強度的加密和鑒別演算法,可切實保護用戶敏感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輸。
『叄』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肆』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有什麼
政策一:
央行下發《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支付機構內網路支付業容務管理辦法》草案,徵求對第三方支付做出限制,包括第三方支付轉賬、消費將被限制,如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單筆轉賬不能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等。
政策二:
央行和銀監會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通知對交易限額作了要求,包括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客戶提出申請且通過身份驗證和辨別後,在臨時期限內,可以適當調整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
第三方支付規模和次數被限制,用戶投入網路理財產品的資金規模也被限制。如現在使用余額寶轉賬工行限額5000、農行限額10000等顯示。
『伍』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陸』 跟互聯網金融體制有關的主題
一、要用法治的思維看待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發展
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發,並運用法治的思維對互聯網金融業發展進行頂層規劃。一定要清楚地認識到,互聯網金融一定是在合規有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健康發展,打著「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旗號無規則的發展和叢林式的競爭違背創新的基本准則,過度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一種潛在的金融法律風險,必須依法予以矯正和規制。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來說,起初是作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額支付,國家當初給第三方支付頒發牌照的初衷也是為了滿足一種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變為截留資金或是資金對資金的純粹劃轉,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錢。
這就是為什麼央行發布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草案)要限制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不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以及個人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的原因。
再如P2P網貸平台,不少網貸平台不僅沒有採取第三方資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動用投資人的資金,特別是一些網貸平台出現管理者隨意從平台借款幾千萬,用於企業經營,達到自借自用,風險無人控制也無人承擔,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資金風險,這也是為什麼不少平台出現跑路的原因。還有些網貸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比如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在此類模式下,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因此,P2P平台必須依法規制其運營模式和控制其運營風險,建立統一強制性的第三方平台託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進行資金監管,將平台自有資金和貸款人資金相互隔離;平台還要建立嚴格、規范、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業務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務,不得提供擔保和變相的攬儲,更不能直接參與借貸行為,必須讓P2P網路借貸平台回歸其中介本質。
針對民間借貸的泛濫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無序狀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3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互聯網金融中眾籌模式大致有4種,即股權類、債權類、回報類和捐贈類。其中,股權類眾籌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風險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罪有一條紅線不能碰,那就是向社會公開宣傳。《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做出擴充解釋,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見》還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也就是說,金融主管機關的認定意見將是司法機關的重要參考意見,這已經是司法機關第三次專門針對非法集資做出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國家應當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合規、風險、創新的邊界中尋找監管的最佳路徑。在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新的前提下,應當在政策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控制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積極推進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以便在新一輪的國際化競爭中佔得先機,預防國家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規制,使其有序健康發展
應當提高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層級,建議以完善和修訂我國現行的金融基本法為主線,不要就互聯網金融監管出台若干個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券法》都是基於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的立法,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不但無法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和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致使互聯網金融企業遊走於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及其法律性質,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確的界定。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項支付服務,但是這個平台卻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已經具備了商業銀行的性質,但是卻又不受相關商業銀行法律法規的規制,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已近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基本金融業務的范疇。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完善現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關互聯網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認證、監管、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尤其是要規制網路安全給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時要提高互聯網金融違法的成本。
要清楚認識到網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網路安全是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全、經濟有序運行的全局性問題。建立完善的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礎。互聯網金融伴隨網路經濟的發展不斷成長,是網路經濟的產物,運行高度依賴計算機系統、網路通信技術和交易軟體,互聯網金融因此具有高虛擬性特徵,各互聯網金融企業具有廣泛的物理關聯特性,極易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只帶來局部損失,而在互聯網金融中,安全風險能造成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會導致嚴重的客戶資料泄露、交易記錄損失、流失大量客戶、損害互聯網金融聲譽。
三、實現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並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互聯網金融浪潮的極速推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了混業經營。在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我建議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三會合一」,成立一個國家層面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重點監管范疇,明確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界定。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同,監管部門的選擇也應有所側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監管的混亂現象發生。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歸屬,監管部門還應充分尊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自身規律,尊重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開拓創新精神,讓市場在互聯網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引導和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通過行業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經營,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依法經營、控制風險,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理性發展。
四、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採取寬松審慎的態度
從金融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整體性評價,目前尚缺乏足夠的時間和數據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觀察期。對互聯網金融的全面、客觀評價,仍有待於時間來證實。我以為,目前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沖擊不僅僅是來自余額寶,而是來自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場化進程,倒逼著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加快變革,積極參與互聯網時代的競爭。比如在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銀行推出了隨時贖回、隨時變現的貨幣市場基金,而此前銀行是不做這種難賺錢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銀行開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還有許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斷降低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傭金,同時開始謀求與互聯網企業進行協同合作,不斷關注市場的長尾效益,重點關注客戶體驗等等。
對此,我建議在誠信合規和系統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互聯網金融採取包容性的監管策略,一切有利於包容性增長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活動和金融服務,都應該受到尊重和鼓勵。現階段,在互聯網金融合規與風險的監管前提下,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包容失誤和非系統性風險的出現,為行業發展預留一定空間,有必要對前期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行審慎寬松的監管政策,這樣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監管政策時做到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和監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開和透明,不但要考慮金融監管的需求,也要兼顧和平衡管理相對人的利益,為金融機構進行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提供一定的空間。特別是要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柒』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會有哪些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的影響:
(一)搶占商業銀行市場份額
面對互聯網金融迅猛的進攻態勢,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銀行業的直接結果就是市場份額縮減。互聯網金融在支付方式、平台及跨界金融方面,對銀行造成沖擊,銀行可能基本上抵不過互聯網企業的進攻,被搶去市場份額。同時,互聯網金融可能蠶食掉銀行20%的市場份額。這可以很好理解,新事物的發展過程,必將會導致舊事物的縮減、退讓。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有信息處理方面的優勢,效率高,加之無傳統中介,擠掉了中間成本,而商業銀行在信貸方面顯然沒有這方面的優勢,市場份額減少成為必定。
(二)減弱商業銀行中介功能
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互聯網企業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為客戶提供支付款業務,使資金供需雙方利用搜索平台自主尋找交易對象,並完成交易,這與傳統銀行支付業務形成替代,致使傳統銀行在金融業務往來中資金中介的功能逐漸減弱,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將加速金融脫媒,加速商業銀行的資金中介功能的邊緣化。未來商業銀行在信貸領域的作用,將會逐漸削弱,直至被取締。
(三)迫使商業銀行金融創新
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方式、范圍上,都已固定成型,然而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正沖擊著商業銀行傳統的發展模式。中國銀行原副行長李禮輝認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將迫使商業銀行作出轉變。馬雲也表示,銀行不轉變,我們轉變銀行。商業銀行如果自身不發展創新,適應這個新時代,那麼,就會有更多像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創新,倒逼商業銀行進行改革,否則,商業銀行這位傳統金融機構的「老師傅」,很有可能會被「亂拳打死」。
『捌』 央行對互聯網黃金業務劃定哪些紅線
「互聯網黃金市場越來越火,但實際上規模相比P2P市場還很小。可能會對客戶群體產生影響,因為黃金還不是特別熱的市場,可能會有一部分客戶群體流失。」肖磊說。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個普通投資者,不少均表示接觸過互聯網黃金產品。「買了兩萬,虧了450。」小馬(化名)告訴記者,他就通過互聯網配置了相應黃金產品,目前仍持有。
另一方面,也有投資者坦承,因為對產品屬性了解不多又擔心背後的風險,「嘗鮮」過後就選擇了賣出。「買過,感覺每天都提心吊膽的,一個月後就賣了。」
內容來源新華網
『玖』 央行年報對互聯網金融連提44次說了啥
央行稱來2015年重點開展規范了互聯網金融自的發展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特別地,年報以專欄形式(全文見文末)回顧了2015年互聯網金融法治建設情況。在該專欄中,央行回顧了2015年12月其制定和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參與推進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情況。
金融信息化方面,央行稱2015年發揮了全國金融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紐帶作用,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生物識別等互聯網新興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研究,以金融標准化的手段,促進新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網路安全等領域的應用和發展。
調查統計方面,央行稱2015年制定了互聯網金融統計制度,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統計監測框架。
金融研究方面,央行稱2015年成立了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深入開展了地方互
聯網金融發展研究;對股權眾籌、P2P網路借貸、互聯網保險、互聯網徵信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業務模式、法律關系、風險實質等開展跟蹤研究;協助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研究起草《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互聯網金融綜合試點方案》。2015年11月啟動的中國金融論壇也認為互聯網金融是重大課題,並對其進行了研究。
『拾』 央行限制第三方支付對互聯網金融有什麼影響
限制第三方支付會阻礙金融創新
「我對徵求意見稿表現出一種憂慮,互聯網金融是回隨經濟運行答模式的變化而出現的,形成互聯網金融最具有影響力的是第三方支付,之後才是其他的財富管理、眾籌和網貸等等,第三方支付非常重要,而且它和電子商務高度契合,為什麼把這個高度契合的東西要做一個限制?設定這樣一個限制,這使得人們非常不方便。」昨天,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在公開演講前表達了對這一文件的不同看法。
吳曉求認為,人類的支付歷史是一步步從懷疑中走過來的,從最早的現金交易,到以銀行為載體的支付,現在已經進入到以第三方支付、移動互聯為基本平台的支付體系。這是金融的變革,是在支付功能上的變革。它推動了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使人們享受了很多高效率的東西。這是個歷史趨勢,不可以讓人們回到通過銀行的載體進行支付的時代,如同不可以讓人們回到必須拿現金交易一樣。
吳曉求強調,限制第三方支付會阻礙金融創新,會阻止和扼殺創新。他希望中國能順應歷史潮流,通過新的金融創意推動金融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