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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23號文

發布時間:2022-01-10 10:28:19

㈠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㈡ 什麼叫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回包括: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答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㈢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屬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㈣ 我國二十三家金融央企分別是

目前中國的中央金融企業為24家。

1、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集團)公司

2、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銀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金融企業是指在國務院領導下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並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

(4)金融機構23號文擴展閱讀

1、國家開發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 2008年12月改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國務院明確國開行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

(2)國開行注冊資本4212.48億元,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梧桐樹投資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股比例分別為36.54%、34.68%、27.19%、1.59%。

(3)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截至2015年末,資產規模12.3萬億元人民幣,不良貸款率連續43個季度低於1%,保持一流的市場業績。穆迪、標准普爾等專業評級機構,連續多年對國開行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保持一致。

(4)國開行是全球最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中國最大的對外投融資合作銀行、中長期信貸銀行和債券銀行。2015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企業500強中排名第87位。

(5)國開行在中國內地設有37家一級分行和3家二級分行,境外設有香港分行和開羅、莫斯科、里約熱內盧、加拉加斯、倫敦、萬象等6家代表處。全行員工近9000人。旗下擁有國開金融、國開證券、國銀租賃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2、中國進出口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府全資擁有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其國際信用評級與國家主權評級一致。目前在國內設有9家營業性分支機構和5個代表處,在境外設有東南非代表處和巴黎代表處;與 140 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2)中國進出口銀行是我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外國政府貸款的主要轉貸行和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的承貸行,為促進我國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推動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促進對外關系發展和國際經貿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1)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簡稱中國信保,英文Sinosure) 是我國唯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也是我國四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之一。[3]於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運營,公司資本金約300億,資本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2)2011年5月14日,國務院批復了中信保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和章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大幅補充了公司資本金.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200億元人民幣注資已於2011年6月底到位。

(3)2011年11月,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批准,中信保領導班子列入中央管理。2012年3月17日,中信保升級副部級央企。

(4)中國信保的業務范圍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國內信用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咨詢業務;進口信用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5)中國信保還向市場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務功能的「信保通」電子商務平台和中小微企業投保平台,使廣大客戶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網上服務。

(6)公司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外經貿的支持作用日益顯現。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出口信用保險充分發揮了穩定外需、促進出口成交的杠桿作用,幫助廣大外經貿企業破解了「有單不敢接」、「有單無力接」的難題,在「搶訂單、保市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7)截至2012年末,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和投資的規模約1萬億美元,為數萬家出口企業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為數百個中長期項目提供了保險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項目、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大型對外工程承包項目等,累計向企業支付賠款43.4億美元。

(8)中國信保現有15個職能部門,營業機構包括總公司營業部、18個分公司和6個營業管理部,已形成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並在英國倫敦設有代表處。

(9)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4、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1)中國華融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2)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全國設有32家分支機構,旗下擁有華融湘江銀行、華融證券、華融信託、華融租賃、融德資產、華融渝富、華融期貨、華融置業、華融致遠投資、華融匯通資產10家子公司,服務網路遍及30個省、市、自治區,可以為客戶提供資產經營管理、銀行、證券、金融租賃、信託、投資、基金、期貨、置業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3)截至2011年底,公司總資產達2185億元,凈資本收益率達12.58%。公司注冊資本258.35億元,由財政部控股,持股比例為98.06%;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參股,持股比例為1.94%。在成立大會上,中國華融董事長賴小民表示,改制完成後,中國華融將穩步推進增資擴股,適時引進海內外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擇機完成IPO實現海內外整體公開上市 。

(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支持國有銀行改革發展、國有企業減債脫困、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發揮了重要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作用。

(5)在圓滿完成國家賦予的政策性資產處置任務後,從2006年開始啟動商業化轉型。特別是2009年以來,經營業績連續三年實現翻番,進入了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新時期。截至2012年6月末,中國華融集團總資產為2463億元,集團所有者權益為344億元。

5、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1)太平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太平保險」)1929年11月20日始創於上海,由私營金城銀行獨資開設,資本為法幣100萬元。1933年,金城銀行邀集交通、大陸、中南、國華等銀行參股,並將資本增為法幣500萬元。之後通過收購豐盛、安平、中國天一等華商保險公司,開始集團化經營。1938年,太平保險撥款法幣100萬元,獨資設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

(2)太平保險除在上海設立總公司外,又在國內各大口岸廣設分支機構和代理處,最鼎盛時,太平保險在全國的代理網點總數達900餘處,還在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支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3)1949年5月,上海解放。經上海市軍管會批准,太平保險於1949年6月20日恢復營業。50年代,國家對民族資本保險公司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經過1951年和1956年的兩輪改組,包括太平保險在內的28家華商私營財產保險公司合並重組為公私合營太平保險公司。

(4)根據國家的整體安排,從1956年起,國內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太平保險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太平保險從此移師海外,在港澳及東南亞地區開拓經營了整整45年。

(5)2001年12月2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太平保險全面恢復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業務,並對公司進行股權改造。

(6)改造後,太平保險的股東共有三家,分別為: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保險」,持股47.525%)、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保國際」,香港上市公司,中國保險業首家上市公司,持股40.025%)及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簡稱「工銀亞洲」,中國工商銀行在港上市公司,持股12.45%)。公司注冊資本金1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深圳。

㈤ 房企資金渠道被不斷收緊 政策寒冬下如何尋找融資突破

2019年,乍暖還寒。1月社融創新高後,地產融資愈行愈難。
5月17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3號文》(簡稱「23號文」),其中明確了幾類針對房地產的禁止性業務。隨後,5月底,住建部聯合有關部門,針對房地產行業「地王」現象點名十餘家開發商。同時,央行與證監會對部分上半年拿地活躍的頭部企業,限制公開市場融資。進入6月份後,受23號文影響,雖然地產信託發行規模有所收縮,但仍未達到監管預期。6月底、7月初,多家信託公司收到銀監窗口指導,要求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
針對房企前端拿地融資
對於地產行業,政策持續收緊,尤其是針對的前端拿地融資。
1、銀行:對房地產的資金支持仍被限制在滿足432前提下(編者註:所謂「432」,是指房地產項目必須具備四證齊全、30%自有資金、具有二級及以上開發資質等條件)的開發貸業務,連「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於購房」 「並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資金被挪用於房地產」這種不常見的現象也被未雨綢繆的事先防範。
2、信託:對房地產債權性質融資同樣被限制在滿足432前提,通過股權投資+債權認購劣後、股權投資+股東借款、應收賬款、特定資產收益權等方式向房地產變相提供融資等行為被明確禁止,政策精準、專業,直擊要害。如何規避監管層強調的信託房地產投資的一些限制性行為和結構模式,以及未來的產品方向值得深入探討。
3、此外,相關政策也提到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這類影子銀行在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壓縮了此類機構的活動空間,為日後專項查控埋下伏筆。
政策的收緊將加速地產行業的整合,有限的資金規模將向頭部企業集中,房地產企業被迫面臨一邊四處找機構找錢、催回款,一邊著急找項目、補貨的處境,如何結合自身特點突破資金、資產瓶頸成為眾多房企首當其沖需要解決的難題。
對房企融資的具體影響
目前,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融資模式分為4種主要形式。
1、股+債投資模式:金融機構作為地產項目公司股東的同時提供股東借款,從而實現對地產項目的投資。
該模式可細分為小股大債模式和先股後債模式,小股大債模式主要指機構作為地產項目公司股東後,在項目未滿足4證前以股東身份向項目提供借款,屬23號文限制行為;而先股權投資待滿足4證後追加建設期投資的模式,個人認為應不屬於限制行為。
2、股權投資+債權劣後級或 「優先股權加次級債」模式:
主要指信託在設計信託結構時採用優先、次級的結構化分層設計(優先劣後比為1:1)。
其中優先順序信託份額由信託負責募集,該份額為信託計劃實際投資規模,投資方式為股權投資,計入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及資本公積。劣後級信託計劃份額,由項目公司原股東向項目公司提供借款所形成的債權(多為土地出讓金借款等)來認購,項目公司原股東以劣後級本金及收益為優先順序的預期權益提供兜底。
如此設計首先滿足優先順序投資人在投資期間內固定收益分配需求,同時將名義上風險較高的股權投資轉化為了實際上風險相對較低的債權投資。從形式而言,這種模式藉助了結構化操作,掩蓋了假股真債的事實,可當監管從本質的角度直接進行核實時仍難圓其說。但信託的業務具體標准由各地銀監相機把握,因此理論上存在一定操作空間。
3、資產收益權模式:即金融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項目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項目未來特定區間內所形成的現金收益轉讓給投資機構獲取資金,該模式通常還會約定「受讓+回購」的條款。此種模式從實質將仍屬債權性質(且有相關判例支持)。個人認為如融資主體業務涉房該模式仍屬監管限制行為,如融資主體屬房地產企業關聯方但業務范圍無地產開發項應可操作,但也需結合當地監管機構的具體要求。
4、應收賬款或債權收購模式,該模式分為以下三種細分類型:
1)基於真實的交易背景,項目公司通過與保理公司的合作,加上與上游供應商的條款如賬期進行再協商,能夠合法合規的將資金在定時期內轉移給地產開發企業,該類型應不在23號文的限制之列;
2)房地產公司母子公司之間或分子公司之間債權,通過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將特定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非金融債權收購方式將債權受讓對價款支付給房地產企業的模式,該模式應屬於23號文禁止的「資金通過影子銀行渠道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如債權債務雙方為房地產企業關聯的非房企業且債權債務真實,再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的非金融債權收購方式融資,這一模式仍然存在彈性空間;
3)信託發行應收賬款類信託產品受讓持有的房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該模式實質也是向不滿足432條件的地產項目提供融資也屬23號文限制行為。
如何在現有環境下尋求融資突破
在監管趨嚴的形勢下,房企應該正面對待。通過融資結構的合理化設計、信用增級及拓寬創新融資模式等,在負債水平可控的情況下,適度擴張。未來房企應該多從自身尋求提升,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向尋找突破口:
1、融資結構合理設計:
1)通過滿足432的項目主體「借殼」融資。對滿足432條件的項目提供融資自然不在限制范圍內,用滿足432條件的項目進行包裝,繼而將資金用於其他不滿足432條件的項目。合適的項目主體的多少是決定此模式的關鍵另外還需注意不同地方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對土地/在建工程的抵押要求(是否允許以其他項目為本套殼「432項目」提供擔保實現錯位抵押等);
2)真股投資。真股投資並不是新鮮事物,確是23號文希望引導成為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的房地產投資模式。但是真股投資類項目十分考驗金融機構的投資能力,包括但不限於對項目投前分析以及投後管理能力,金融機構通過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從而獲得項目開發運營的增值收益。也因大多數金融機構項目開發的經驗不足或不具備,且投資風險相較債權投資更大,因此真股投資類項目往往也有更高的准入要求。在真股投資過程中仍有幾點需要注意:首先,真股投資通常需要房地產企業提供風險相對較低收益相對較高的優質項目合作,這需要房地產企業均衡現金流與收益後做出合理判斷;其次,真正的房地產股權投資在項目實現預售前不存在可分配的收益。所以對於習慣投資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投資人而言,資金募集將存在一定難度;再次,房地產股權投資在項目通常需要項目公司在公司治理及資金使用層面接受嚴格的監管,這需要投融雙方有足夠的默契與信任;最後,股權投資除可在項目公司層面合作外,還可設計為引入金融機構或國有平台作為戰略投資人方式獲得更多更靈活的資金支持,但這需要以公司的部分管控權為代價。
2、信用提升:
房地產企業在金融屬性的引導下,其基本資金運作邏輯就是用最少的自有資金撬動外部資源推動項目運轉。達此目的需房地產企業著力打造自身的信用體系,高信用評級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獲得非常低成本的資金,而且這些資金不受用途限制的影響,可以靈活使用,用於拿地保證金、繳納土地款等。雖然信用的建立需逐步積累,但普通規模房地產企業也可通過相應的運作手段來提升。首先可考慮引入國資平台,引入國資組建混合所有制後無論在開發還是融資上,國資信用都有其被認可的優勢。有實力的國資公司還能夠給合作的地產公司拓展提供資金支持,還能對房地產企業帶產業拿地模式帶來重要的資源價值;其次,與金融機構合作,與金融機構合作設立合資平台公司,即可以實現資產與資金優勢互補,又可以增強互信,實現融資方案條件的放鬆和靈活,若為多項目合作還可協商打破資金封閉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變相達到降低自有出資目的;
最後,提擴大規模、 提升信用。 房地產企業的江湖地位最終還
是以資產和銷售規模來確定的,資產與銷售同時也是評級的關鍵指標,因此需要持續關注,用心打造財務報表、行業排名等。
3、渠道拓展:
1)REITs等創新產品值得關注,中國式的REITs即進行地產股權投資的房地產信託將迎來發展機遇。
2)基於真實投資的股權私募基金發展已相對成熟,直接投資優勢明顯,很多私募採用金交所債權計劃等方式,可以作為輔助信託作用。甚至很多信託公司通過設立私募基金繞道放款,這樣無論明股實債還是真股都就會相對靈活。
3)由房地產企業投資注冊基金管理公司,與企業的物業管理、客戶管理及供應商管理等相結合發掘投資人資源,通過結構化設計等方式投於所開發項目,發揮產融結合的優勢。
4)引入管理團隊或戰略供應商跟投方式,既可以減少自有出資,又可提高項目管控水平,也是可深入探討的模式。

㈥ 監管約談多家信託公司 內部人士:不是一刀切給房企斷供

繼5月中旬銀保監會23號文叫停信託變相為不符條件的房地產項目融資輸血後,針對多家近期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速過快、增量過大的信託公司,銀保監會開展了約談警示。一家被約談公司的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了這一消息,並透露約談是以閉門會的形式進行。

該人士稱,此次監管約談針對的是高風險、高杠桿等房企融資亂象問題,引導房地產信託健康發展,但不是「一刀切」地給房企「斷供」,更不希望引起恐慌。另一家信託公司內部人士認為,雖只約談了部分公司,但警示作用很強,近年監管因房地產信託業務約談公司還是首次。

業內人士預計,未來房地產信託佔比過高的信託公司可能受到更嚴格的窗口指導,地產信託收緊對這些公司影響相對更大,需要轉化業務模式,更深入地向股權投資轉型。

記者查閱信託公司財報看到,2018年末房地產業務佔比較高的信託公司有萬向信託、愛建信託、陸家嘴信託等。不過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只要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在合規框架內發展就沒有問題。

近期地產業務增速快,多家信託公司被約談

記者日前從相關信託公司處獲悉,銀保監會近期召開了一場閉門會,參會的是多家近期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速過快、增量過大的信託公司。

這一消息在本周末迅速發酵,業內有分析稱地產信託融資將受「打壓」,部分房企融資或遭重創。對此,一家被約談公司的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監管約談信託公司並非讓公司「一刀切」,而是理性地對待房地產信託業務快速發展的風險,引導行業健康、良性發展。

一家不以地產信託為主業的信託公司內部人士分析稱,今年以來多地銀保監局對房地產信託開出罰單,有公司地產項目暴雷,風險值得重視,這些都可能是誘因。「約談不是叫停,而是嚴控一定規模和速度,畢竟上半年增長過快,相應的信託公司肯定會收斂一些。」該人士稱。

據銀監系統披露,今年有3家信託公司因房地產信託業務違規領到罰單。其中,中融信託因「開展房地產信託業務不審慎」被監管點名,粵財信託被處罰原因包括「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北方信託出現「違規發放房地產自營貸款」及「信託資金違規發放房地產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

另一家頭部信託公司內部人士認為,此次監管只約談了部分公司,但警示作用很強,近年監管因房地產信託業務約談公司還是首次,以往主要是其他一些管控措施。

23號文後房地產信託成立規模已現下滑

常見的管控措施之一就是下發文件。今年5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23號文)時,就強調不得向「四證」不全、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資質不達標、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提供融資。

記者在用益信託網披露的今年發行的房地產項目介紹中看到,很多項目融資方是佳兆業、恆大這樣的知名地產公司,但也有一些地方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時間僅在兩年甚至更短,個別公司的開發資質為「暫定三級」。

23號文對房地產信託的「降溫」效果已有所顯現。據用益信託數據統計,2019年1至6月,集合信託市場共成立2915款房地產信託,募資規模為3791.39億元。而6月房地產信託成立了470隻,成立規模622.87億元,同比5月分別下降了4.8%、10.72%。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從5月開始,房企融資難度整體就增加了。另一位地產業分析師也稱,確有開發商表示地產類信託收緊。

「此次約談是對23號文落實的強化,房地產業務一直是信託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去年以來,受大環境政策影響,房地產企業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發行受限,房地產信託業務呈快速增長態勢,特別是針對中大型房地產公司的信託貸款。」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表示。

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稱,此次約談是23號文的後續落實舉措,與現有房地產調控要求相一致,助推信託行業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避免房地產信託過快發展,累積風險。

監管收緊,倚重房地產業務公司受影響或更大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這次約談後,監管還會收緊,並對倚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公司有較大影響。

袁吉偉稱,從監管要求看,房地產信託增長過快或者佔比過高的信託公司可能受到更嚴格的窗口指導。今後一個時期房地產信託增長會受限,不過由於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不足,未來房地產信託成本也會有上升,實現以價補量。最終信託公司仍需要提升專業能力,優化房地產信託業務模式,優化業務組合。

廖鶴凱補充道,對於少數幾家房地產業務作為唯一主力的公司來說,需要轉化業務模式,更深入地向股權投資轉型。對於目前房地產業務上規模的信託公司,基本都有自己成熟的地產團隊,業務轉化空間還是挺大的,只是短期政策的影響需要一段時間消化。

目前哪些信託公司地產業務佔比較高?記者翻閱多家信託公司財報看到,愛建信託自有資產運用和分布中,投向房地產的資產一直高居首位,近三年佔比小幅下滑,至2018年末依然高達42.12%;信託資產運用與分布中,房地產佔比為22.11%,也與投入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領域的佔比相當。陸家嘴信託近三年房地產信託增速明顯,2016年投向房地產的信託資產佔比是9.39%,2018年末上升到27.96%,位居所有領域第一。萬向信託2016至2018年房地產信託佔比從13.98%上升到35.32%,至2018年末已是公司信託資產投入最多的領域。

不過上述被約談公司的內部人士強調,只要公司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在合規框架內發展就沒有問題。

㈦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㈧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答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㈨ 金融機構代碼

金融機構代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號前12位)是唯一標識各金融機構或其下設機構的代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統一確定編制原則。

每個銀行的代碼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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