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擔保公司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風險防範措施
根據擔保流程管理角度設計風險防範措施。
(一)合同簽訂的風險防範
1、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風險識別
(1)擔保項目調查
擔保項目調查工作是擔保程序的基礎階段,其直接影響擔保的最終審批決策以及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擔保項目調查必須採取實地調查與信用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業務人員通過實地調查獲取第一手資料後,在通過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擔保申請人的經營情況、風險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調查內容包括:
①擔保項目背景
擔保公司可通過分別與被擔保人的主要經營者交談、詢問和了解擔保項目背景、資金缺口及融資需求情況、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計劃、還款來源、還款意願、到期還款是否有壓力等。
②被擔保企業基本情況
A、企業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關聯企業、分支機構、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股權、注冊資本等變動及原因;
B、被擔保人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主要經營者的工作經歷和素質、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
C、企業目前經營狀況、產品市場情況、市場競爭優劣勢、在行業中的地位、行業競爭情況、上下游渠道購銷情況;
D、財務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情況、產權是否齊全、是否抵押、銷售模式、結算方式、應收賬款周期、對外擔保和負債情況、銀行借款情況、收入的來源和構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潤等;
E、被擔保人能提供的反擔保情況以及可承受的擔保費率等。
③財務、會計資料的審核和分析
重點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核實收入與盈利能力水平,關注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科學的預測。對財務狀況的審核,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核實以下內容: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記賬;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核實收入、成本、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意見部分。通過查詢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卡紀錄,核實其貸款償還及信用情況。
④相關書面材料的核實
通過向財務經理或主管會計咨詢、核實前述情況,並要求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擔保公司的項目調查人員應核對企業提供的各種證件的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的資料是否加蓋公章、需年審的是否年審、是否有效真實;財務報表是否由合法中介機構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為無保留意見報告,對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法律關系、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客戶所提供的各種材料的審核,了解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
⑤抵押物權利狀況調查
對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進行現場勘查,核實質押、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同時,還應到擔保物所在地去核實,到產權登記部門去查證確認真實權利狀況。
A、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權憑證的原件、面積、用途、結構、購買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價、周邊環境。
B、以動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折舊率等。
C、以債券、存單、提單等質押的,要察看權利憑證原件、辨別真偽;以應收債款質押的,還應與債務人進行核實,並簽署相關協議。
⑥通過其他手段了解申請企業的信用及經營情況。
例如詢問其開戶和貸款銀行、列印貸款卡信用記錄資料、藉助網路包括其公司網站查詢、詢問該公司內部員工、詢問其上下游企業及關聯公司等多方面掌握、印證申請擔保企業情況;還可藉助有關專業機構的人才、技術與經驗,提高自身的信用調查與分析能力和對擔保風險的有效識別和控制能力。如探索與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組建具有高級專業水平的企業信用評級機構,通過信用評級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使項目審批公正透明,努力減免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法律風險。 (2)擔保文件審查(以公司的擔保決策文件為例)
實務操作中,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點審查要點有:
①公司章程
A、反擔保人應當提供內容完整,加註「真實有效」字樣和提供章程的日期,並在上述記載上加蓋反擔保人公章的復印件。
B、根據章程確認反擔保人關於擔保決策的內部決策機關的職權范圍、議事方式、表決程序以及有權代表反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有權簽字人。
C、章程中應當沒有禁止擔保的規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擔保的規定,反擔保人的擔保行為或者有關擔保決策文件不得違反上述規定。
D、原則上,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是,如果確需接受此類擔保的,公司章程必須對此明確規定或者反擔保人必須出具股東會(大會)同意擔保的決議。
②股東會(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根據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本次擔保行為決議的,反擔保人應當出具股東會(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與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或其他有權機關頒發的反擔保人主體資格證明的記載內容一致;應當加蓋擔保人公章;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證明書有效期限之內。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簽訂擔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文件,審查要點如下:
A、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B、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C、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授權委託書載明的授權期限之內。
D、應當提供經授信經辦人員核對與原件一致的、並由反擔保人加蓋公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於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審查
在前期審查階段,首先要審查企業營業執照、起訴狀及其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能夠證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的其他文書材料、訴訟保全申請書、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等基本資料。
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還須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通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審查,重點在於查明:
①是否存在訴訟爭議,且爭議的解決是否具有財產給付之內容;
②是否具備訴訟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③申請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④訴訟請求是否適當以及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
⑤被申請人是否為適格的被告,以及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
2、合同條款設置的風險防範
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人整體進行信用控制和防範法律風險基本前提在於獲得其企業情況和經營信息,因此建議在合同中設定被擔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包括關聯企業、關聯交易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等;同時,對被擔保人的資產轉讓、擔保物處理、關聯交易、利潤分配等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並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便在擔保過程中能及時掌握及規范被擔保人的相關行為,達到降低法律風險的目的。
3、反擔保措施的法律風險防範
(1)在反擔保中,除應對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物的權屬進行嚴格審 查外,還應據實核定擔保物品的實際價格,避免估值虛高情形發生。
(2)應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的登記公示手續,以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能發 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要求關聯企業提供保證擔保 為防止逃避債務,在被擔保企業有關聯企業的,可要求其關聯企業或核心關 聯控股企業、控股股東共同對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整體授信額度內,由關聯企業整體對該筆貸款承擔責任;必要時也可要求被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關聯企業的主要控股股東自然人也作為共同保證人,體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東對被擔保企業經營活動的信心,提高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的自覺性,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抽逃資本、轉移資產、逃避債務。
② 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主張有哪些
論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
作者: 劉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時19分 | 【內容提要】 內容提要
本文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作者指出,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本文還從民商法的視角提出了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即:積極穩妥地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於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盡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實施公司拯救計劃,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預防泡沫經濟,必須預防泡沫企業的滋生和蔓延;強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避免由於過分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而破壞應有的信用關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於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活力,那麼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和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本世紀初的「泰坦尼克號」就是因為船長輕信了一位記者的建議、為創造輿論轟動而全速行駛、最終撞遇冰山而沉沒的。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發布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准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起不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反而會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行政審批無法擔保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保障不了企業在被審批後一定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尤其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家宏觀調控部門,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也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但是,這種多頭監管的體系也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弊病,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 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於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並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並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 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 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鼓勵開發高科技產品、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偏冷。為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從而拉動市場內需,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還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定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在內的經濟行政合同將會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於企業,而且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後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三)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四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是一種零合關系。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行政權力製造的金融風險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經常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並論,有違法治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時很難劃分,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議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裡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僕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於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麼,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3•公平原則
經
③ 如何建立健全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一、如何建立健全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1、即牢牢把握企業法制建設這條主線。
(1)建立"兩個機制",即建立防範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建立防範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
(2)搞好"兩個結合",即企業法制建設要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相結合,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相結合;
(3)實現"一個目標",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的目標。
2、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努力把握"一條主線"。
3、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是適應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客觀需要,也是堅持企業依法治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管理的迫切要求。
二、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及防範經營風險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的依據
為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風險防範體系,全面加強國有企業法制建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等規定。
三、現代企業法制建設的內容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建立出資者對公司的從外到內的防範投資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主要通過國家立法機構制訂法律、法規等各類規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
2、建立公司內部的防範經營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
需要在規范性法律文件基礎上,由公司制訂各項內部規定、制度而形成。
四、企業法律監督管理的有機構成
現代企業內部法律監督機制主要由事先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三部分有機地聯系和銜接所組成:
(1)事先防範。最重要是在法律法規框架基礎上建立適合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模式、經營理念和價值觀的內部規范性制度文件。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建設是貫徹和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企業依法經營,出資者和經營者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對重要的規章制度,應實行歸口管理制度,避免規章制度之間出現矛盾沖突,真正發揮這些規章制度的管理、約束和引導作用。事先防範,還應該做到對企業內部員工尤其是主要經營者採取多種形式的普法教育,以強化其法律風險和法律意識; 要在依法經營的基礎上,逐步上升為主動適用法律並合理運用法律的各項規定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2)事間控制。主要是指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嚴格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經營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有賴於對制度的尊重,其次有賴於通過實踐對制度的調整。由於外部經濟、法律環境的逐步變換以及企業自身發展方向、經營模式的不斷調整,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根據合法性、有效性和先進性的原則進行適時的相應的修訂,必須結合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和管理事項的變更,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3)事後補救。是指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蒙受損失時,通過訴訟、仲裁、協商和調解等各種方式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司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尋求救濟。事後補救必須立足於事先防範和事中控制。因為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在可能發生的糾紛及糾紛解決過程中,豐富救濟的方式、拓寬救濟的渠道,增加救濟成功的可能性。
④ 以控股方式的企業的風險如何避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體制,但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在面臨著銀行資產項目過於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等問題的情況下,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以控股的方式擴張業務范圍,由此也帶來一個緊迫的問題:如何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防範化解其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特殊風險
金融機構通過並購擴張,實行混業經營,可以增強資本實力,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之間的合作、溝通和融合,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總效益的提高。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由於內部存在復雜的組織結構和關系網路,以及各項創新的金融業務,除了要面對各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由「控股公司控股」這一組織架構所帶來的「特殊風險」。
(一)系統風險。
風險傳遞可能擴大風險。由於客戶一般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如果其內部某一部門出現問題,風險就會傳遞到其他部門,導致整個控股公司的形象、聲譽和信用能力受到損害,最終可能使控股公司總體償付能力和穩定性下降。
資本重復計算使抗風險能力大打折扣。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多次使用同一筆資本,而實際上控股公司「凈」償付能力或「合並」償付能力遠低於控股公司成員「名義」償付能力之和。資本重復計算意味著有限的資本要承擔多倍於自身的風險,是一個巨大的隱患。
復雜的內部結構和大量關聯交易使風險無法准確判斷。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內部的關聯交易問題,有的關聯交易高達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關聯交易可能導致風險傳遞,使得經營中發生的困難更加復雜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和關聯交易的復雜性使得投資者、債權人,甚至公司最高管理層都難以了解公司內部各個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准確判斷和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
(二)不透明結構的風險。
規避監管導致的風險。受利益的驅動,只要不同的金融專業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採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建立一種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比如使不受監管或監管程度較低的金融機構成為控股公司的控制主體。這二行為會增加各監管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困難,從而使風險隱藏或直接導致風險。
內部貸款風險。向各級子公司貸款是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和實施控股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結構過於復雜,貸款人很難把握貸款的使用情況,負責監管這些子公司的部門也難以准確判斷資金的來源。
不透明結構風險。金融控股公司規模越大,參與的企業越多,關系越復雜,監管者就越難正確地判斷金融機構的風險。這種不透明的組織結構首先會使控股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更加困難,在危機發生初期無法事前預警,最終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三)控股公司內部的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經營目標有沖突。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有些子公司之間的利益在本質上是相互沖突的。如銀行儲蓄的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尋求「金融資產的安全性」,但如果控股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把銀行資金用於證券交易,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意願。類似的還有控股公司內的基金經理專門購買本控股公司關聯企業的股票,而不管其贏利性和安全性如何等。
公司成員的決策自主權受到限制。出於安全等因素的考慮,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將子公司管理層的某些權力上收,使之在經營和決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由此可能帶來風險。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面對全球化金融競爭的嚴峻挑戰,面對金融控股公司興起的趨勢,我們應盡快著手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和風險監管機制。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機制。
樹立以功能性監管為主的監管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業經營的界限,使得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難以准確實施,所以應當樹立功能性監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監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不同業務實行監管,它能夠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且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方案中考慮了這種趨勢,成立了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監管。
建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金融控股公司從事綜合性金融業務,需要各監管機構之間加強協調配合。我國現在實行分業經營,不同監管機構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難,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業監管當局之間的有效信息共享機制就十分必要。建議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三會」派駐代表構成一個溝通平台,避免監管規章制度上的沖突,協調各自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舉措。同時,還要積極發展信息共享網路,開發相應的信息系統,更好地為監管服務,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將信用評級納入到監管體系。在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還不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總體監控和系統性評估。建議借鑒美國「駱駝評級系統」,盡快正式制訂出標准化的全國通用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從整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監控和評估。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制定資本充足性標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從事大量的證券經紀自營、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活動,這些活動對資本比率的要求應當高於銀行活動的要求。因此,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資本標准,有效地揭示金融集團所承擔的主要風險,或發現金融集團內部結構上的潛在缺陷。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機構和企業投資,但並未禁止金融與工商業之間以控股公司形式相結合,由此出現了如光大集團一類的具有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金融控股工商業),也出現了如魯能控股蔚深證券、湘財證券、英大信託等具有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工商業控股金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是選擇諸如英美式的「保持距離型」,還是日德式的「緊密結合型」,是向「價格性銀行」靠攏,還是向「關系性銀行」轉移,對向金融領域滲透的產業資本的所有者有哪些規定和條件要求,這些問題都必須盡快明確。此外,還要重點檢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內部自律機制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因為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金融監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機構形成了嚴格的內部控制,外部監管才可發揮作用。
控制過度的風險集中。我國應該明確規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有關控股公司對風險集中進行確認、監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必須滿足專業監管機構制定的對風險集中的限制標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對手或附屬機構的信用風險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資本的15%時,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並說明情況等。
增加控股公司組織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個核心風險問題。對透明度的監管,一要統一標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保證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監管的標准,實現統一、綜合監管,防止出現漏洞。二要遵循並表監管、綜合評價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採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公司分別監管的同時,負責監管母公司的監管部門應實施對控股公司的並表監管,在此基礎上對其風險和管理進行綜合評價。這樣可以避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及資產凈值的重復計算,更真實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和發展能力,從而更有利於防範和控制風險。
防止關聯交易。防止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點,為此必須制定嚴格的法規條例。應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定期向監管機構匯報關聯交易的全部情況,同時對以前的合法交易進行跟蹤監測。應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間設立「防火牆」,對不良的關聯交易予以嚴格限制,對超過一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監管部門專門審查。還應規定母公司對公開信息的准確性負全部責任,必要的時候由監管機構進行核實,這樣比直接進入子公司獲取資料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設立控股公司援助機制。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其附屬銀行的「力量源泉」,隨時准備在遇到支付危機的時候提供附加資本。這樣可對銀行起保護作用,有利於提高金融的穩定性
⑤ 金融風險的防範原則
1什麼是金融風險防範編輯
在金融市場中,金融風險防範是指金融市場主體在對相關分析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方法合規性地防範風險發生或規避風險以實現預期目標的行為。[1]
2金融風險防範的含義編輯
金融風險防範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金融風險防範是針對一定主體而言的。不同主體在金融市場中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其面臨的風險態勢和風險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範的風險以及防範風險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範風險的前提,是對風險有充分的分析和認識,即防範風險是一種自覺性行為。
第三,防範風險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選擇不合規的措施和行為。
第四,防範風險的目的在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因此金融風險防範的程度可用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
3金融風險防範的特點編輯
(一)制度性
金融風險防範首先必須立足於完善法規,加強監管。我國金融機構的外部環境不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而金融理財業務又處於快速發展時期,本身具有批量大、門檻低、業務范圍廣的特點,因而具有較大的風險卻常常被忽略。因此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控制風險的體系、制度和管理辦法。簡言之,就是要在規范的管理下促進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切實使理財業務既成為金融理財機構提升綜合競爭力和經營效益的重要工具,也要成為貫徹科學發展觀,創建良好金融環境的有效手段。例如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從法律層面上加強對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的要求,並通過「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三項制度進行具體安排,充分體現了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的制度特點。
(二)系統性
金融理財金融風險防範必須具備系統性。首先,理財業務風險應當納入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管理體系,形成風險管理部門、個人金融部門和理財中心各有側重、分工明確、相互支撐的風險管理架構。建立理財業務風險評估、監測和控制體系,做到對理財業務事前、事中、事後風險的全面控制。其次,加強業務管理,制定一系列理財業務的管理規定和崗位合規手冊,規范理財業務服務方式和內容,依法經營,切實保護金融機構及客戶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立科學的產品研發、定價和監控機制。在產品研發的同時建立產品線內控制度,研究新產品潛在的風險和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實施跟蹤和定期評估的制度。
(三)金融風險防範與發展創新並存
由於我國金融理財業務處於起步階段,規范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金融風險防範必須與發展、創新並重。在國外,金融機構十分重視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原則,但是我國金融機構往往錯誤地將風險管理擺在業務發展的對立面上,不能正確地看待和評價風險。我們應當通過發展和創新來加強金融理財的風險管理,同時良好的風險管理手段能更好地促進金融理財業務的發展和創新。
⑥ 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有什麼現實意義
"企業法律風險"這一用語第 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實施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所謂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 律責任,並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引自國務院國資委法規局於吉的講話)。當企業違反了法律,或者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或者缺乏防範意識,都會產生法 律風險。
⑦ 公司法律風險防範與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風險是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防範與管理的主要措施有:
1、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依法治企;
2、建立參與機制;
3、強化合同監控;
4、加強信息交流;
5、善用調解、仲裁、訴訟等保護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⑧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專范圍、內部管理、行為規屬則、監管模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⑨ 如何防範企業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防範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金融風險防範是針對一定主體而言的專。不同主體在金融市場中屬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其面臨的風險態勢和風險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範的風險以及防範風險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範風險的前提,是對風險有充分的分析和認識,即防範風險是一種自覺性的行為。
第三,防範風險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選擇不合規的措施和行為。
第四,防範風險的目的在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因此金融風險防範的程度可用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