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銀行反洗錢資格證書在哪領
反洗錢工作機構。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金融系統中反洗錢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技術性要求很高的新業務。為配合反洗錢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有效執行,特開發反洗錢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系統。
本系統要滿足如下要求:
1、反洗錢人員資格認證管理系統包括登記管理和資格認證管理兩部分,兩個部分既相對獨立但又可以信息共享。代碼實施必須實現其中一部分。
2、系統要求用戶在使用本系統任一部分前必須登錄。
3、本系統需要使用人民銀行的考試系統和培訓系統(這些系統功能可通過創建資料庫輔助表,以模擬數據來實現)。
(1)金融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擴展閱讀:
人民銀行反洗錢資格證書注意事項:
1、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採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2、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3、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並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
⑵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2)金融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⑶ 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四個要求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予以更新;
2、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⑷ 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⑸ 金融機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回兌換、答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⑹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有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構成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立法確認的預防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構建一套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體系不僅能大力打擊和預防洗錢犯罪,而且對於銀行自身的風險防範和業務管理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具有重要意義:
一、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內容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構成了國際反洗錢標准及各國立法確認的洗錢預防措施的三項基本制度,也是義務主體應當履行的「反洗錢三項核心義務」。其中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又處於最為基礎的地位。
客戶身份識別中的身份既包括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客戶在特定社會關系中所處特定地位。前者如自然人的姓名、國籍、身份證明證件號碼、職業、住所地等信息;後者包括是否為非自然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等。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禁止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反洗親義務主體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並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要求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並分類採取不同程度的識別措施。
二、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可以從源頭上防範洗錢活動,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和客戶的資金安全,為金融機構預防洗錢犯罪、防範金融風險構築一道安全防線。
沒有有效地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就無從談起。通過識別客戶身份,了解並監測分析客戶交易情況、調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動和恐怖融資活動、為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於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維護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
三、金融消費者如何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客戶身份識別
1、 為避免他人盜用您的身份,或是以您的名義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希望您在開立支付賬戶、購買金融產品以及任何方式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
(1) 如實填寫您的身份信息:姓名、國籍、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2) 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可能將無法為您辦理相關業務。
(3) 配合金融機構通過合法渠道核查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或以電話、簡訊等方式向您確認身份信息。
(4) 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合理提問。
(6)金融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擴展閱讀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具體條款如下: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3.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4.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5.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6.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7.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8.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10.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11.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該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的事項。
⑺ 我國反洗錢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可依法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有哪些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⑻ 按照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哪些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