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多嗎
「互金主流業務模式均已有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框架,但由於機構數量多,執行層面參差不齊,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仍不鮮見,需要持續加強整治力度。」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藉助互聯網渠道,各類金融亂象活動呈現出波及范圍廣、發展速度快等特點,只有切實做到「打早打小」,才能有效控制各種潛在風險隱患,需要各相關部門增強跨機構協調處理機制。
盡管已經延期一年,但孫輝透露,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還要繼續進行。具體來說,一是要繼續降低存量風險,進一步壓縮違規業務的規模,把合規合法的業務納入日常監管,同時實現違法違規業務平穩退出市場。二是探索建立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圍繞准入制度、日常監管機制,還有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打擊,做一些機制制度方面安排,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控進入有效階段。
㈡ P2P業務到底和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
非法集資和p2p的區別在哪裡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貸是具有小額資金需求的個人,一般情況下為了減小風險,會對資金進行雙向打散,即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會來自多個不同的投資人或者一個投資人的資金會借給多個借款人。但不管什麼情況下,每一筆借款都是獨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卻是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不是少數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生活等,一般來講借款方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於發放貸款謀利。
3、收益率不一樣:p2p的收益率比銀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規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內。而非法集資擁有的高利息,比對應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即無法追回,那麼出借人資金將無法得到相應保障。
P2P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導致非法集資:
1、一些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並由平台實際控制和支配。
2、網路借貸平台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布虛假的借款信息。
3、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的進行自融,並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網路-非法集資
㈢ 互聯網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徵
一是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不法組織和個人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未取得相關牌照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以具體項目和線上投資標的等為依託,包裝專業規范的合同文本和業務流程,手法極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資者辨別難度。
四是「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路集資平台、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國內監管打擊,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㈣ 如何區別非法集資 互聯網金融平台
你好。
具體了解這個平台的風控措施以及資金用途,風控措施是否具體(有些平台喜歡寫一些很虛的東西),資金用途是否明確規劃,是否公開查詢。另外看這個平台的股東背景,還有公司本身融資情況、注冊資本,以及是否有大機構入股、政府入股之類的。
謝謝!高搜易財富團隊很高興為您解答!
㈤ 頭條新聞兩會看點之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還有春天嗎
只要合法經營,互聯網金融還是有春天的。
㈥ 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防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必須是通過國家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並且經營范圍也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主觀方面,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總之遵紀守法就是了。
望採納!
㈦ 非法集資屬於互聯網金融什麼風險
針對您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㈧ 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是對還是錯
正確的。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