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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

發布時間:2021-12-08 04:43:22

①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② 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練習題(10.24)

單項選擇題


1.長期資本流動的主要方式不包括()。


A、國際直接投資


B、銀行資金調撥


C、國際證券投資


D、國際貸款


2.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一種憑證來籌集資金,並將資金用於證券投資的集合投資制度指的是()。


A、股票


B、債券


C、投資基金


D、公開市場業務


3.推動同業拆借市場形成和發展的根本原因是()的實施。


A、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


B、再貼現政策


C、公開市場政策


D、存款派生機制



參考答案


1、


答案:B


解析:長期資本流動包括國際直接投資、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貸款三種主要方式。


2、


答案:C


解析: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一種憑證來籌集資金,並將資金用於證券投資。


3、


答案:A


解析:同業拆借市場,亦稱“同業拆放市場”,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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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是什麼

同業拆借市場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同業拆借的資金主要用於彌補銀行短期資金的不足,票據清算的差額以及解決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
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特點:
1. 融通資金的期限一般比較短;
2.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是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交易資金主要是該帳戶上的多餘資金;

3. 同業拆借資金主要用於短期、臨時性需要;

4.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

拆借採用詢價交易方式。詢價交易方式是指交易雙方以雙邊授信為基礎,自行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的交易方式,包括報價、格式化詢價和確認成交三個步驟。

④ 什麼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一、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指沒有金融中介機構介入的資金融通方式。在這種融資方式下,在一定時期內,資金盈餘單位通過直接與資金需求單位協議,或在金融市場上購買資金需求單位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將貨幣資金提供給需求單位使用。商業信用、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均屬於直接融資。

二、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資金盈餘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之間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分別與金融機構發生一筆獨立的交易,即資金盈餘單位通過存款,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4)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擴展閱讀

特徵:

直接融資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資中,資金的需求者直接從資金的供應者手中獲得資金,並在資金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者之間建立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資是在無數個企業相互之間、政府與企業和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的,因此融資活動分散於各種場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差異性較大

由於直接融資是在企業和企業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的,而不同的企業或者個人,其信譽好壞有較大的差異,債權人往往難以全面、深入了解債務人的信譽狀況,從而帶來融資信譽的較大差異和風險性。

(4)、部分不可逆性

在直接融資中,通過發行股票所取得的資金,是不需要返還的。投資者無權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場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夠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

(5)、相對較強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資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融資者可以自己決定融資的對象和數量。

間接融資

(1)、間接性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需求者和資金初始供應者之間不發生直接借貸關系;資金需求者和初始供應者之間由金融中介發揮橋梁作用。資金初始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只是與金融中介機構發生融資關系。

(2)、相對的集中性

間接融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在多數情況下,金融中介並非是對某一個資金供應者與某一個資金需求者之間一對一的對應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對資金供應者群體,另一方面面對資金需求者群體的綜合性中介。

(3)、信譽的差異性較小

由於間接融資相對集中於金融機構,世界各國對於金融機構的管理一般都較嚴格,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也多受到相應穩健性經營管理原則的約束。

(4)、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過金融中介的間接融資均屬於借貸性融資,到期均必須返還,並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資的主動權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主要集中於金融機構,資金貸給誰不貸給誰,並非由資金的初始供應者決定,而是由金融機構決定。對於資金的初始供應者來說,雖然有供應資金的主動權,但是這種主動權實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⑤ 新准則對非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如何規定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利息,商業銀行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⑥ 什麼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求解釋,

簡單點說就是銀行間互相借資金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是指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同業拆借的資金主要用於彌補銀行短期資金的不足,票據清算的差額以及解決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亦稱「同業拆放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臨時性頭寸調劑的市場。

⑦ 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療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是( )。

正確答案:D
解析:D【解析】本題考查同業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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