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結果報告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 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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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跟金融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㈢ 有哪些經濟類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
㈣ 經濟法律責任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律責任的特徵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觀上、客觀上都應受到非難和遣責的。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從現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後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既是後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後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於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種決定了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
(一)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一般條件 1.主體必須有經濟違法行為存在。經濟違法行為不僅是產生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定經濟義務的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生產偽劣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等,也包括不正確地行使權利的行為,如錯誤吊銷營業執照、超額罰款、擅自審批、擅自減免稅款等;既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如私設金融機構、詐騙貸款等,又包括不作為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偷稅、玩忽職守等。 2.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損害事實。經濟法律責任既是一種經濟責任,又是一種社會責任。因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給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經濟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既包括現實的,也包括潛在的;既包括對國家和社會的,也包括對個人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講具有經濟性,但從實現方式來看未必都具有經濟性。 3.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體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有經濟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而且要求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無論是管理、調控主體,還是管理和調控的受體其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無關,或者說違法行為僅僅是損害事實產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條件,一般就不應要求經濟法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4.主體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或者過失。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具備客觀方面的條件,還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的條件,即要具備法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因素。所謂故意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具備明知的認識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謂過失是指主體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是當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輕信能避免的心理態度。當然也有個別的經濟違法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這是特殊原則,並以法定為限。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經濟管理職權過程中,侵犯相對主體的經濟權利時,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而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及其內容。 (二)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依據 1.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些意願、想法或者傾向,它必須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其次,這種行為又是特定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須具有特定性、針對性。行為人實施的每一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內的具體經濟行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體經濟行為之上的一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對於後者不能對其予以經濟懲罰;再次,這種行為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稱贊、鼓勵的,它必須具有消極性、否定性;最後,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來的,它必須具有能動性、反映性。馬克思指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系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探討道德和法的問題。」 2.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也即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而且是法定責任,非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更不能依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懲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大多數的經濟法律、法規中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罰則」,在無專章或專節規定的法律、法規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責任」或「罰則」的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對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後果等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予以明文規定;四是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具體懲罰措施予以明文規定。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的關系 從總體上講,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是從行為、後果、因果關系、事實、法律、主觀、客觀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因素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因素,這些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依據則是從事實或法律的某一方面來揭示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原因。而這些事實或者法律往往是承擔條件中最關鍵性的因素,或者說是根本性條件。因此,不能把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依據完全對立起來。
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則是違法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否定性經濟義務,這種否定性經濟義務應當是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經濟法律責任只能通過國家對違法主體實施一定的強制措施或者違法主體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來實現或完成。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經濟制裁是指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並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所採取的具有經濟和財產權益內容的懲罰性措施。它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功能。經濟制制裁不同於民事制裁中的財產性懲罰措施,不能把經濟制裁與民事制裁劃等號或者混同。同時經濟制裁也具有獨立性,而不是完全從屬於行政制裁或其他制裁。經濟制裁主要適用於管理受體的經濟違法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至於管理主體即國家機關在干預經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也是存在的。對於前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的經濟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對於後一種經濟法律責任所適用經濟制裁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侵權賠償即國家賠償
㈤ 經濟責任審計向被審單位要哪些內容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㈥ 金融機構是否有權對被投資機構開展管理審計
1、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是由《審計法》規定的,農村財務不是審計的對象。2,審計的對象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凡是有國家資金的地方就是審計監督的對象,農村財務屬於集體性質量,不屬於審計的對象應當由農業主管部門的農村經管站進行審計。但是最近,根據審計的發展,要求對村級財務進行試點審計,這個審計的角度是從經濟責任審計的角度開展的,對象是農村財務的負責人。3、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第十八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六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㈦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 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㈧ 5.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哪幾種
任中審計。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審計。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對領導幹部在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內輪審。經濟責任審計採用任中和離任審計結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重點部門、重點單位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任期內輪審制度,確保對重點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至少審計一次。
同步審計。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按照黨委、政府的要求,對地方黨委和政府、高校校長和黨委書記、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主要領導幹部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地方財政收支審計、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國有企業財務收支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等相結合,實現不同審計項目之間的資源共享。
㈨ 什麼是經濟責任審計哪些考察對象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湖北審計廳《審計知識問答》中得知: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二條及即將出台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南》,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劃分為三類:
一類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千部;
二類是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包括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實務操作中,與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類似,故將其納入黨政工作部門的范疇.
三類是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