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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預警

發布時間:2021-11-24 03:01:06

Ⅰ 銀行卡因網路賭博被凍結,又沒收到公安局的通知,這時去銀行咨詢不會被抓吧

不會被抓。公安機關一般在偵破網路賭博、電信詐騙、洗錢、非法經營等案件中,會就涉案往來賬戶進行凍結,有可能會直接關聯到5-6級賬戶。建議銀行卡被凍結後,應當第一時間自我評估,並列印近一年的銀行流水明細,到公安局自首。一般情況下,越早處理也有希望,如銀行顯示的凍結期限是6個月,則需要積極主動處理,否則公安機關有可能會繼續凍結,如銀行卡被續凍後處理起來往往會更加困難。
拓展資料:
一、網路賭博對社會的危害如下:
1、網路賭博參與范圍更廣、涉案金額巨大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球賭博網站約有1400多家,年營業額高達600億美元。就我國而言,在世界上剛剛興起5年的網路賭博2000年開始向我國境內滲透,異軍突起。
2、國內資金大量外流
目前,境內網路賭博主要是境外網路賭博的滲透。境內網路賭博的頂級莊家一般都在境外,除境內莊家獲得小部分利潤外,大量的賭資都通過地下錢庄等非法金融機構匯至境外,造成國內資金大量流失。也正如此,網路賭博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
3、國內足球、籃球等體育職業聯賽受到嚴重沖擊
由於網路賭博在境內發展迅速,國內的足球、籃球等體育聯賽已成為網路賭博活動賭注的對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網路賭博集團往往通過賄賂或恐嚇等手段,控制球員、教練、裁判和俱樂部,通過打假球來操縱比賽,嚴重污染了國內體育職業聯賽環境,直接影響了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4、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網路賭博除伴有非法借貸、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外,還具有影響股票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從事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網路賭博活動的莊家們,為攫取利潤,往往人為干預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造成不良走勢或波動,引發混亂,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秩序。
二、防範網路賭博的措施
1、廣泛宣傳,提高反賭意識
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人們認識到網路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引導人們遠離網路賭博,並自覺參與對網路賭博的社會監督。
2、拓寬渠道,密切監控網路
(1)充分發揮廣大網民的監督作用,廣布線索來源。
(2)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預警機制,完善對網路的監控和管理,嚴格落實網站開辦審核,上線前安全監測等綜合措施。
(3)加強對網路的運行監管,發現網路賭博的苗頭要立即跟蹤,嚴密監控,力爭把犯罪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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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響應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准備
第九條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高速公路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級別。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體系,根據職權制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中分別對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同突發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備應急處置的有關裝備和設施,完善通訊、交通、救援、信息發布等裝備器材及民警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公安部制定一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省級公安機關制定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四級響應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省級公安機關,並報公安部備案。
跨地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地市級公安機關,並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響應;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響應。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應急事件報警後,應當詳細了解事件情況,對事件的處置時間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研判。在確認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並明確向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各級公安機關在宣布或者接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進入應急狀態後,應當立即部署本級相關部門或相關下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五條
一級響應時,公安部啟動一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一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導、協調所涉及地區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員赴現場指導工作,相關省級公安機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或指揮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各項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二級響應時,由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二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二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協調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公安部協調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三級響應時,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三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四級響應時,由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啟動四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地公安機關,協調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發生地和被影響地難以區分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響應級別需要提高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後30分鍾內,宣布提高響應級別或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一級響應,需要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響應,需要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應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如不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批准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響應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採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徵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響應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
(三)二級響應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道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後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徵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並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響應時,實施遠端分流,需組織車輛繞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道通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意,並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通行線路、通行組織等有關情況協商一致後報公安部批准;
(二)組織車輛繞道通行應當採取現場指揮、引導通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道通行和路況等信息。
第五章 現場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立即聯系醫療急救機構,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上報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劃定警戒區,並在警戒區外按照「遠疏近密」的要求,從距來車方向五百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負責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天氣情況造成能見度低於五百米時,需從距來車方向一千米以外開始設置警告標志,並停放警車,打開警燈或電子顯示屏示警;
(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無關人員,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發次生交通事故;
(四)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車輛、物品的,應當先標明原始位置;
(五)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施救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徵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的物品種類及可能導致的後果,迅速上報危險化學品種類、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傷人員及周邊河流、村莊受害等情況;
(二)劃定警戒區域,設置警戒線,清理、疏散無關車輛、人員,安排事故未受傷人員至現場上風口地帶;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控制、保護肇事者和當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發生;
(三)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救援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徵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四)嚴禁在事故現場吸煙、撥打手機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經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公安消防機構監測可能發生重大險情的,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安全區域;
(五)解救因車輛撞擊、側翻、失火、落水、墜落而被困的人員,排除可能存在的隱患和險情,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條
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及變化趨勢、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現場,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應急管理預案進行分流。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現場具體情況;
(二)因自然災害導致路面堵塞,及時採取封閉道路措施,對受影響路段入口實施交通管制;
(三)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預案進行分流;
(四)封閉道路分流後須立即採取帶離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滯留車輛;
(五)根據現場情況調度施救力量,及時清理現場,確保盡早恢復交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報應急情況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
(二)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及時採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疏導滯留車輛;
(四)依法及時發布交通預警、分流和誘導等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中詳細規定交通警察現場處置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操作規程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章 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三十二條
需採取的應急措施超出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可能影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時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受鄰省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影響,造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應當立即向鄰省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狀況、事件造成損失及危害、判定的響應級別、已經採取的措施、工作建議以及預計恢復交通的時間等情況,完整填寫《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信息上報表》。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上報可通過電話、傳真、公安信息網傳輸等方式,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過電話上報,遇有暫時無法查清的情況,待查清後續報。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啟動一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一級響應1小時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公安部;需啟動二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二級響應30分鍾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需啟動三級和四級響應的,應當及時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部指令要求查報的,可由當地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全面。
第三十九條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應當採取現場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完畢,應當迅速取消交通應急管理等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待道路交通暢通後撤離現場,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交通應急管理措施和恢復交通的信息。

Ⅲ 關於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是a將反洗錢監管范圍有銀行業金融機構

正確答案:ABDE
《反洗錢法》第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 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而不應銷毀,故C選項錯誤。ABD選項中的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以及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均為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E項中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也屬於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故選ABDE。

Ⅳ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上述第(二)項反洗錢信息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於變化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更新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的情況;

(三)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當地分支機構可以按季度通過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匯總統計並報送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情況;

(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臨時凍結措施的情況;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告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調整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反洗錢信息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於每半年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日前半年執行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規定的情況以及被境外監管部門檢查和處罰的情況通過其總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轄內金融機構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機構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集到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後,應按照本辦法附1至附7所規定的報表格式逐級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匯總後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分支機構應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補充報送通知書》(附8),要求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所收集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時,發現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的,可根據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一)電話詢問;

(二)書面詢問;

(三)走訪金融機構;

(四)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確認和核實的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范圍。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電話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電話記錄》(附9)。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詢問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質詢通知書》(附10),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送達被詢問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自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被詢問的問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走訪金融機構時,應填制《反洗錢現場監管走訪通知書》(附11),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金融機構走訪調查的目的和需核實的事項。

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人員少於2人或者是未出示執法證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走訪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走訪調查記錄》(附12)並經金融機構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時,應填制《約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通知書》(附13),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告知對方談話內容、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

談話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應填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記錄》(附14)並經被約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以及設定的非現場監管分析指標,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

第四章非現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在評估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附15),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應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辦理。

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且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的,應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處理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文書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述、申辯意見。金融機構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可根據相關非現場監管信息對金融機構有關事實或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應按季度和年度撰寫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告,於每年或者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二)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情況及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結果,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等相關處理情況,以及做出上述處理的依據;

(四)非現場監管實施基本情況、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進非現場監管的建議。

第五章信息歸檔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包括:

(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及其他資料信息;

(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形成的各種報表、報告資料或分析材料,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往來函件、電話記錄、走訪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的批示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的意見、監督信息及舉報材料;

(四)媒體報道的金融機構有關反洗錢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進行分類歸檔,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保存、保管和查詢。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檔案保密制度。

Ⅳ 金融科技運用在金融機構的哪個部門

你好,來金融科技當前比較自火熱的大數據分析,以及量化模型等主要運用在金融機構的投資研究、行業研究、市場分析等部門。採用一些模型會幫助投資分析師更好的做出決策,但是模型不是萬能的,有時模型也會出錯,這時候就考研基金經理的個人能力能不能發現這個錯誤,如果發現,那麼其他人沒發現將賺很多,否則也會虧很多。

Ⅵ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6)金融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預警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Ⅶ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多少個工作日內,通過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7)金融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預警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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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預警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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