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業經營的介紹
按照分業管制的程度不同,分業經營有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的分業經版營是指金融權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金融機構不能經營非金融業務,也不能對非金融機構持股。
第二層次的分業經營是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各自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一個子行業中的金融機構不能經營其它兩個子行業的業務。
第三個層次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比如在銀行業內部,經營長、短期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經營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證券業內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證券交易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做市商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在保險業內部,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分離等。
通常所說的分業經營是指第二個層次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分離,有時特指銀行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分離。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制度被稱作分離銀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專業銀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分業經營的典型代表有美國、日本和中國。
Ⅱ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為什麼會造成監管真空。不是應該職責明確,監管更加到位嗎
職責是什麼?如果真的職責到位了,去年就不會打算支票跳票完成幾億的內損失了!監管是容什麼?就是一個人盯幾百人交易流水。而且,有的項目銀行做不了,會下放到一個小金融公司,讓他們融資,賺錢了一起賺,賠錢不關銀行的事
Ⅲ 你對商業銀行的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看法
金融混業經營概念
1 狹義的概念 . 它主要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系 , 金融混業經專營即銀行機構與證屬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 .
2 、廣義的概念 .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經營關系 , 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 , 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
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分業經營則是指金融機構僅從事一項義務
風險管理的問題。在一個風險管理好的地區和國家,混業經營更能促進金融業的發展;相反,在一個風險治理還不算完善的地區和國家,分業經營顯然更安全更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
Ⅳ 下列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模式,金融監管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或地區是
經營模式:
美國從分業進混業的標志:
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有一個從開始的混業經營到分業經營佔主導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過程。1999年11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確立混業經營模式,其主要內容是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2000年初,美國國會又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施細則〉》,全面推進銀行混業經營制度。實行金融混業成為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新趨勢。
分業:少部分,最典型記住韓國。其實他現在也逐步向混業了。
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我國(證監,銀監會,保監會),美國,香港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瑞士不太清楚。
Ⅳ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5)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Ⅵ 在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體系中,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銀行機構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這個問題本身幾個概念有些模糊,投資銀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經營結算業務所回以不存在對支票的答處理(國內的投行業務除銀行承擔很小一部分外、證券等公司是投資銀行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國內所見的銀行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如果從出資人和經營范圍分,一般分為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這些機構都可以吸收公眾存款並辦理結算業務。郵政儲蓄銀行較為特殊,原為郵政儲蓄,後改為銀行。支票是結算票據的一種,用於資金的支付。可以辦理結算業務的銀行都可以處理支票。
Ⅶ 如何看待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於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餘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牆」;但從股權關繫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採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問題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鬆管制。
由於中國金融業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鬆,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鬆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託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代理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於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鬆管制。要盡快出台《信託法》,並以立法形式給信託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託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託業務限制不多,信託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 其次,銀行和保險的業務交叉可以售保險產品、參與保險索賠清算保險單質押貸款等不僅風險很低,而且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明顯,可以更好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和信息優勢及清算效率優勢,較低銀行和保險的經營成本,增強業務競爭力。 第三步,最終過渡到近似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美國的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於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為此,美國在推行混業經營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業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防火牆」。我國也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風險「防火牆」型的業務交叉模式。不過,我國當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階段,應根據形勢需要,對原先法律框架作較大的調整,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
Ⅷ 當前我國調整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根本原則是什麼(多選) A、混業經營 B、分業經營 C、分業管理 D、混業
BC
Ⅸ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指什麼
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只在單個小行業內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只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只經營保險業務。至於何種方式可以稱為綜合經營,目前則引起較大的爭議.
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綜合經營制度變遷中的共性特徵:
1、 綜合經營表現為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允許結合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區域越來越大、方式也越來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機構的結合、人員的結合、資金的結合到逐步有條件地放開,在效率、監管成本和內部協調成本三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2、 金融監管政策總是滯後於金融業的發展,是一種被動式的迎合。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通過業務經營形式的融合與相對應的組織體制創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點上進行突破,如美國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很多條款已經被突破。其後,再從發展過程中所獲得的事實利益為依據來推動立法的變革。在目前已經允許綜合經營的國家和地區中,除日本等少數金融體系外,一般都經歷了一個對法律與政策逐步突破的漸進過程,但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的正式確立,法律是最後一道屏障。
3、 由於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採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如在台灣銀行內部可以設立信託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銀行與證券並未"完全分離",這與美國早年的證券與銀行業完全分離並不相同,又與德國銀行的一體化也不相同。
4、 實現綜合經營的形式多樣化。綜合經營不等同於某一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的方式不只是一種,在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國台灣地區也允許資本或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採取母子公司制。
總之,綜合經營只是一個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可能會不同。實踐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選擇,關鍵是看哪種模式能為其帶來更大利益或更有利於同行競爭;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金融體系穩定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之間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開放將給金融業界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只間很難找到一個分水嶺,因為金融制度中各種業務的分離或結合方式呈多樣性,且不同制度對特定的結合方式規定具有差異。所以,我們只需判斷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趨向綜合經營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斷參照物和被參照物孰是綜合經營孰是分業經營。金融業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其發展必須與服務對象需求相適應,同樣我們的金融政策也必須與金融業的發展相適應,並不是我們人為隨意決定的。
從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來看,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控股集團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從其組織形態上看,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純控股類型的金融機構,以不久前成立的匯金公司、建銀投資為代表;第二類是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險集團為代表;第三類為實業母公司控制金融機構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控股集團以及東方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民營性質的控股集團。
Ⅹ 根據我國國情,商業銀行更適用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
一、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內涵
混業經營是指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目前,混應經營一般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綜合銀行制,可設置內部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如德國、瑞士、荷蘭等國的商業銀行。另一種為全能銀行制,通過在外部設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等,如英國、日本、美國的商業銀行。在目前的國內文獻中,有部分人將混業經營等同於全能銀行。我認為有必要區分以下兩個概念:全能銀行主要是從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角度來講的,對應傳統銀行服務;而混業經營則是從銀行運作的角度講的,對應分業經營。
根據默頓與博迪提出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於金融機構更具穩定性,金融體系的功能及競爭性組合方式決定了金融產品及金融機構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金融業務范圍和產品門類都是可變的。它們都是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轉變。混業經營知識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市場利益誘導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二、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歷程
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的歷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發展歷程。
早期的經營模式是自然分離的,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證券市場日益繁榮和膨脹,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投機、包銷等經濟活動空前活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各自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地向對方行業擴張業務,這是金融業最初的混業經營。但1929-1933年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混業的弊端暴露無遺。美國政府為了加強對資本市場的控制,於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界限。隨後,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
到了20世紀80年代,科技進步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促使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推陳出新,金融業之間的滲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強,原來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機制阻礙了金融業務創新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各國金融當局如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紛紛進行了已打破證券和銀行業界限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現代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並購潮風起雲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跨行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並,加快了國際銀行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美國國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取消了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以此為標志,現代國際金融業務走上了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三、銀行業混業經營的優勢與風險
混業經營制度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可以分散風險。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業經營模式所缺乏的優點:
1、混業經營增強了銀行業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從業務開發來看,全能銀行的多元化經營為銀行的金融產品創建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極大的增強了商業銀行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
2、混業經營通過銀行內部之間的業務交叉,提高了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中小客戶時,成本降低更為明顯,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3、混業經營可使商業銀行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有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
4、從政府的角度看,混業經營精簡了金融機構,便於當局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加強,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混業經營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因哈格進入證券業後加劇證券行情的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市場業務歷來是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的中介場所,銀行業的介入將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銀行業經營的證券業務若遭遇失敗,其風險將由存款人乃至整個社會負擔,這就可能使銀行鋌而走險,放鬆對風險的控制,不利於社會穩定。可見,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趨勢
1、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沿襲了混—分兩個發展階段,1993年以前實行混業經營。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銀行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一直處於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開創了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上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開始,伴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甚至於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國家於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並於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經營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必要性與面臨的挑戰。目前,我國銀行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金融市場體系、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監管水平低,資本流動性差等許多條件還達不到金融業混業經營條件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分業經營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有利於國家監管,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而一旦實行混業經營又無法依靠自律、法律機制約束,難以有效控制風險。
但是,中國銀行的分業經營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國內銀行業的風險增加,經營效益下降,競爭能力差。由於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融資渠道增加,銀行優質客戶丟失,盈利能力下降,同業競爭加劇。也涌現出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創新產品,像存摺炒股、銀行資產證券化、保險資金入市等。銀行業本身產生了擺脫分業經營束縛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中資銀行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其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多個領域。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全面,服務產品齊全,創新能力強,具有許多中資銀行短期內無法比擬的優勢。這也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加大發展混業經營的步伐,增強競爭力。
3、對我國金融業經營發展方向的思考。綜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見,混業經營是當今國際金融法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的必然取向。
我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環境的具體情況,混業經營的第二種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制是我國合理的選擇。它是指在統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對外開展相關業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通過投資控股形成多重資本杠桿,有利於資本的集約化經營。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對獨立核算,便於子母公司內部監管,也大大降低了整體風險。
金融組織形式的變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雖然全能性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今後發展的方向,但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要向全能發展,一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發展多種業務的能力,也可以集中專項發展為特色銀行。全能性銀行與專項小銀行協調發展,互為補充,才能構件完善的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