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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

發布時間:2021-11-17 19:18:01

Ⅰ 哪個部門提出打消地方債中央買單和政府兜底幻覺

財政部提出打消地方債中央買單和政府兜底幻覺。

此外,強化中央企業債務融資管控,嚴禁違規為地方政府變相舉債。

Ⅱ 銀行業風險爆發,政府會不會兜底

當時的中國銀行業,可以說爛到了極點,外國同行稱之為「技術性破產」,直白說就是實際已破產,但在中國特色下有我黨兜著。而今中國的銀行業,從指標上說是全世界最好的,地方政府債務真能拖垮銀行么。問題的存在誰都不否認,但並沒有那麼嚴重。
微博:假使有一天銀行業的風險暴發,那絕對不只銀行遭殃,也不只是金融行業,而是整個實體經濟危機,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最好的例證。到時候不是銀行股,而是所有股票都會跌沒了。2000年中國銀行改制上市,那一輪政府兜了,了不起2013年再回到原點,政府兜不兜?或者應該問,政府敢不兜嗎?更能得到答案。
看了評論後發現,大家在銀行業危機時政府會兜底上都沒有異議,而焦點在於認為政府的救助會攤薄原有股東權益,根據的也是08年美國次貸危機時的經驗,政府救但是要銀行給出權益。但是刻舟求劍時我們要考慮,中美之間是不是流動的水。
對於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首先美國政府的救助確實要了銀行的部分權益,但那隻是方案實施的必須之舉,就是說政府錢是肯定要給的,但以什麼形式給的問題。最後以優先股附加一定條件給到銀行錢,但在給錢的時候政府就有一個明確的退出計劃,達到什麼條件後,政府是要「退出市場」的。我記得這在當時引起了一個大討論,包括學術界、政界和金融界。大家都認為華爾街賺了錢是自己的,虧了要納稅人承擔。由於這個討論,後來美國有了一個法案,具體法案的名字叫什麼我忘了,但其目的就是要化解「大而不能倒」的局面,讓大金融機構有風險的時候可以倒閉,不會牽連太廣,這是在奧巴馬任內的法案。所以不能簡單說政府救市了,股東權益就被攤薄,那也是當時一種不得已的手段而已;
其次,美國的銀行跟中國的銀行在功能上是有差別的,它們是更傳統意義上的銀行,支持國內消費為其主要業務,所以它的風險來自於房地產次級信用貸款,它的借款人是普通民眾。而在中國的銀行業,其主要功能是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大企業搞投資,它的客戶以機構和政府為主,而非普通民眾;
從以上分析我們知道,你的貸款主體不同、危機形式不同,自然救助的方法也不同。08年用美國的方式是直接給金融機構作信用擔保和注入流動性。中國如果銀行出事,會不會用這樣的方式呢?我覺得不會,因為美國是沒辦法站在次貸者的角度去還款,那些都是個體,而中國的貸款人是機構,特別是地方政府,那麼要救銀行,最直接、也是最正確的辦法,應該是給地方政府注入流動性而非銀行,讓它有錢去還給銀行。這樣危機自然就解除了。
中央政府錢從那裡來,這個不言自明。當然,從這個角度說是全民埋單,也就是所謂的「印幣稅」,從最根本的邏輯層次說,是全國人民為了地方基礎建設(包括其中的腐敗)拿出自己的財富支持,而銀行卻在一邊高枕無憂,這才是中國的經濟實現。

Ⅲ 財政部將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 ,這一政策會不會對我們的生活有影響

財政部日前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雖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個別地方政府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風險不容忽視。從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的情況看,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的主要原因有四個: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觀不正確;一些金融機構放鬆風險管控要求,大量違規提供融資;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問責不到位;金融監管部門問責金融機構的制度尚不健全,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不嚴。


總結:財政部將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是好事。

Ⅳ 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制有何意義

財政部在日前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明確,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要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管控好新增項目融資的金融「閘門」。督促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嚴格把關,對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或沒有合法合規抵質押物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融資等。在積極穩妥化解存量隱性債務方面,將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依法實現債權人、債務人共擔風險,及時有效防止違約風險擴散蔓延。堅持糾正政府投資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中的不規范行為,鼓勵地方政府合法合規增信,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財政部指出,下一步將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擔保法,堅決剎住無序舉債之風,有效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堅持誰舉債、誰負責,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債務人、債權人依法合理分擔風險,積極穩妥處置隱性債務存量,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

Ⅳ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Ⅵ 政府會給地方債兜底嗎政信投資的風險如何把控

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任命、管轄、監督和政績考核,稅收和發債權利集中於中央,省級以下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地方政府發債必須獲得中央審批。所以即便中央不兜底,地方政府債務違約也是極小概率,或者說不會發生的事情。地方債強調「屬地管轄」原則,省級政府成了地方政府債務的最後兜底主體。
因此,地方債可以說是安全性很高的金融產品,作為投資人來說,最重要的是選擇一家專業的、嚴謹的金融機構,例如政信投資集團這種專注於政信金融領域的公司,這樣可以大大減少「踩雷」的風險。

Ⅶ 人民日報: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錢為國企違約買單

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
近日,東北特鋼債券違約事件,因其第一大股東是遼寧省國資委,引起廣泛關注。投資人希望能夠財政兜底予以兌付,企業大股東則試圖以「債轉股」「債轉貸」等方式解決。當地政府、主承銷商和投資人能否通過市場規則和法治方式達成共識、破解困局,考驗各方智慧。
債券違約有增加趨勢。談到近期幾起違約事件,財政部負責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確,對於國企債券違約的處置,應該用市場化手段、堅持法治化方向。債券發行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可避免有違約的風險。而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國企債券違約風險漠視,存在著剛性兌付依賴。在發生兌付風險時,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維持政府信用,也總是動用納稅人的錢,補市場的窟窿。當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為國企兜底的能力越來越弱,一旦發生國企債券違約,動輒幾十億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無力;更重要的是,剛性兌付使國企債務風險越來越高,杠桿率不斷提高,風險積累也越來越大。
打破剛性兌付,恢復建立良性債券市場,需要讓市場在債券的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國企的違約問題固然不同於一般企業,政府應該給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於兜底。作為市場主體,國企應該按照市場規則處理債務違約問題。國企之所以債務規模偏大、債務率過高,主因就是把政府當保姆、當靠山,而金融機構也患「國企崇拜」病,總覺得政府可以兜底。
長期以來,剛性兌付成為「行規」,金融機構、投資者忽視了背後的風險,導致債券市場價格失靈,風險信號失靈。債券市場剛性兌付如果一直硬撐下去,泡沫只會越來越大,杠桿越來越高。東北特鋼資產負債率遠超警戒線,各種貸款、債券還是一路綠燈,債務居然超400億元,就是一個例證。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實際上,長期存在的剛性兌付,使得債券市場扭曲失真。「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指出,「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局部的風險該釋放的也要及時釋放,打破剛性兌付,反而有利於降低長期和全局風險」。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剛性兌付打破,信用債的定價回歸市場,企業再發債券,其利率就會由市場根據不同行業的投資風險定價,利率和資金會優化配置,一些落後產能發行債券就會越來越難,這對於去產能、去杠桿,國企的深化改革、產業的轉型升級作用巨大。
對政府來說,則要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邊界。在市場經濟機制下,政府應該權責對等,該由市場來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的錢來為國企的違約買單。同時,政府「援助不兜底」,該作為的必須作為。處理債券違約,要有底線思維,立足於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應該看到,目前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很低,構不成系統性區域性債務風險。
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絕不能倒退,債券處置也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債企業、地方政府、承銷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發揮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堅決防止逃避債務的惡意違約,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Ⅷ 金融宏觀經濟學習題

美聯儲降低基金利率是為了擴大國內投資,刺激經濟復甦;
至於降低率的作用就是:
一、在不增加貨幣供應量的情況下,降低利率,使人們把錢從銀行取出,增加流通貨幣,擴大企業私人投資,促進經濟復甦發展;
二、一般情況下,實在通貨緊縮時會採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藉此來穩定物價。 希望對你有用。
關於中央銀行職能的一般表述:
(一)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指中央銀行掌管一國現金貨幣的發行權。
(二)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為普通銀行提供服務:
(1)開立存款賬戶,提供票據交換和支付清算服務;
(2)通過貼現窗口和公開市場操作為其不斷地補充流動性(准備金);
(3)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三)中央銀行是國家(政府)的銀行表現為:
(1)經理國庫;
(2)為政府提供資金支持;
(3)代表國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4)代表政府參與國際金融活動;(5)作為政府的金融顧問和參謀;(6)履行國家交付的其他職能:金融安全、徵信管理、反洗錢等。
關於中央銀行職能的另一種常見表述
(一)服務職能服務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向政府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融通、劃撥清算、代理業務等方面金融服務的職能。中央銀行為政府服務,具體表現在:
(1)經理國庫;
(2)臨時的財政墊支;
(3)代表政府參與國際金融活動;(4)作為政府的金融顧問和參謀。中央銀行為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服務,具體表現在:
(1)主持全國的清算事宜;
(2)作為銀行的最後貸款者。
(二)調節職能調節職能是指中央銀行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經濟進程,實現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的職能。(三)管理職能管理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作為一國金融管理當局,有責任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全與穩定,防止金融紊亂給社會經濟造成困難。管理職能表現在:
(1)制定有關金融政策、法令;
(2)管理各銀行和金融機構;
(3)檢查監督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
以上供參考。

Ⅸ 為何說地方違規舉債將終身問責

財政部日前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還表示,將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融資的「前門」,適度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規與社會資本合作,支持市場化融資和擔保。穩步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政府債務立法,強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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