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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扶貧監督意見

發布時間:2021-11-17 11:29:36

Ⅰ 保監會金融工作的意見

近兩年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終於迎來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本次《指導意見》,除了負責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以外,其他和互聯網有關的部委均有參與,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十龍治水,對部委之間的協調要求更高。

《指導意見》全文6000多字,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了闡述。如何解讀它?它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正規化」後P2P公司的未來前景?第三方支付平台將面臨什麼挑戰?針對該意見中的核心內容有以下見解。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結合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和「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對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的正面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一樣的路線,之前在業界也一直有爭論,即「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而這次的《指導意見》均給以鼓勵。其中特別提及了電子商務企業,但從邏輯上看有一點奇怪,因為按理說電子商務企業也屬於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單獨列出作為強調,可能還是考慮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之前國務院於5月4日發布了《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和「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都和互聯網金融相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核心目標之一,需要特別的注意。「普惠金融」的外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接觸不到金融服務的群體能夠接觸到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相對稀缺的資金大量轉移給本身資金量很大的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並不是國家政策所鼓勵的,則和普惠金融的方向相悖。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裡來,到哪裡去,是否服務實體經濟,是否有正面的社會效果。

2、簡政放權是本屆政府改革的一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也再次進行了強調,但並無特別的新內容。
之前已有多個省市出台了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鼓勵政策,比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關於促進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看起來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料,接下來各省均會推出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例如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這和國家對於創業企業的財稅政策是一致的。值得關注的是營改增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如何落實,由於業態眾多、產品復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考慮不周,還有可能因為抵扣的原因增加稅負。

再如,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該建議已有多年,但進展相對緩慢,積累的數據並沒有實現共享、打通。隨著互聯網徵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可能帶來一些變化。但數據的使用不是隨心所欲的,互聯網企業在使用數據方面必須遵循中國有關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法律法規的管制。《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徵信業的范疇,尤其是若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申請徵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定性,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以金融監管為主,還是互聯網監管為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而互聯網金融企業已經形成了實際上的混業經營。「分類監管」原則和目前大的監管框架一脈相承,比較容易實現,在《指導意見》中也有清晰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創新監管」很考驗監管者的智慧。寬松的監管環境如果沒有實現良好的效果,也有可能轉向更嚴厲的監管。

具體看,一方面,在該意見中總共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而提了三次「應當」,兩次明確、具體的「不得」,語氣較為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頒發四年後,監管部門更加強調監管。根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有的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路犯罪或者洗錢工具。對目前互聯網支付涉足的資金託管業務,監管部門持有保留態度。

另一方面,此次《指導意見》確認了P2P網路借貸的性質,明確該類借貸行為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這和之前業界對P2P的法律分析是一致的,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著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的撮合,不能觸碰投資者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然後再發放貸款

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但具體什麼叫「增信服務」並沒有準確定義。之前國務院和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提及「增信服務」,比如《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范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范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但和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務不是同一語境。根據我們的理解,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意味著平台自身或者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人提供擔保,但是某些平台利用自身收入設置「風險備用金」對投資人的壞賬承擔一定程度的賠付,是否屬於「增信服務」,仍有待監管細則的進一步澄清。

此外,「網路小額貸款」是一個亮點,目前線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均受到「地域」限制,而網路小額貸款有可能突破這一地域限制。根據我們的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允許其突破經營地域限制。不過,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技術也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發現有以下一些問題:被告分布地域廣、送達困難;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審理周期長;簡單借貸糾紛背後有涉眾因素,影響面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保證人擔保效力微弱,信用風險大;案結事不了,面臨後續執行難。可見,P2P如果不在源頭上加以規范,靠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效果也不好。

除了上述提到的,《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融資方限定為了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則一些希望以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比如房地產公司)今後無法操作。

另外,該意見明確,互聯網信託、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資產管理計劃等風險程度較高的產品,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該類產品,均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之前曾有以「信託100」網站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對信託實際進行拆分,銷售給不符合信託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託業協會發聲明指出了其違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人標准,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准外,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調查以及風險揭示工作,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和消費有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及取得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概括性要求,而沒有提及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密。

4、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業界普遍的關注,「存管」不同於「託管」。
嚴格來說,託管業務中的委託人是投資人,所有資金的交易均需通過事先預留的印鑒發出投資指令,然後由銀行審核後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該和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類似,主要著眼點是平台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處長蔣則沈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資金託管是第三方平台獨立的監督行為,P2P平台不能將存款代替託管。有些P2P平台宣稱投資者資金是第三方託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台開了戶,資金還是由P2P平台支配所有。這種『假託管』多是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一個資金賬戶,投資者直接把資金打入該賬戶。而且和投資者直接發生資金交易關系的是P2P平台,不是融資者。這樣相當於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個儲蓄賬戶,賬戶上的資金可以任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個資金通道,根本起不到對資金進行監管的作用。資金流經過P2P平台,風險可想而知。『假託管』P2P平台跑路概率高,應該重點關注。」

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調研報告也指出社會上不時出現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多採用」偽託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捷度和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應該比銀行更好;但從安全性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普遍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避免出現第三方支付機構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台,會是很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方時,普遍比第三方支付結構要嚴格的多。

5、監管部門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守土有責,要做好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相信未來將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細化。
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紅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肯定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涉及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包括: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如何保障信息對稱性,一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進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買產品的人信息也要有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很多隱性條款是消費者看不懂消費者無從知道的,把所有規則看遍不是可能的;如何保障監管到位。

此外,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為迫切,因為一旦泄露,其損失比在線下泄露更大,更難以挽回。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為敏感,泄露後危害也更大,因此必須從立法和技術上加以更嚴格的限制,也要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

6、傳統分業監管的格局下,金融機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雖然也有監管協調的問題,但界限還是比較清晰的。
在《指導意見》出台前,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大量的「三不管」地帶,不出現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方便出手。一方面,確實推動了創新,但另一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導也變得不可預料。《指導意見》的框架實際上仍然是根據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絕大多數內容已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某種程度上,該意見是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是各管一攤、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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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融扶貧的機制措施是什麼樣的,目的如何

兩種機製法則
優化資源配置
持續加大扶貧信貸資金投入
為建立完善金融扶貧工作機制,雲南銀監局成立了由黨委書記、局長擔任組長的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動全省銀行業金融扶貧工作。各銀行機構也按要求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立了領導聯系、部門掛鉤、分片督導的工作機制。
程鏗介紹,在深入調研基礎上,該局於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發了《關於雲南銀行業全力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扶貧信貸投入持續有效增長、扶貧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礎金融服務水平明顯提升三大目標和精準對接金融扶貧需求、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量身定製貧困群眾金融服務、扶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助力易地扶貧搬遷等10大工作任務。
在具體措施上,各銀行機構堅持支持扶貧開發與地方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的理念,將信貸資源更多傾斜配置到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項目、民生工程建設等領域,著力解決民族地區發展瓶頸制約。截至9月末,扶貧開發貸款余額348.35億元,重點支持了農村路網以及貧困地區公路建設、農村基礎水利和電力設施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農村中小學校標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設等項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貧搬遷三年行動計劃要求,雲南銀監局引導轄內銀行機構把改善貧困群眾居住條件和發展鄉村旅遊業、民族文化創意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等結合起來,扎實推動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計爭取到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額度1169億元,已累計投放貸款381.9億元。
除此之外,該局鼓勵農業銀行、郵儲銀行、農合機構及村鎮銀行發揮網點多、覆蓋面廣、貼近貧困戶的優勢,探索扶貧小額信貸有效模式,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特色產業等相關領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76.4億元,同比增長44.2%;惠及建檔立卡貧困戶18.9萬戶、67.9萬人。
深化金融創新
努力提升精準扶貧質效
近年來,雲南銀監局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認識到,金融扶貧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務和社會責任,也是發掘潛在客戶、實現自我發展的重要機遇。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五個一批」、「六個精準」的政策要求,不僅提供融資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銀行業的網路、信息和服務優勢提供「融智」支持。
程鏗表示,雲南銀監局非常支持銀行機構通過基地、農戶、企業主體、金融機構、擔保的「五位一體」模式,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戶增產增收。「轄內銀行機構結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針對特定人群、特殊行業研發多類信貸新產品。」他舉例說,如農村信用社開發「貸免扶補」、「基層黨員帶領群眾創業致富貸款」等25款創新信貸產品,目前該社已在全省累計發放「基層黨員帶領群眾創業致富貸款」61.45億元,輻射帶動10萬多戶基層群眾戶均增收超過1.5萬元。
在擔保方式的創新方面,雲南省銀行業穩妥開展林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三權」抵押融資業務。據悉,截至9月末,該省林權抵押貸款余額176億元,居全國首位;農房抵押貸款余額16.46億元,農土抵押貸款余額1.6億元,分別比年初增加3.13億元和0.71億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產業結構、社會歷史以及交通教育醫療條件落後等因素影響,作為我國農村貧困面最大、貧困人口最多、貧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雲南省脫貧任務十分艱巨繁重。
近年來,雲南銀監局緊緊圍繞銀監會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決策部署,把金融扶貧列為各項工作重中之重,通過持續強化監管引導、推動優化金融扶貧工作機制、引導加大扶貧信貸投入、創新金融扶貧方式方法,為全省脫貧攻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撐。
11月9日,第80場銀行業例行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雲南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程鏗以「雲南銀行業積極助推打贏脫貧攻堅戰」為主題,介紹了雲南銀監局引領當地銀行業支持雲南脫貧攻堅的相關情況。
據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雲南全省銀行業對93個貧困縣的貸款余額達到6328.5億元,同比增長13.1%,比全省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快1.4個百分點,為脫貧攻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撐。
此外,雲南銀監局還搭建橋梁,聯合省扶貧辦召開雲南銀行業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推進會議,與省扶貧辦、財政廳、農業廳等相關單位建立溝通機制,定期獲取貧困戶建檔立卡信息並向銀行機構通報,提高貸款精準度,構建工作合力。
值得關注的是,為打通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夯實普惠金融基礎,該局對在貧困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開辟市場准入「綠色通道」,並積極支持全省農村信用社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同時,雲南銀監局牽頭繪制金融服務網點鄉鎮分布、基礎金融服務行政村分布地圖,實施掛圖作戰,限期消除空白。各相關銀行機構通過設立固定網點、簡易服務站,布放惠農自助設備或提供流動服務等方式,促進金融服務到鎮、到村、到戶。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個行政村(含城區居委會、社區等)中,13312個行政村實現基礎金融服務覆蓋,覆蓋率達93.3%;地處貧困縣的10230個行政村中,9282個行政村實現基礎金融服務覆蓋,覆蓋率達92.2%。

Ⅲ 如何加強扶貧工作的監督

(一)發揮內部作用

1、把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貫穿在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

(1)不斷加強教育。以紀委監察局為主其他鄉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輔,經常性地組織村幹部和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學習先進先輩事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組織觀看警示教育影片。讓他們自身樹立起廉潔自律意識,明白每個人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目的,時時刻刻緊綳一根弦,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一旦權力逃離了籠子的束縛就會身陷囹圄、就會被問責,嚴重的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實行民主公開。確保村幹部在作出村務重大事項和決定時,經過民主協商,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村裡的主要領導一人說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對將作出決定事項是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民主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和建議權。確保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3)確保監督有力。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對財務賬目、財務收支憑證、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

(4)做好宣傳工作。首先,為推動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深入開展,要加大對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力。其次,由紀委監察局和鄉鎮紀委一同聯合司法局普法辦,開展送法進農村活動,大力向村民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群眾明白該法的內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讓村幹部的權力即在村民監督委會的監督下運行又讓其在群眾法眼中運行。

2、建立獎勵保障機制,推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1)注意發現、培育和宣傳。對懂政策、顧大局的村幹部和敢監督、會監督的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在社會上培育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

(2)提高監督人員經費和待遇。從實際出發,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提高村民監督委員的工作經費及工資待遇,並適當解決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問題,確保村民監督委員會能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消監督委會成員自身欲要腐敗的苗頭。

(二)發揮外部作用

1、加強組織協調,推進體制創新

(1)明確工作責任,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形成三級監管的合力。農村黨組織由村民監督委員會直接進行內部監督。由各相關部門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外部監督各鎮黨委、政府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作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組織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納入基層組織建設范疇,進行統一管理。民政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與村級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農經管理部門要發揮對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對反映村幹部的違紀違規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2)建立完善監委會管理考核機制。紀檢監察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監督委會的工作職責、流程、范圍和許可權。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規范管理,與村"兩委會"組織及其成員共同享受教育培養、考核管理等待遇,為推動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增添新的動力。

2、加強配合,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近年來,由於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的經濟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的農村,面臨征地、拆遷。農村往往獲得大量的征地補償資金和集體資產補償資金。因此,腐敗領域也由原來的黨政機關逐步向農村傾斜。

(1)重視查辦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貪必肅、有腐必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農村幹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紀的案件,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2)強化分類指導。農村黨組織的主管部門為鄉鎮黨委。目前,按照體制設置,鄉鎮黨委幾乎都成立了紀委。紀檢監察部門要幫助鄉鎮紀委制定主要職責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對查案薄弱的,著重指導如何排查案件線索、如何進行案件查辦,幫助其總結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3)強化案源挖掘。重視群眾的舉報,注重矛盾糾紛的排查,對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群眾中,傾聽民意訴求,從中探尋有價值的案源。

3、要創新和完善監督執紀問責制度,確保履行主體責任

(1)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紀委監察局牽頭開展農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和農村"三資"監管工作。按照制訂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農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廉政風險防控、"三資"監管和規范權力運行工作深入開展。在實踐中注意結合業務特點,圍繞農村"兩委"組織決策、執行、監督,規范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實現廉政風險和"三資"監管同步防範。

(2)健全行政問責長效機制。首先,加大監督力度,在充分發揮紀檢、組織、人大等職能部門作用的同時,加強群眾、社會及媒體的輿論監督,用公眾是否滿意來判斷農村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被問責、如何問責、問什麼樣的責。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做到問責有章可循。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問責制度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問責實踐中存在的注重事後問責、忽視過程監督的狀況,應強化事前和事中問責,讓責任管理貫穿於行政全過程。

Ⅳ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扶貧資金是用來幫助群眾脫貧致富的「救命錢」,然而有些幹部人卻把手伸向了這些錢,這些犯罪行為要受到嚴懲,同時對於扶貧資金政府部門就需要加強監督,確保精準扶貧取得成效。要確保每一筆扶貧資金都用到貧困群眾身上就要動員各方力量來監督,同時政府也需要有一套嚴格的項目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台賬和不定期的抽查回訪群眾。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監管:
一、規范扶貧項目審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鎮鄉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復審、報區扶貧辦領導小組審批的報批程序,確保項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貧項目信息平台。對規劃項目建立項目庫,對貧困村實施情況建立專門台賬和檔案。嚴格實行項目資金公示制度,在區扶貧開發公眾信息網、財政信息網。列如:重慶市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扶貧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貧項目和資金充分接受廣泛監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走村入戶抽查核實、回訪脫貧戶等形式,加強對扶貧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杜絕幹部違規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貧資金的實效性。
四、強化項目督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度、質量等進行檢查,並按季通報;財政審計等資金監管部門定期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時糾正和處理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做到賬目清楚、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Ⅳ 什麼叫金融扶貧

金融扶貧是指利用金融產品對貧困對象進行扶持和幫助,達到金融產品在扶貧中起到推動作用。一般來說是以向扶貧對象信貸為主,其他參與融資、投資、基金、參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貧困群體盡快脫貧。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拓展資料:

金融扶貧政策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由央行、發改委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務院扶貧開發辦聯合印發的《關於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精神,圍繞"精準扶貧 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 ,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的舉措。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Ⅵ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Ⅶ 怎樣監督扶貧專項資金比較妥啊

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
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
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
〔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
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
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
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
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
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
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
、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
、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
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
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
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
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
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
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
、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
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
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
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
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
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
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
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
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
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
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
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
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
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
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
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
、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
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
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
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
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
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
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
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
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
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
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
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
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
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
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
,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
金等項目。

第十條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
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
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
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
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
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
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
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
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
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
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
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
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
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
排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
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
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
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
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
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
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
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
、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
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
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

《人民日報》(19970813二版)

Ⅷ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Ⅸ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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