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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新業務開辦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3 19:43:08

① 信用卡可以直接轉賬嗎

信用卡可以直接轉賬。

以招商銀行信用卡為例:

預借現金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之一,該功能為持卡人提供小額現金借款,無需預先存款,持卡人即可通過取現或透支轉賬的方式獲取資金。我行信用卡可以通過客服電話語音系統辦理透支轉賬。

為確保交易成功,需要先確認持卡人的招行信用卡已開卡、成功設置交易密碼並保持預借現金功能為開通狀態。每張卡片需單獨設置交易密碼並分別開通預借現金功能。

1、開卡及設置交易密碼

電話語音:撥打信用卡服務熱線(4008205555),驗證身份後,按3,再按3進入"交易密碼設定及修改"。

2、開通預借現金功能

持卡人可以信用卡服務熱線(4008205555)通過客服人工開通。

3、透支轉賬

電話預借現金:撥打信用卡服務熱線,驗證身份後,按4,再按2進入"電話預借現金"。

(1)金融機構新業務開辦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預借現金手續費和利息

1、手續費

境內人民幣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的1%,最低收費每筆10元人民幣;境外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的3%,最低收費每筆3美元或30元人民幣(美國運通卡-百夫長黑金卡、美國運通卡-百夫長白金卡最低收取每筆5美元或30元人民幣)。預借現金不收取跨行手續費。

2、利息

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從預借現金辦理當天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按月計收復利。

另外,ATM信用卡轉賬等同於預借現金,轉賬的手續費和利息的收取與預借現金一致。

② 我是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變更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是否可不寫明具體業務名稱

肯定不行啦!建議你最好還是先變更營業執照。

③ 要在網上辦理銀行卡可以嗎

招商銀行借記卡僅限身份證客戶可以線上申請,未成年和成年人均可申請版,申請流程:登錄招行手權機銀行APP,在「我的→全部→申請儲蓄卡」。
溫馨提示
1、卡片制好後寄送到您預約的網點,到時還需要您前往網點領取,具體領卡時間以簡訊為准。
2、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代辦領卡,監護人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未成年人的開戶證件(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關系證明(如戶口本)。(如果戶口簿戶主非父母,不能證明其雙方關系,需再帶監護關系證明,比如出生證明。)
(應答時間:2020年2月25日,最新業務變動請以招行官網公布為准。)

④ 義務機構對本機構制定的交易檢測標准應當進行定期評估的頻率是多少

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版評估、完善和上權線運行工作。

義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在推出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義務機構應當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

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時,義務機構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相關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和上線運行工作。義務機構對交易監測標準的評估、完善等相關工作記錄至少應當完整保存5年。義務機構總部制定交易監測標准,或者對交易監測標准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備。

(4)金融機構新業務開辦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交易檢測的相關要求規定:

1、義務機構應當根據交易監測分析工作機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學配備反洗錢崗位人員,滿足監測分析人員充足性、專業性和穩定性等要求。

2、義務機構總部或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應當配備專職的反洗錢崗位人員;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業務實際和內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反洗錢崗位人員。專職反洗錢崗位人員應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從業經歷。

⑤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源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5)金融機構新業務開辦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⑥ 新辦企業能否申請辦理貸款

一、貸款卡發卡對象
凡需要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辦理承兌匯票、信用證、授信、保函和提供擔保等信貸業務的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須向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注冊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屬縣支行申請領取貸款卡。
二、貸款卡發放與管理機關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人民銀行各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屬支行是貸款卡管理機關,負責發卡、延續和各項監督管理。
三、申領須知
(一)申領貸款卡的企業(單位)、個人,在市政府網站上下載《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拷盤後,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二)不同類型借款人攜帶下列證件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1、企業辦卡指南
⑴《貸款卡申請書》;
⑵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限於法人企業授權的非法人企業)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企業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⑹領卡時上年度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並須加蓋公章;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⑻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
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⑾國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⑿地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⒀企業法人章程;
⒁如法人代表為境外投資者且授權境內人員全權處理相關事宜時,該企業除帶上述資料外,還須攜帶授權委託書。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卡指南
⑴《貸款卡申請書》;
⑵《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上級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領卡時上年度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並須加蓋公章;
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行政機關籌建辦公樓、醫療衛生部門購買設備等融資需要;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門批準的經營性社區類組織;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村級經濟組織等機構請比照事業單位辦理領卡手續,並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4、符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借款人條件的證券公司;經核准有擔保業務的金融類企業法人授權的經營性金融機構等請比照企業辦理領卡手續,並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5、個人辦卡指南
⑴凡個人作為擔保方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時須辦理貸款卡。
⑵申辦者在市政府網站上下載《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拷盤後,攜帶以下證件,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①《貸款卡申請書》;
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③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貸款意向書。
中國人民銀行對上述資料審驗無誤後,從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貸款卡。貸款卡由領卡單位、個人自行保管。
四、與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業務,必須憑貸款卡辦理
1、凡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展期,以及辦理信貸登記范圍內的其他信貸業務,如承兌匯票的簽發、信用證的開立、銀行保函的開立及解除和授信額度的增減、期限變動等,均須由借款人持貸款卡到金融機構辦理。如涉及擔保業務的,還應同時將提供擔保的企業貸款卡一並送貸款金融機構。
2、辦理業務前,金融機構必須憑貸款卡登陸《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進行借款人資信情況查詢;業務發生後,應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進行登記。
3、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查驗借款人貸款卡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天

⑦ 所在地在重慶的新公司開展外匯業務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具體的程序是什麼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和終止外匯業務的手續
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和終止外匯業務應辦理下列手續:
1、經營信託存款、放款、投資、融資、租賃、擔保等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以下簡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
2、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1)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
(2)確屬國家和地區經濟、金融、貿易發展的需要;
(3)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特別應具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經濟和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3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業務經驗;
(4)具有下列規定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①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10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5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③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200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3、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組織章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5)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審批許可權的程序為:
(1)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3)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經省、自治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4)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5、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6、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或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時,應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工商和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7、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在30天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董事會簽署的停辦外匯業務申請書;
(2)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外匯頭寸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人員匯出外匯的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正常業務的外匯支出,可憑付款憑證向開戶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2、 "三資"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純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可以向開戶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申請時,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相當於董事會的權力機構的分配利潤的決議書、納稅憑證以及載有收益分配條款的合同。
3、 "三資"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如要將外匯資本轉移到中國境外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4、 "三資"企業根據合同規定用產品回收資本和分配利潤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提取和擁有的其分額內的產品可以運出,但必須匯回應在中國繳納的稅款和其他應付的款項。如在中國境內出售,其銷售所得的外匯,在繳納應付款項後可以匯出。
5、 "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後,可憑企業董事會證明和納稅憑證向開戶行申請,從其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匯出金額超過50%的比例時,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6、 "三資"企業經批准在外國或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其所需外匯經費,經上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按期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7、依法停辦的"三資"企業清理結束後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資金如要求匯出,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原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匯出。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帳戶應辦理下列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確因業務需要,要求在境外銀行開立帳戶者,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立。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在境外開立帳戶:
(1)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帳戶,將收入集整後匯回境內;
(2)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該類帳戶的收入應由企業自國內匯出;
(3)由於業務上的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戶。
3、企業在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境外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開立帳戶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別、金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所在地等內容;
(2)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按規定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企業在境外設有代表機構和常駐人員的,須另附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4)企業對境外帳戶使用的管理辦法。
4、企業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開立帳戶,並應在其外匯收支主要發生的國家或地區開立。該地區如有中資銀行的,應首先選擇中資銀行,如屬特殊需要,也可選擇資信較好的外資銀行。
5、企業在境外開戶應在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的1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已開戶的書面證明。凡未提交書面證明者,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開戶的文件自動失效。
6、企業境外帳戶使用期屆滿30天內,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注銷境外帳戶證明,將余額調回國內,並提供開戶行清帳單;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帳戶,必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企業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5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對帳單復印件,並作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應辦理下列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須經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凡經批准者,均可通過其外匯存款戶辦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屬下列情況者,一般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違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銷或返銷責任,不按期達到國產化程度的;
(2)屬國家不鼓勵投資的企業或產品。
五、外國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兌換外匯辦理下列手續:
1、各國駐華的外交外表機構、領事機構、商務機構以及駐華的國際組織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外交管、領事官以及各駐華機構所屬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匯入或攜入的自由外匯和人民幣外匯票證,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及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2、銀行為駐華機構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存款帳戶,並監督開戶單位收付。駐華機構從其帳戶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回外幣"戳記,其未使用的外匯兌換券不得兌回外幣,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3、銀行為常駐人員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和人民幣特種帳戶,常駐人員從其帳戶中提取外匯兌換券時,由開戶行在水單上注冊"常駐人員存款戶"。離境時,如要求將未用完的外匯券兌成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銀行憑本人出境證明或收音機票和有效期內的兌換水單方予兌給部分外匯(最多不超過原兌換數的50%)。常駐人員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匯券不能兌回外匯,只能在中國境內繼續使用。
4、凡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其駐華機構或常駐人員匯入的記帳外匯,只限提取人民幣。
5、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帶機構,收取中國公民以人民幣交付的公證費、認證費,如要求兌成外匯,須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批準的意見辦理。
6、駐華機構及常駐人員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攜入的或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各種物品、設備、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幣款項,銀行不予供匯。
六、境內提交者在境外投資的手續
境內投資者在境外投資應辦理下列手續:
1、擬在境外投資的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須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境內投資者在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並於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
①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②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製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股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③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項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④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為優惠的評明書;
⑤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⑥投資回收計劃;
⑦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⑧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3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2)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除應提交上述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3、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准後,其境內投資者應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1)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准文件;
(2)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3)投資項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4、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但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外負擔的5%繳存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部分按上述規定辦理。
5、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在30天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6、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轉讓股份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天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8、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時,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後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並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10、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⑧ 中信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詳細流程

你是買方還是賣方?你所謂的拿錢是指到期付款後拿錢,還是貼現、議付後拿錢? 說詳細點才能回答你哦
一、收費標准:
1、開證手續費:開證金額的0.15%收取,最少不低於100元;
2、修改手續費:100元/筆;增加金額修改的,對增額部分按開證手續費標准收取,最少100元;
3、通知手續費:50元/筆;
4、修改通知手續費:50元/筆;
5、議付手續費:按單據金額的0.1%收取;
6、郵電費(標准按郵電部門規定統一收費);
二、賣方申請打包貸款:國內證打包貸款是指我行依據貸款申請人(賣方)提交的境內銀行開來的有效信用證正本為銷售依據,在交貨前組織生產及采購的過程中,為解決貸款申請人(賣方)臨時性資金短缺,向其提供的短期貸款; 比照我行流動資金貸款標准審查。打包貸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打包貸款期限應與信用證付款期限匹配或信用證交單期限相匹配。利息要看你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利率、期限、本金。
三、賣方申請國內證議付:國內證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情況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只審核單據而未付出對價的,不構成議付; 申請議付的信用證必須是可議付延期付款跟單信用證,議付行為受益人的開戶行並被信用證指定議付; 對於單證不符的單據,我行可在收到開證行的到期付款確認書及授權議付確認後辦理議付。 議付利率比照貼現利率指導價格執行;議付期限應為議付日至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寬限期(3天)。
四、買方融資:融資期限應符合購買貨物合理周轉的回款時間,不能隨意延長,防止客戶挪用貨款,融資期限應控制在180天(含)以內,對延期付款國內信用證項下的買方付款應嚴格控制,信用證期限與付款融資合計應控制在180天(含)以內; 國內證付款融資利率可比照同檔次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准執行。

⑨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9)金融機構新業務開辦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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