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規定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設立、業務專范圍、內部管理、行為規屬則、監管模式、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依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督促其加強內部管控,已是金融控股公司乃至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的急迫需要。
② 如何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③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④ 如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經歷次貸危機陣痛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一種方向,其中的典型表現,是對功能監管的廣泛認同和更加重視。對我國而言,為實現經濟運行穩中求進目標,防範風險已成當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線」,金融監管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顯著增強。
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是機構監管,亦即以金融機構的類型,比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劃分監管許可權的依據。當前我國即採用這一方式。但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尤其是金融集團的出現,單一的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其內在缺陷,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對於功能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得到進一步深化。新的監管模式雖然總體上是基於目標監管理論,但在具體制度特別是監管協調機制的設計上體現出濃厚的功能監管色彩。為實現這一目標,確保我國經濟穩中求進的局面,功能監管可堪大任,可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盡快建立人民銀行牽頭下的法定協調機制,二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負責對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內的整個混業經營集團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由「三會」對集團中從事相應業務的子公司進行對口監管,既包括風險監管也包括行為監管。三是加強對金融理財產品的協調監管。對於功能相近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應當基於功能監管的原則進行更為協調一致的監管,當務之急是確定統一的標准和規范。四是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有權制定統一的業務標准和規范,在必要時還有權對市場參與機構提出與安全和穩健運營有關的補充監管要求;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法定監管協調機制的框架內予以配合。
⑤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⑥ 2003年9月以來,我國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採取什麼制度
主監管制度
2003年9月,借銀監會初創之機,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舉行了第一次回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通答過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備忘錄重申了以經營機構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並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 主監管 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第8條)
⑦ 銀監會清理規範金控集團加快出台什麼辦法
金融控股集團的規范發展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關注,也成為今年銀監會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領域之一。近日召開的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強調,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金控平台有53家,但或許實際數量遠超於此。
釐清金融機構股權關系,對於金融機構監管和金控集團監管來說都是基礎。近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公司高級總監田曉林昨日表示,其目的是規范商業銀行業股東行為,控制和降低金融杠桿。
田曉林表示,出台《辦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股東在業務等方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染,保護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以及客戶的利益。《辦法》可以使得商業銀行無論是由誰來投資和控制,都符合統一監管的標准和要求,讓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更加穩定、合理和公平,對商業銀行業經營環境改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十分有幫助。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的監管,連平認為,一是要加快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律的建設;二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跨行業的特點,因此,未來應加強跨行業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