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借貸案件訴訟時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復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制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1993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號請示收悉。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是否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系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它們與借款的企業或公民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追償貸款權利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且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復
❷ 什麼是借款的訴訟時效
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專次日屬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❸ 貸款訴訟時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金融機構借款有訴訟時效嗎擴展閱讀:
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