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公司會不會簽勞動合同
簽定勞動合同是公司招聘員工必須的法律手續,但因為保險公司中對銷售系統實行代理人制度,只簽定民事性質的代理人合同,所以在保險公司中只有從事非業務銷售類的職位才有勞動合同,
需要糾正下,法律上並沒有所謂「金融公司」的說法,在工商命名原則中是不允許這樣命名的,只有如「金融租賃公司」等才可以,因為金融是個大類,命名應體現具體的行業名稱。這種稱呼的公司,多數是保險公司找業務員是的偽裝,目的是把自己體現的很高大。
2. 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一年,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簽署了入職協議)也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
入職協議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要件,那麼也就是勞動合同,不必糾結;如果入職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可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未購買社保屬於行政管理事務范疇,應向人社局投訴。
3. 金融外包公司上班後要簽勞動合同嗎
任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 我有一個朋友在一家金融公司的分公司上班, 是與A分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後來在工作期間調到了B分公司!大概
【企業 分支機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35號令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的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5. 擬定勞動合同,金融公司擬定勞動合同,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版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權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 與一個金融企業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這個企業的在編正式員工
有勞動合同,肯定是該企業的勞動者,至於編制,是怎麼確定的
7. 招聘中提到「與金融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你面試的是勞務派遣公司么
8. 關於金融業勞動合同的問題!!!
你說的這種情況就好象保險代理人一樣的,不屬於正式的勞動僱傭關系,而是合作關系,所以期貨公司就不會和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用類似代理人關系的合同來對付,自然是不需要一定交社保的,不是說所有的金融公司都這樣,而是由於像保險代理人和理財顧問這種業務性質的工作決定的,公司不會和員工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