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3、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1)金融機構廉政建設擴展閱讀:
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4、在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後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進行整改且成效明顯的。
2、平時注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主動報告、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減小影響的。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㈡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哪一屆會議提出的
十八屆三中全會。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
《決定》指出,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2)金融機構廉政建設擴展閱讀: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1、完善集中檢查方式。
每年由黨政領導帶隊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除採取聽匯報、查閱資料、重點檢查、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檢查外,還結合實際逐步增加了隨機抽查和民主測評的環節,收到良好效果。通過隨機抽查,既能夠了解到責任制落實的真實情況,也有力促進了工作的落實。
2、強化日常檢查考核。
省紀委、監察廳每年都對各地區各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日常跟蹤督查,通過加強工作指導、實地檢查、定期上報進展情況等方式,促進整改措施的落實。
㈢ 怎樣理解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性
怎樣理解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性?
其一,這是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必然要求。金融作為「經濟的血脈給養」,且不論通過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方式對經濟發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僅從證券市場發揮直接融資的作用來看,截至2010年12月,我國境內上市公司數(A、B股)已有2063家,股票市值達到26.54萬億元,可見金融發展在經濟發展中佔有何等重要的位置!加強金融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好這個「現代經濟的核心」,不僅是要保持金融業的繁榮穩定,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好局面。
其二,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金融業面向全社會,涉及千家萬戶。同時,金融業屬於高風險行業,金融風險突發性強、危害性大,不僅危及國家經濟安全,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其三,這是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俗話說得好,打鐵還須自身硬。事物的發展,外因固然重要,但內因卻起關鍵作用。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練好「內功」,「強身健體」。要高度重視並有效發揮紀檢監察的職能作用,將反腐倡廉工作與金融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作為加強內控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機地融入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與合規經營體系之中,有效防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只有這樣,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穩健經營才有可靠的紀律保障,「現代經濟的核心」才能得以更好維護。
其四,這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金融業防治腐敗工作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在不斷豐富發展著反腐倡廉建設內容,又從中沐浴陽光、汲取養分,實現了自身發展。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的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日益成為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利器」;金融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不僅提高了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水平,而且在防範和打擊利用假名、匿名賬戶從事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建設中的社會誠信體系,在防範信用風險、促進信貸市場發展、為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社會信用意識和改善信用環境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等等。這些舉措推動了金融業防治腐敗工作,同時在反腐倡廉建設進程中已經並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㈣ 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責任追究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准、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九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十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同級黨委(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建立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發布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1]
編輯本段修訂背景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0年11月10日修訂後頒布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切實負起責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十多年來,《規定》對於促進各級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高度重視。2008年10月,在《規定》頒布十周年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又專門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解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力度,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黨風廉政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以發揮好《規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龍頭作用。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規定》。 2008年5月,中央紀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著手開展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稿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並委託紀檢監察機關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同時,送各中央紀委委員、有關中直單位和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徵求意見,並委託他們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我們對《規定》修訂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10月9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並於11月10日印發。 問:請您談談修訂《規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規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使《規定》更好地體現時代性。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實踐經驗。原《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著力解決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原《規定》在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銜接。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繼頒布施行,通過修訂,可以使《規定》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發揮好法規制度的整體效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32條3500餘字,分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和附則五章。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工作機制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責任內容,規定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分工和應當承擔的八項領導責任。第三章為檢查考核與監督,規定了檢查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成果運用等內容和上級監督、同級黨委全委會監督、民主生活會與述職述廉監督和黨員、群眾監督等監督措施。第四章為責任追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辦理程序以及從重從輕情節、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劃分、追究時效、影響期等方面的內容。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總體上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問:新頒布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更加註重製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修訂後的《規定》在總則中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作為《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突出黨風廉政建設要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實完善了責任內容。修訂後的《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結合實際,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內容:第一,增加了責任分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使責任制落到實處。第二,增加了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強作風建設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認真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改,使責任內容緊緊圍繞教育、監督、制度、改革、糾風、懲處六個主要方面展開,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要求。 三是,充實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對檢查考核的總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准、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加強巡視監督等監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的要求,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具體形式。通過修改,使檢查考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和便於操作,使實施監督的方式更加豐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的同時,突出了黨員、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修訂後的《規定》以原《規定》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為基礎,結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重新歸納列舉了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七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這些追究情形的設定,重點突出了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責任的追究。 五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即對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調整處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只有領導班子責任內容,沒有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的問題。同時,還充實了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誡勉談話、調整職務、降職」等方式,並規定各種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加大了懲處力度。 六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需要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行為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並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調查主體和處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不明確的問題,有利於責任追究的實施。修訂後的《規定》還增加了責任追究的時效和影響期。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並根據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避免領導幹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就難以再追究責任和被責任追究後安排、使用上的隨意性。同時,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 七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繫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為此,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責任劃分標准,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同時,完善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這樣規定就進一步增強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權責一致,賞罰分明。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中的責任追究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問責的關系? 答:《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因此,《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系。但二者又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范圍大於《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情形不同,《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於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於決策管理失誤和濫用職權方面的行為;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幹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組織處理方式。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進行集中學習,使他們盡快熟悉和掌握《規定》,扎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規定》,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認真查找並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定》,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使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融合、相互促進。要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和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局面。 [2]
㈤ 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劉振海講話黨風廉政建設專題
黨風廉政建設個人總結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上級行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現結合本人的實際將一年來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總結如下: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了自覺執行黨風廉政規定的自覺性。目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正處於關鍵時期,去年底新修訂的三部金融法律和行政許可法開始施行,今年初《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繼頒布實施,特別是胡錦濤總書記指出的黨員幹部隊伍亟待解決問題的十種表現、中央紀委提出的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及人民銀行「十個嚴禁」、「三個不準」的規定,對切實抓好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一年來我加強學習,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六大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提出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思路,不斷提高自身思想修養,與黨中央和上級行保持了一致。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班子集體領導作用。相信和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班子和群眾的積極性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礎。在抓黨風廉政中一是堅持以身作則不講特殊,不把自己置於特殊地位。凡是重大決定都由集體討論後執行,沒有個人說了算的現象;二是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關心職工的切身利益,貼近群眾心聲,特別是一些好的建議盡可能採納;三是多與班子通氣,多與班子成員溝通,增強透明度,充分發揮班子的凝聚力共同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在幹部公選、再貸款審定、大宗物品采購、基建招投標等的管理上,建立了較完善的實施細則,強化了監督,有效的防止了不正之風的產生。三、廉潔自律,保持共產黨員本色。按照中紀委和上級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對照各項規定:1、沒有收受過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2、沒有到任何單位和企業報銷過屬於自己支付的費用;3、沒有違背「十個嚴禁」、「三個不準」的規定;4、沒有拖欠公款、將公款借給親友或違規到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5、保持了艱苦樸素,沒有奢侈浪費和到過高檔娛樂場地消費活動;6、沒有駕駛公車,用車實行了報告制度。總之,在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個人廉潔自律方面,我嚴格執行了有關的制度規定,確保了支行無大案要案發生,無一人一例不廉潔行為,取得了一定成績。今後我要繼續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堅持不懈地抓好全行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爭使全行工作跟上一個台階。
㈥ 個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自我認定怎麼寫
一、本人廉潔自律執行情況
1、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增強了自覺執行黨風廉政規定的自覺性。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有關廉政建設方面的規定政策。切實把為人民服務,為基層服務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按照區紀檢部門的有關要求,經常性的學習黨紀法規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反面典型警醒自己,學習中紀委提出的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六項規定」、「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不斷增強自律意識,提高自身思想修養,與黨中央和上級黨委保持一致,以此端正工作作風、生活作風。
2、正確對待權力,認真履行好職責。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落實情況,做到制度之內「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實履行好自己工作職責,能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一年來,我本人沒有違反廉政規定和制度的行為,同時對家人能嚴格要求,嚴以律己。妻子在教育戰線工作,我們能經常交換意見,互相督促,從來沒有利用職務為家庭謀私利,從事個人經商活動。在公務活動中由本人經手的事務,一律經主要領導審批同意,本人不自作主張。對分管范圍
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能抓好落實,同志們能經常進行思想交流,互相鞭策,互相促進。在自己分管部門的同志報銷發票方面,先請示申報,再嚴格審核,逐級審批,杜絕了違紀違規事件的發生。
3、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積極配合主要領導做好工作。能夠同工委、辦事處一班人團結一致,密切配合,勤奮工作。真正做到該做的事情積極去做好,不該做的事情不去管閑事,該忙的忙,不該忙的不忙。廉潔自律,保持共產黨員本色。經常下基層檢查指導工作,從來都是開自己私家車,沒有在單位和基層報銷過油票和發票。堅持不在基層吃飯,不給基層添麻煩。從不因自己的私事給下屬單位添亂,而是盡自己最大努力幫助基層同志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於親朋好友要求解決違背原則的事情,均婉然拒絕。自覺嚴格要求自己,工作中不擺花架子,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求轟轟烈烈的形式,只求扎扎實實的效果。經常深入一線督促檢查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抓落實。回顧自己一年來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按照紀委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對照各項規定:(1)、沒有收受過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2)、沒有到任何單位和企業報銷過屬於自己支付的費用;(3)、沒有違背「十個嚴禁」、「三個不準」的規定;(4)、沒有拖欠公款、將公款借給親友或違規到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5)、保持了艱苦樸素,沒有奢侈浪費和到過高檔娛樂場地消費活動;(6)、沒有駕駛公車。
㈦ 如何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和履行"一崗雙責
一是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清醒認識到黨委(黨組)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要按照黨章要求,認真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包括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的個人責任。從認識上的誤區中擺脫出來,在遵守制度上恪盡職守,黨委加強統一領導,堅持全黨動手,齊抓共管的大格局就會逐步形成。
二是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落實「三轉」,回歸本位、強化執紀監督責任。紀檢監察機關順應反腐倡廉新形勢,主動把握反腐倡廉新要求,堅定不移轉職能,聚精會神抓好主業,堅定不移轉方式,科學高效履行職責,堅定不移轉作風,全力打造反腐鐵軍。堅決摒棄明轉暗不轉、內轉外不轉、形轉實不轉的固有思維和傳統做法,進一步找準定位,理順關系,把各項工作回歸到黨內專門監督機關和行政專門監察機關的職責上來。
(7)金融機構廉政建設擴展閱讀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㈧ 如何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5月6日至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先後4次主持會議,與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企業、國有金融機構負責同志座談。他強調,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責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人民網,5月13日)
近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與有門部門負責同志座談時談到各級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落實的兩個責任,這兩個責任一個是主體責任,一個是監督責任。這兩個責任意味著什麼?幹部當如何在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切實的落實這兩個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一直以來是各個時期黨政府機關領導幹部的核心工作,需長抓、深抓、常抓,對於建設一支高素質、德才兼備,能吃苦、能戰斗,能夠經受一切艱難險阻和誘惑考驗的幹部隊伍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一年來,面對新時期復雜的形勢,經濟社會到發展瓶頸,幹部隊伍出現的「四風」問題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黨和中央政府的安排和要求下,各地全面深入的開展了一系列正風肅紀行動,以「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為總要求,以焦裕祿精神為學習對象,把「三嚴三實」作為做人做官的標准,進入了自我革新的艱難過程。這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最佳契機,而如何做好黨風廉政建設關鍵是落實兩個責任。
落實主體責任,要敢於擔當。所謂主體,那就是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同志。領導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是一個執政團隊的領頭羊、引路人,決定了一個班子的執政水平和方向的舵手。既然作為領導,就要比一般同志更有擔當意識,腳踏一方,撐起一方群眾的天,不但是對下級和同事負責,更是所在地的人民群眾負責。這擔當,不但是勇於創新、敢於開拓、破舊立新,更是要將所在執政團隊黨風政風建設重任承擔起來,如果建設不好,幹部有意見,群眾有意見,領導同志就應當負主要責任。這主體責任不但要制度予以明確規范,更需身為領導的幹部自覺加強擔責的意識。
落實監督責任,關鍵在行動。說到容易,做到難。這是各級紀檢幹部的通病。究其根源,往往是囿於面子和人情關系,不願意因此而破壞上下級或同事關系。但監督幹部思想作風又是紀檢幹部的本職,必須得去做。監督責任要取得成效,關鍵在於監督機制行動起來,發揮有效作用。一些地方之所以成為典型問題重災區,就是因為黨風政風監督責任沒落實,監督無力或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