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

發布時間:2021-10-31 13:28:56

『壹』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哪個系統對境內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叄』 你發現我國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可能涉及泄露個人儲戶個人信息資料以及儲戶個人賬戶資金的銀行主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版規定權,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A、 B、D、E)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肆』 收到10000美元匯入款要否國際收支申報

  1. 不需要

  2. 個人匯款不列入國際收支

『伍』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細則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的管理部門。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解付行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中國居民未在申報期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申報的,之後其在外匯局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從境外收入的款項,應當在完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後,解付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四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付款行在受理其申報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並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五條 收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從境外收入款項的和付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郵政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中國境內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應當填寫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應當填寫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等情況。
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向外匯局提供企業涉外資產劃撥、收購、兼並、重組、處置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外證券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包括自營和代理),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三)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應當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證券發行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等情況。
第九條 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填寫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及損益情況。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填寫境外賬戶收支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賬戶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並向外匯局提供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三條 外匯分支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級向上一級外匯局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外匯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以警告、罰款處罰:
(一)逾期未履行申報或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
(二)造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遺失的;
(三)誤報、謊報、瞞報國際收支交易的;
(四)阻撓、妨礙或破壞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審核的。
本條上款(一)(二)(三)中的罰款金額為所涉及的單筆國際收支交易金額的1-5%,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本條上款(四)中的罰款金額由外匯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審核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對外匯局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際收支統計具體申報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提請責任者所在外匯局或者上一級外匯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陸』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03]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的變化,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局務會討論通過,現發給你們。請各分局轉發轄內的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轉發其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附件: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的管理部門。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解付行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中國居民未在申報期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申報的,之後其在外匯局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從境外收入的款項,應當在完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後,解付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四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付款行在受理其申報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並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五條 收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從境外收入款項的和付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郵政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中國境內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應當填寫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應當填寫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等情況。
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向外匯局提供企業涉外資產劃撥、收購、兼並、重組、處置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外證券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 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二) 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包括自營和代理),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三) 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應當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證券發行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等情況。
第九條 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 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 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填寫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及損益情況。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填寫境外賬戶收支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賬戶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並向外匯局提供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三條 外匯分支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級向上一級外匯局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外匯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以警告、罰款處罰:
(一) 逾期未履行申報或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
(二) 造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遺失的;
(三) 誤報、謊報、瞞報國際收支交易的;
(四) 阻撓、妨礙或破壞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審核的。
本條上款(一)(二)(三)中的罰款金額為所涉及的單筆國際收支交易金額的1-5%,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本條上款(四)中的罰款金額由外匯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審核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對外匯局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際收支統計具體申報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提請責任者所在外匯局或者上一級外匯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3年2月21日 頒布

『柒』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解讀1

國際收支統計是全面反映一個國家涉外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體系,與國民賬戶體系、貨幣金融統計、財政統計並稱宏觀經濟四大賬戶。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我國開展國際收支統計的法律基礎。隨著我國涉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統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近日,國務院決定對《辦法》進行修訂,並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遵循國際收支貨幣基金組織最新標准,健全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的重要舉措。以下從六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國際收支不僅統計交易,也要統計對外資產負債存量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於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加關注,而對於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近年來國際上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於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學的宏觀經濟政策,在日常監管及出現危機苗頭時作出准確的決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特別強調了關於對外資產負債存量的統計要求,與此相適應,本次《辦法》修訂也在國際收支統計范圍方面特別強調了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存量統計。至此,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擴大到不僅包括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也包括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二、不僅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非中國居民也有申報義務
《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不僅規定了對居民國際收支信息的統計要求,也規定了對非居民的統計要求。《辦法》修訂前,只規定了中國居民負有申報義務,而隨著我國涉外經濟交往擴大,非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涉外交易的規模增長較快。為全面了解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也納入申報主體范圍,明確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才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如果非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沒有發生經濟交易,或者在境外發生的經濟交易,則不需要申報。對於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主要由中國居民進行申報,對不能滿足國際收支統計需要或者確實無法通過中國居民申報採集的數據,才由非中國居民申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非中國居民申報的時點、環節和渠道。此外,《辦法》中的「居民」是統計意義上的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不僅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需要申報,登記結算、託管等中介機構也需要申報
以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要強調交易的直接參與者進行申報。隨著涉外交易類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銀行卡等新產品、新業務不斷涌現。由於涉及的申報主體眾多,從數據採集的便利性和准確性角度考慮,通過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採集數據,可以節約社會成本,減輕申報主體報送負擔。原《辦法》僅明確了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和證券登記機構的申報義務,本次修改則將范圍擴大至「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四、不僅機構需要申報,個人也需要申報
我國對外開放度的不斷加深,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也在不斷增加,但對於這類數據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完整性,需要納入統計監測范圍。《辦法》規定,「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狀況」。相比原《辦法》,此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情況出台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信息。
五、不僅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需要保密,銀行等其他統計環節人員也需要保密
為消除申報主體對數據泄漏的顧慮,便於申報主體更好地履行申報義務,原《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對申報者申報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本次修訂,從數據採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強調對申報數據的保密義務,規定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六、不僅違反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要被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統計規定也將被處罰
實踐中,機構和個人往往對於違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外匯業務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非常重視,而忽視法律規定的統計義務。為此,《辦法》再次強調,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與原《辦法》相比,刪除了不適用的處罰條款,同時簡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一致性,便於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對於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處罰包括: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捌』 我是一隻菜鳥,請問在外匯局申報系統中怎麼申報預收款,謝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的管理部門。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解付行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中國居民未在申報期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申報的,之後其在外匯局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從境外收入的款項,應當在完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後,解付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四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付款行在受理其申報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並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五條 收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從境外收入款項的和付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郵政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中國境內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應當填寫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應當填寫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等情況。
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向外匯局提供企業涉外資產劃撥、收購、兼並、重組、處置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外證券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包括自營和代理),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三)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應當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證券發行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等情況。
第九條 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填寫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及損益情況。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填寫境外賬戶收支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賬戶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並向外匯局提供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三條 外匯分支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級向上一級外匯局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外匯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以警告、罰款處罰:
(一)逾期未履行申報或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
(二)造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遺失的;
(三)誤報、謊報、瞞報國際收支交易的;
(四)阻撓、妨礙或破壞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審核的。
本條上款(一)(二)(三)中的罰款金額為所涉及的單筆國際收支交易金額的1-5%,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本條上款(四)中的罰款金額由外匯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審核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對外匯局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際收支統計具體申報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提請責任者所在外匯局或者上一級外匯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玖』 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有何區別與聯系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閱讀全文

與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理財保險的意義與功用 瀏覽:533
黃金藤價格價格 瀏覽:503
85港幣摺合人民幣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505
江蘇八方貴金屬軟體下載 瀏覽:344
證監會首批批准證券投資機構 瀏覽:928
趨勢投資利潤回吐 瀏覽:593
益民集團產業投資 瀏覽:398
平安綜合理財 瀏覽:461
不良貸款不良資產 瀏覽:307
如何用100萬來投資理財 瀏覽:793
縣域理財 瀏覽:425
理財王冠 瀏覽:623
理財客戶細分 瀏覽:16
st興業股票 瀏覽:136
怎麼購買印度基金 瀏覽:876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費用 瀏覽:84
企業如何通過基金融資 瀏覽:570
項目融資的結構 瀏覽:379
融資33 瀏覽:370
拆借信託 瀏覽: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