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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非金融機構款項

發布時間:2021-10-29 18:59:09

㈠ 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非法資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釋有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融資有特殊規定的(如對存單借貸),按特殊規定處理。
根據《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不過,最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援用已經出現重大的變化,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不少情形已不適用,實踐中多判無效(有的甚至對效力不做正面的評價),但多判令歸還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繳,對另一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2.雖然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護,不發生一點效力,而是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處理有詳細的規定,返還原物或資金,都有過錯的,各自負責。
(2)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可見,對於出借方來說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而對於借入方則相當於按約定利息( 被收繳)使用了一筆資金。

㈡ 非金融機構之間資金拆借違法嗎

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為違法行為,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

㈢ 同業拆借、同業拆放、存放同業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同業拆放,主要是指銀行同業間互相拆入/拆出資金,是銀行籌措資金的一種行為。使用同業拆解利率。這種業務通俗些說,類似於銀行之間的相互借貸;

存放同業,是指銀行將一部分閑置資金或因辦理支付結算等業務之需要,而在其他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相應款項。也成為同業存款。

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金融機構用於拆出的資金只限於交足准備金、留足5%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的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參與同業拆借活動。

㈣ 什麼是拆放同業金融企業應如何對拆放同業進行會計處理

答: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1)當金融企業進行拆放活動時,先根據資金管理部門提交的書面劃款通知,填制中央銀行支款憑證辦理劃款,並根據中央銀行付款回單填制借方記賬憑證,一聯交資金管理部門,一聯作為記賬憑證,回單聯作為貸方記賬憑證;借記"拆放同業——拆放銀行"、"拆放金融性公司——拆放非銀行金融性機構"、"拆放金融性公司——拆放外資金融機構"等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2)當金融企業拆入資金時,以中央銀行的收賬通知作為借方記賬憑證,根據資金管理部門提交的拆入資金填制兩聯特種轉賬貸方憑證,一聯作為記賬憑證,另一聯送資金管理部門;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同業拆入——銀行拆入"、"金融性公司拆人——非銀行金融性機構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外資金融機構拆入"等科目。

㈤ 什麼叫做非金融機構的企業資金拆借行為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相互借款行為,這種行為將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企業要到金融機構貸款。

㈥ 為什麼禁止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企業資金拆借

防止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同時也為了社會安定。

㈦ 存放款項,存入款項,拆放款項,拆入款項有什麼區別

存放款項核算的是本行出於資金往來結算需要而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是將本行的資金存到其他行。
存入款項核算的是本行吸收的企事業單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是本行吸收其他人的資金。
拆放款項核算本行拆借給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是把自己的資金借給其他單位,收取借款利息。
拆入款項核算本行從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拆入和借入的款項。是從其他金融機構借資金回來,支付借款利息。
區別於資金的流向。

㈧ 拆放同業款項是什麼意思

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會計上屬於本行資產。

㈨ 同業拆放與存放同業的概念和區別

一、概念

同業拆放:是指銀行同業間互相拆入/拆出資金,是銀行籌措資金的一種行為。使用同業拆解利率。這種業務通俗些說,類似於銀行之間的相互借貸。

存放同業:是指銀行將一部分閑置資金或因辦理支付結算等業務之需要,而在其他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相應款項。也成為同業存款。

二、區別

1、風險不同

同業拆放:通常需事先對拆入銀行進行授信,或以票據進行質押(如逆回購)

存放同業:不需要事先對拆入銀行進行授信。

2、憑證不同

同業拆放:需事先簽訂拆借合同,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憑證。

存放同業:在資金到達存放行時由存放行出具存款證實書或320報文等作為憑據。

3、程序不同

同業拆放:需事先在存放行開立同業存款帳戶。

存放同業:不需要開立帳戶。

4、期限不同

同業拆放:人民幣同業拆放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存放同業:存期可以在1年以上。

5、利率不同

同業拆放的利率通常要略高於存放同業的利率。

6、運作目的不同

同業拆放:一般是清算目的。

存放同業:一般是盈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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