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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12-10 21:48:06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② 如何看待2016年10月13號下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1、指導意見總體與之前的流傳的草案沒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監管責任,同時又強調了創新監管、協同監管、適度監管的支持性監管思路。各現行主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條線歸屬的監管部門也算明晰,股權眾籌歸證監會,P2P歸銀監會。至於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銷售跟原先一致沒有變化,新增的內容是互聯網信託與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歸銀監會管理。

2、互聯網信託:此概念基本屬於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託的合格投資人問題,也就是強調信託可以互聯網銷售,但是不可以拆著賣給不合格投資人。通常來說合格投資人的界定標准為起購金額100w。針對目前市場上有部分通過信託收益權做成理財產品和P2P產品進行銷售的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核心還看銀監會相關方案的細則。

3、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此業務也屬於新興業務,各類分期網站眾多,以學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樂為主要的例子。首次確認了分期類網站的監管歸屬,同時要求「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這個可能會對後續細則的發布形成指導性意見。目前的分期網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質,一方面又因為分期資金來源而介入到了P2P業務中,所以屬於需要被雙重監管的。

4、針對網路借貸即P2P,好處在於,終於名正言順了。可能所有在P2P從業的人員都知道,與相關政府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名不正言不順的痛苦所在。ICP證的辦理要求監管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但彼時連監管機構是誰都沒有確定啊。去到法院進行違約追償時候也具有類似的問題。
但同時,兩點明確的要求也提給了P2P機構,後面分兩點再展開進行評論。
1)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2)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5、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P2P的影響:

銀行託管P2P雖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資金量,但是確實需要承擔風險的,以P2P投資者目前幾乎認為P2P幾乎無風險的狀態下,由銀行託管,可能會變相演變為投資者以為銀行背書了資金安全,而實際上標的欺詐和跑路等還是難以從技術上避免的。所以進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託管,卻沒有銀行願意接納,而形成實質性的無法託管。而大型P2P在此指導意見一出後或爭相開始尋求託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農行、中信等都積極籌備相應的賬戶子賬戶信息同步的託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進度為最快,或許能夠搶的一定的先機。而我個人作為堅持由銀行進行P2P託管,並積極設計託管方案以及推動相關銀行託管開發,從早期的毫無可能到看到現在這樣的情況,也屬無憾了。

6、說到託管,插播一條第三方支付的影響:一方面繼續明確」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意思是大額的業務你們還是少考慮,別妄圖成為銀行,畢竟民營銀行牌照也開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揚託管,資金安全無憂的不知道是不是屬於此誇大之列呢?但值得說的是,第三方支付託管畢竟有其歷史意義,至少從產品形態和交易意義上對託管這件事情起到了明確的推動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畢竟也是備付金機制存在在銀行賬戶基礎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對於銀行體系而言就具有子賬戶信息不透明的問題,當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風險和可能性,實際上也確實發生過。

7、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擔保:回到P2P影響較大的第二點,這一點影響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擔保的肯定是不行了,關聯的擔保機構可能也比較難通過。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類似於人人貸等P2P的本金保障計劃是否可行?這個需要看具體的細則認定,但是相信對於大一些的P2P來說,這個問題還是有機會解決的。抑或是尋求第三方獨立擔保公司進行相關擔保,部分讓利出去。抑或是構建理財人保險購買制度。
理財人的保險購買制度是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擔保發生情況下一直設想中的方案之一。具體而言,就是投資必須承擔風險,想避免風險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所以P2P企業可以讓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的保險來獲得違約後的保本,保險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沒有或者不願意購買保險的理財人,則需要自行承擔違約風險,但是由於沒有花費保險購買的費用,所以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這樣理財人投資收益才能真正的與風險掛鉤,信用風險定價也才會顯得更有價值。大型的P2P公司由於已經積累了較多的數據,因此可能存在保險公司願意基於歷史數據計算一個風險定價給出相關的保險方案。但同樣的此類方案對於違約率和業務規模並不穩定的中小P2P公司來說可能並不適用。

8、股權眾籌:明確的提出股權眾籌,與其他商品眾籌區別開來。明確了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公開小額和合格投資人仍然是此業務的關鍵。配合新三板等國內各類融資形式的開拓,初期的創業融資或許還會持續火熱很長一段時間。

9、鼓勵符合資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也符合資本市場對新興事物的預期。

10、一個留有夢想的概念:互聯網證券,或許互聯網證券的概念過於廣泛,所以本次僅僅提出了股權眾籌和互聯網基金銷售兩項與互聯網證券相關的概念。而對於互聯網券商或者互聯網證券卻沒有過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聯網證券還沒有成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業態形式也還沒有清晰。沒有清晰的引導既是遺憾,也是機會所在。類似本次對於互聯網保險的提法,僅僅提及名稱而已,並沒有過多的細節,相信這兩塊業務在未來會越來越清晰,越來越重要!

③ 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溫馨提示您:網路借貸為自願,出借資金須謹慎。風險意識

【公益簡訊】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溫馨提示您:網路借貸為自願,出借資金須謹慎。風險意識記心上,本息損失皆自擔。

④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1、工作目標

落實《指導意見》要求,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金融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

2、工作原則

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明確各項業務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積極穩妥,有序化解。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好風險評估,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明確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形成制度規則,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二、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

1、P2P網路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

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2、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3、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4、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嚴格准入管理

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2、強化資金監測

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3、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

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台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台,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

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於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5、加強內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6、用好技術手段

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採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四、加強組織協調,落實主體責任

1、部門統籌

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匯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派員參與辦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商總局根據各自部門職責、《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領域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相應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對各項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准,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督促各地區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

2、屬地組織

各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稱地方領導小組),組織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向領導小組報備。各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區、市)金融辦(局)或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條塊結合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工商總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總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路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中央宣傳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國家信訪局負責信訪人相關信訪訴求事項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維穩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

4、共同負責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金融管理部門省級派駐機構與省(區、市)金融辦(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

整治過程中相關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賬戶查詢便利。

五、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

1、開展摸底排查

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對於跨區域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注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金融管理部門予以積極支持。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採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於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台或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

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完善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

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實施清理整頓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

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並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

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評估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地方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於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機制。

此項工作同步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驗收和總結

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於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組織保障,建設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保障,以整治工作為契機,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抓緊推動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整治工作始終。

1、完善規章制度

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對於互聯網金融各類創新業務,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和監管規則。立足實踐,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領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體制不適應等問題,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抓緊明確跨界、交叉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穿透式」監管規則。

2、加強風險監測

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集中登記制度,研究互聯網金融平台資金賬戶的統一設立和集中監測,依靠對賬戶的嚴格管理和對資金的集中監測,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

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徵信機構的監管,使徵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安全監控能力。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3、完善行業自律

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用,制定行業標准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4、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⑤ 詳解最嚴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誰負責,誰將受嚴查

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
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應當將行政手段的運用擺在突出的位置,強化相關行政機關的主體責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及時進行查處和通報。

1、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各部門應當出台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力度,但由於當前我國行政體系復雜多元化,各部門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解決此種現象的主要手段就是實施「穿透式」監管。

因此,需要在整治過程中甚至今後的監管過程中打破「身份」的標簽,從業務的本質入手,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流向穿透聯結起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辨別業務本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使金融監管和風險排查跟上金融創新的速率和步伐,同時避免因監管規則的不統一導致監管套利。

2、相關行政部門可以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構建多渠道的舉報制度可以有效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另外,還可以推行「重獎重罰」制度,增加潛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社會監督機制的機理機制。

3、基於刑事法律的謙抑性的特點,應當將刑法的治理手段作為兜底方式,只有窮盡行政手段、社會監督手段後才可以適用,以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及其發展。

二、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要相互協調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還需要堅持行為監管、功能監管與審慎監管之間的協調。後金融危機時代,金融商品、金融集團朝著混合化、大型化的趨勢發展,金融商品中的交易結構逐漸變得很復雜且混業經營的特徵顯著,但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監管模式並不適應混業經營大趨勢下的金融監管要求。

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最終落腳點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日趨復雜、變化多端,金融界限的模糊化,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金融糾紛由此呈現新的特點,必須建立快捷簡易而又方便消費者使用,並對弱勢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

⑥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發布希么通知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一律不得新批設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區經營。

對所有從事現金貸的市場主體,都必須實施穿透式監管,嚴格禁止暴力催收等違法活動,嚴格實行36%的利率紅線。嚴厲監管很可能讓多數現金貸平台倒閉,但唯有如此,能存活下去的企業才是具有強大技術和資金的平台,只有這樣的現金貸才是有利於民生,值得肯定的良性金融創新。

是該好好管制了。

⑦ 關於進一步做好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這個是真的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落實清理整頓下一階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84號文)。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整改類互金機構,明確業務規模和存量違規業務要「雙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即整改實施階段應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多位接近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表示,已經收到上述通知。
84號文要求:
一、繼續發揮好省級領導小組和整治辦的統籌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視,毫不鬆懈地繼續做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保持對互聯網金融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的高壓態勢。各省領導小組以及整治辦聯合工作機制要繼續保持,定期召開會議。
二、扎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分類處置。抓緊完成重點對象現場檢查、出具整改意見、制定整改計劃等工作。
具體來說,對整改類機構提交的整改計劃,要履行批准程序,確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確業務規模不能增長、存量違規業務必須壓降、不再新增不合規業務,二是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超過1年的需經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同意。
對已提交整改計劃的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其按月提交標准化的整改進度報告。
對列入取締類的機構,要明確取締工作責任主體,並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對此,華東某地金融監管人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認為:「非常時期非常手段,限制規模,意在防止風險擴散和穿透,只是短期的控制,但不是長期的目標和方向。」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雙降」不是指平台的成交額不能增長,不能再發新項目,而是指待償金額不能增長,違規業務不能新增,若有存量,要盡快處理和化解。
方頌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雙降」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整改延期風險擴散。由於行業從業機構數量龐大、業務創新頭目繁多、合規界定困難等客觀因素影響,為保證整頓質量和效果,整改期限已經從最初原計劃的2016年11月,延長到了2018年6月。對於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來講,要控制整體和最終風險,最好的方式是控制總量,不因整改時間的延長而導致總量的增加,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
三、持續做好非重點對象的隨機抽查。各省要按月進行滾動抽查,月度抽查比例不低於非重點對象的5%。對於抽查發現規模較大、問題較嚴重的,要納入重點對象,開展現場檢查並視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於新發現的互聯網金融業態或相關從業機構,要及時納入清理整頓檔案庫。
四、加強清理整頓工作的非現場監測、督查。各省整治辦要按月報送轄內工作進展情況,為加強全國整治工作的調度,全國整治辦將按月通報各省進度情況。

⑧ 國務院整治互聯網金融是利好還是利空

互聯網金融的整治,是為了建立標准,當前國家沒有成文的規范性文件,很多人鑽空子套走了不少人民的血汗錢,
易租寶、中晉系等,
重點還是規范,加大懲治力度,凈化網路環境,保持健康成長最重要

⑨ 國家對p2p網貸整治出台了83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聯合印發《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文件編號為「整治辦函[2019]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

在注冊資本方面,擬轉型網貸機構設立的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且出資形式應為貨幣。而全國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且首期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5億元,且首期實繳貨幣資本還應同時滿足不低於轉型時網貸機構借貸余額1/10的要求。

「83號文」也強調,已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得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這意味著,已經宣布清盤退出的網貸機構,無法再通過該方式向小貸公司轉型。

網貸機構股東實力較強,原有股東不具備消化存量業務風險能力的,必須引進新的有實力的股東,並作出消化存量業務風險的承諾。

擬轉型的網貸機構,經申請並通過區、市、省級有關部門逐級審核同意後,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出具臨時牌照批復文件,網貸機構可憑批復文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9)互聯網金融整治辦公室擴展閱讀

《意見》明確了擬轉型網貸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是合規條件。網貸機構存量業務無嚴重違法違規情況。結合合規檢查情況,網貸機構存量業務及財務管理較為規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業務銀行存管上線狀態,最近2年網貸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在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無嚴重違規處罰和違法犯罪記錄。

不存在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投訴記錄,不存在違法違規開展各類金融業務的情況,積極配合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得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

二是有符合條件的股東和管理團隊。網貸機構股東實力較強,原有股東不具備消化存量業務風險能力的,必須引進新的有實力的股東,並作出消化存量業務風險的承諾。

三是轉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網貸機構提出的轉型方案要充分考慮出借人的利益,事先與出借人充分溝通,獲得大多數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權機構(如出借人大會,股東會等)的有效同意,並且有能力、有相關機制確保方案有效執行。網貸機構要公布線上線下聯系方式,暢通與出借人的溝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實力強,符合線上經營要求。對於擬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網貸機構,還應具有較好的互聯網背景和網路技術資源基礎。

具備全流程線上完成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條件,且能與監管系統對接,滿足非現場監管要求。

⑩ 這場專項整治行動是為規范互聯網金融在迅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亂象,經過廣泛徵集意見,醞釀一年之久,形成

為規范互聯網金融在迅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亂象,這場專項整治行動是醞釀一年之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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