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1)非金融機構關聯公司間借款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Ⅱ 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非法資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釋有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融資有特殊規定的(如對存單借貸),按特殊規定處理。
根據《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不過,最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援用已經出現重大的變化,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不少情形已不適用,實踐中多判無效(有的甚至對效力不做正面的評價),但多判令歸還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繳,對另一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2.雖然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護,不發生一點效力,而是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處理有詳細的規定,返還原物或資金,都有過錯的,各自負責。
(2)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可見,對於出借方來說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而對於借入方則相當於按約定利息( 被收繳)使用了一筆資金。
Ⅲ 非關聯企業間能否相互借款如能,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所得利息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所支出的利息能否記
您好!1、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另外根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Ⅳ 廣東A、B公司分別為非金融企業且非關聯企業,A公司向B公司借款,請問由此產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復家稅務總局制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Ⅳ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回應繳納增值稅及附答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5)非金融機構關聯公司間借款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Ⅵ 房地產企業向非金融行業的非關聯企業拆借資金,借款利息能否記入開發成本間接費用,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1、所得稅參照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Ⅶ 關聯方:「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怎麼理解
「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回上」是指貴司答向獨立金融機構之外的一家企業借貸款項金額超過了公司實收資本的50%,那麼向貴司提供借貸資金的那家企業和貴司就互為關聯方企業。
那筆其他應收款的實質是怎樣的,如果是貴司的借款那麼對方企業就是關聯方;但是如果實質是業務往來款項(比如押金、保證金等),那麼就不是關聯方。
Ⅷ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Ⅸ 一個非金融類企業是不是不能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首先肯定,非金融類企業是可以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的。
非金融企業專之間借貸,是指不具有金屬融機構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非金融企業間發生資金借貸,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時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高於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但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是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
Ⅹ 非上市公司直接將資金借給關聯公司並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從我國目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稅務總局的通知以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來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間的借貸是予以承認的,並依法徵收相應的稅收,只是關聯企業之間在從事相互借貸行為時,應當注意對於借貸利息的約定,一般不應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是關聯企業間的避稅行為,從而對雙方的借貸利息等進行調整,這就涉及補稅的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它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解讀此條文,應指企業以借貸、融資為營業業務的情況受到禁止,但並非完全禁止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因此,該規定也與前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並無抵觸。
但也有認為不合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立法精神來看,融資業務應屬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所專屬之業務,一般企業不得為之。因此,第六十一條後段明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不論該借貸融資業務是否為該企業之主要營業業務,或者只是因營業所需而偶一發生的借貸,均不得為之。因此,企業間的借貸是不允許的,對因借貸行為而產生的所有收益,如利息,均將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對於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構成非法金融活動。如果企業「不務正業」,改為專事或主要從事資金融通活動,則其宗旨和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改變,其任何借貸行為原則上就是不合法的。如果其基本營業未變,只是偶爾有幾筆「非金融機構」借貸,則原則上可視為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必要行為。在法律上對公司和企業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作較為寬松的規定和解釋,這是世界性趨勢,是市場經濟及其法治的要求使然,我國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工商登記管理中也體現了這個趨勢。在這個前提下,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分析該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即該行為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或認可,以及如未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或認可,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還要考慮相對人是否知情、有無惡意等。
借款利率不能高過銀行的貸款利率~ 這是確定的!